188條介紹

只要在客觀上為他人做事,而受某人監督或管理,就是「受雇人」,不管雙方究竟有沒有契約、有沒有給付報酬、不管雙方間關係的名稱是什麼,都算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受僱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法院判斷「受雇人」的標準,其實並不嚴格。 舉例來說,若上班需要來回於不同的工作場所的路途,算不算執行職務呢? 若在此途中發生車禍,依內在關聯說,因此車禍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僱主就須負連帶責任喔。 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謝哲勝,月旦法學雜誌第267期。 關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有客觀說、內在關聯說等不同標準,而實務見解就「執行職務」之解釋亦有擴張與限縮(例如89台上2539與94台上297),透過本判決之研讀,可了解近期實務看法,並了解於個案上應如何適用,故選錄之,以供參閱。

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
  度內。 五、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
  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
  限。

188條: 有效開口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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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係公司所屬之副總經理以賣公司庫藏股為其業績為由,與客戶簽訂其私人所提出之投資契約,客戶因此被該副總經理詐欺鉅額之投資款項,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向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惟有疑義者是,公司員工之個人之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之範疇? 細讀本判決之內容,似乎採取「限制客觀說」,將員工利用職務上之犯罪行為排除於「執行職務」之外。 因此還有個關鍵是員工出事當下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法院判斷這個要件也不嚴格,甚至還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如在「上班途中」,亦會被認為是「執行職務」的一環。 188條 188條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責任,僱用人將與受僱人對外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利於受害人請求。 通說認為若僱用人清償後,因其內部分擔比例為零,故可轉向受僱人請求全額的賠償;此說亦為法院的穩定見解。

188條: 消防排煙設備 是什麼?如何決定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 | 排煙設備系列#1

因為公司是靠員工執行工作內容,才能創造產值並且擴大公司的交易範圍,所以公司就自己的員工因為工作對其他人的損害,當然要一起負責才公平,也就是公司應該承擔部分交易過程所產生的危險,不應該將風險全部都由受雇人(員工)承擔。 再加上員工通常是經濟上弱勢,為了保障被害人,因此法律上會要求雇主一起負責。 第二,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指的是受僱人須符合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或其他特別侵權行為要件,如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要件。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 但戲院、電影院
、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
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
限。 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
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
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 但排煙口設在天
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
之下垂高度內。

188條: 設置通則

四、排煙設備之排煙口、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五、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
188條 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
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不在此限。

188條

關於僱用人的連帶責任,可另參考:林意紋(2020),《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規範在民法裡面,指的當然是「私權」,而私權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 媽媽嘴雙屍命案的刑事責任認定,在謝依涵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之後落幕。 但對於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來說,一切並未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那一刻結束,直到今天,呂炳宏除了要面對社會上可能的各種誤解外,還要面對死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員工肇事畢竟不是老闆本人肇事,因此老闆替員工擦屁股付出了賠償金之後,依法可以轉而要求員工償還這筆錢(民法第188條第3項),不過實際上能不能要得到就是另一回事了。 188條 如果員工是在下班後,在家中和家人吵架而打傷了對方,公司根本管不著這種家務事,實在沒道理要公司連帶賠償。

188條: 一. 發生車禍,肇事者賠不起,只能自認倒霉?

六、無線電之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 (二)前目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設置二個以上。 (三)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

  • 四、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且裝設二個於符合下列規定之崁裝式保護箱:
    (一)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
  •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67期,2017年8月, 頁。
  • 真的能夠在選任監督上盡相當之注意就能避免員工利用職務上機會殺人?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第四,若符合上述的要件,雇主就需要為員工職務上的侵權行為,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不在此限。
  • 但當然,司機必須要對車禍事故具有過失,如果司機完全沒責任,那麼雇主(公司)也沒有一起連帶賠償的必要了。

六、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 188條
  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應設操作
  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七、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 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
  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
  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188條: 員工車禍肇事,老闆要賠?

然而姚志明老師指出受僱人地位通常比僱用人更為低落,由受僱人負全部責任是否合理? 本篇文章從不同角度切入僱用人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試圖解決上開問題。 而在雇主是否有盡相當注意部分,法院認為,媽媽嘴咖啡店雖有員工教育手冊,但裡面並無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且認為依據呂炳宏與在場員工的互動,無法證明呂炳宏等人在監督上盡了相當的注意,故呂炳宏等人需要和謝依涵一起負連帶責任。 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一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妨害公用事業罪,必其妨害之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之公眾,始足當之。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妨害公用事業犯行,係以上訴人確有前揭犯行…又本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八三一號判例內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妨害公用事業罪,以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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