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配10大優勢
「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配 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因此公平起見,依照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進行夫妻財產分配,除了雙方當事人可以拿回屬於原本自己的財產外,財產低的那方有權利分到「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財產分配 去年實施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不過,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的時候,有些是可以不算進去的,例如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這些都和婚後夫妻分工合作協力無關,法律特別規定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享。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通常我國國民對於夫妻財產未有特別約定,因此,在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照民法第1005條(註1)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接著,我國民法很清楚的告訴你,依照民法第1017條(註2)規定,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都屬於各自所有,再依照民法第1023條(註3)規定,就算是債務,也應該各自負擔。
夫妻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事由?
財產的數額會因為時間點不同額有變動,股票、房價的漲跌、存款的利息等等,因此需要一個計算的明確時間點。 協議離婚是離婚的三種方式中最簡便的一個,基本上就是電視上常看到的,兩人簽字離婚的概念,不過事實上雖然協議離婚較容易成立,但並不是真的只簽個字送出去就好,很多相關權益事先沒處理乾淨,等於沒把婚離乾淨,將來還要繼續糾纏搞訴訟。 然而法官調查事實後認為,阿春將所管理之兩人財產所作運用並不到管理不當的地步,也不能直接導出阿春不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結果,所以駁回阿典的請求。 阿典認為,他從婚後開始,每月都將所領薪資大部份交給阿春作為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理財之用,這些錢扣除基本生活開銷以後,理應尚有相當充裕的資金可以清償兩人所居住的房屋貸款及運用投資,但阿春不但經常抱怨自己還需要外出工作貼補家用,而且對於阿典要求提出收支帳目內容及詢問資金流向,卻始終交代不清楚。
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無論其原因為何,原則上多會被課予罰鍰。 通常在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可能沒計算的那麼清楚,往往在面對離婚時,財產分配問題浮上檯面。 故,若是外遇之一方屬於婚姻中負有過失,即無法請求贍養費,然而若是配偶外遇我方提出贍養費的請求,也必須在我方為非自願離婚、離婚後因無任何財產、無工作、經濟狀況頓失所依的情況下且對方經濟能力允許負擔的情況下才得請求,若符合前述要件,但對方經濟不佳無力負擔,法院仍不會判決贍養費之給付。 法定財產制會有婚前及婚後財產的分別,並且財產會是各自所有的,並不會因為結婚了而變成財產共有,除非財產歸屬難以明確界定,才會改為共有;而為了保障雙方,兩人都需要誠實向對方報告各自的財產,就算是婚後財產也負有報告義務。
夫妻財產分配: 配偶繼承不是一定先拿一半 | 專業遺產繼承律師- 林柏男
不用擔心,有許多方式可以知道對方財產,法律上對於離婚前惡意脫產也有相關規定,以下即向大家介紹。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繼承、無償取得(贈與)、慰撫金等財產,因為與夫妻的家事分工、勞務的付出較無關連,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以上三類取得的財產,並不會進行婚後財產的計算及分配,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有些夫妻沒有打算離婚,或是暫時還沒有要處理離婚的問題,或者是夫妻已經分居一段時間,但不希望婚後剩餘財產的計算持續下去,對方越分越多錢,就可能會自行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辦理的話,夫妻之一方也可以單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案中原告范××與被告陳×因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所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並對二人維持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衡陽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婦女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今次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便是根據新規實施的舉措,解決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同時這也意味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夫妻財產分配: (一) 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