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配不可不看詳解
一對模範夫妻可以攜手數十載,雙方是依靠、是信賴,更是生活的動力。 夫妻分配 其實在修法之前,法律條文本來就有載明如果『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只是修法後的條文針對『顯失公平』有了更明確的評估標準。 職場壓力、夫妻失和、財務問題、子女教養,大小風浪經常讓我們失了分寸,迷失了方向。 身為船長的我們,任重而道遠,誠心陪伴各位一起修練這門父母學。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五、離婚後,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洩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
- 例如女星嫁入豪門,離婚時男方以名下沒財產為由,向女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得她辛苦賺來的工作所得。
-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離婚的時候,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
- 夫妻雙方應該多加體諒彼此,若男生薪資較高,但因為工作繁忙,較少付出時間或體力從事家事勞務,而女生實際上也承擔了較多的育兒教養、家事等勞務付出,先生不妨多支付一些家用。
- 因此,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如果因為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依上開規定分離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嗣後生存的配偶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2分之1,而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不能就特定標的物為請求。
- 這一則法院實務判決認為,上訴人(如同本案例老王)主張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子,實際上是由自己出錢購買、簽約,甚至之後房子出租、收租金等事宜,也是由自己一手包辦,可以見得這棟房子只是借配偶的人頭為所有權登記,實際所有人是上訴人本人。
- 其實,這個問題若兩人協議好就好,若真的的無法談好就必須要透過法院訴訟,經由法官依據財產分配判決誰是該拿錢出來的那一方(當然,還是要依據實際案例而定)。
- 男女邁入婚姻後,除了個人財務以外,夫妻之間多了一個,也就是,舉凡兩個人所共同享有的空間-房子、車子、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旅遊、孩子教育費、保險費等,都會列在這一個的帳戶裡。
- 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後購屋的房屋登記人可以不經另一半同意賣房,自行抵押借貸、增貸。
簡單舉例來說,若是婚後財產有100萬,婚後產生的負債有40萬,100萬扣除40萬之後的60萬,可以主張要請求一半,即30萬。 在反覆生病,睡眠不足,職場表現處劣勢的情況下,太太的身心狀態都是疲憊不堪的,如果此時先生的態度是:我上班已經很累了,妳(賺得少)多做些家事又沒什麼,賺錢比較重要,這樣就很容易引發夫妻爭吵。 建議先生在太太沒要求前,就主動承擔一些育兒家事,雖然一開始免不了笨手笨腳,太太千萬不要太過苛求。 只要先生願意替孩子換尿布,幫孩子洗澡,或者周末帶孩子出去運動,讓孩子的媽放個假,相信每個妻子心裡都會充滿感謝。 男方有義務配合女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即予以辦理。
夫妻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
千萬不要存著我幫你的心態,畢竟家是兩個人的家,家事也是兩個人的事。 較常聽到的案例是先生薪水較高,負擔的比較多的家庭開銷,就覺得回家什麼事都不用做了,全部都丟給太太。 如果太太是職業婦女,而小孩未滿6歲,工作加上家務育兒的雙重勞動,過度的負擔很可能會壓垮她。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夫妻分配 3._________,_________現住房,系男方單位所有。 馬來西亞一名20歲的醫學系學生,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每個月只有台幣700元的生活費,為了籌昂貴的學費,他每晚都只能到速食店啃食別人餐點的剩骨,讓人十分…
夫妻分配: 法定財產制應如何計算婚後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之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法律上肯定配偶(夫或妻)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是肯定配偶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因為自己在家務分工上有所付出或貢獻,使得另一伴可以因此在工作上獲得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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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這制度」決定拿多少錢!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獨立發展的脈絡,如果只是單從文字來看,對方當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但是不是真的能夠分到一半,還是得看案件的詳細經過。 【法定財產制】為最常見的分配方式,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兩方之間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那就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中,要主張登記在另一半名下的不動產,只是借名登記,實際上自己才是所有人,這樣的主張要能夠在法庭上被法官採信並不容易。 好景不常,忙於工作的老王疏於經營家庭生活,夫妻關係開始疏遠,老王此時便動了離婚的念頭。 不過,由於老王婚後這些年都把錢投入在買市區房了,也沒有什麼財產,而這棟房子因為地段好,可以預期房價會愈漲越高,問題是當初買房時,房子已經登記給太太小紅了。 其實,這個問題若兩人協議好就好,若真的的無法談好就必須要透過法院訴訟,經由法官依據財產分配判決誰是該拿錢出來的那一方(當然,還是要依據實際案例而定)。 基於大部分夫妻並不會特別約定離婚財產分配,故若想要公平財產分配原則,則需要將所有婚後的共同財產清算清楚。
夫妻分配: 婚前白紙黑字簽名的贈與契約,到頭來竟變成一場空?
今次法院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便是根據新規實施的舉措,解決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同時這也意味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自行約定婚後財產,則法定財產制就會出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在婚姻關係消失時,例如離婚或配偶去世,則在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剩餘的財產可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若夫妻 沒有在結婚前 或 結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的一個做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則法律規定 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現在社會,人與人的關係常有很大的變化,碰到這些感情的變故,女性往往是弱勢的一方。 例如女星嫁入豪門,離婚時男方以名下沒財產為由,向女方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分得她辛苦賺來的工作所得。 換言之,法院應綜合衡量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讓法官在審酌、裁量時可以有具體的依據,配偶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更趨公平、更能保障雙方。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如果配偶「並沒有」在家務分工上存在貢獻或分工,則法院基於公平考量,便可以在離婚訴訟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依法免除或調整。
夫妻分配: 夫妻「協議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林正椈律師、陳儀文律師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的是夫妻「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如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利息(如租金、利息收入等),則可計入婚後財產,而婚後財產如果是經由繼承、贈與或慰撫金等,則不計入婚後的財產所得。 學者林秀雄教授則認為,離婚之調解與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本質上仍屬兩願離婚,其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但並不等於判決離婚。
- *若依前述案例,主張請求權的是丈夫,而丈夫也不幸於請求後去世,那麼請求而來的剩餘財產須列入丈夫的遺產中,所以丈夫的遺產稅將較未請求時多。
- 筆者在加國離婚調解庭工作多年,就看過許多配偶直到要離婚時,仍完全搞不清楚自己的另一半賺多少錢;也有不少配偶感情在婚前如膠似漆,婚後卻無法忍受對方的「揮霍」或「吝嗇」,因而訴請離婚。
-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 「我們社會對成年人只有一種想像,工作賺錢、累積財富、退休,但弱勢跟貧窮的人已經跟不上這個了……這些媽媽不只沒錢、工作不穩定、影響下一餐…
- 依據實務見解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並無對世效力,不得請求直接移轉特定財產所有權。
- 這樣的規定也保障了當時的家庭主婦,讓身為家庭主婦的妻子不再只是先生買房的人頭,而是實際所有人。
應計算夫妻剩餘財產者以婚後財產為限,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 也就是,婚後工作賺的或累積的資產才是要算夫妻剩餘財產的基礎。 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並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繼承人事後反悔拒絕履行該協議,希望重新分配,依照法律規定,此時繼承人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履行分割協議訴訟」,請求其餘繼承人依照遺產分割協議進行遺產分配。 夫妻分配 還是要提醒的是,有許多民眾對於夫妻財產分配還是有錯誤的觀念,經常認為夫妻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是直接分一半。
夫妻分配: 理財工具推薦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買的房子僅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就屬於個人專有財產;但婚後財產房子縱使只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雖然仍屬於登記人的財產,但可以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如果是「婚前財產 遺產」的問題,同樣因為民法第1030-1條有規定繼承的財產不能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因此遺產依法也不能請求分配。 電子簽名的適用範圍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很多人以為是只有夫妻其中一方 死亡時,另外一方才得以請求,事實並非如此,在夫或妻一方 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 改為分別財產制或 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 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 律師陳佑寰說,得先釐清彼此是哪一種夫妻財產制,若當年未約定財產制,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還要將財產分婚前婚後,並將債務一併考慮進去;甚至婚後財產都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的狀況,也還是有捍衛權益的方式。 原來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在臺灣夫妻最常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配;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必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
夫妻分配: 離婚事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發生前面所說的 任何一個原因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 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 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 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 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 的一半。 張大明於結婚時 夫妻分配 沒有財產,而李美莉有嫁妝 現金 200 萬元,兩人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張大明因投資股票 獲利 800 萬元,並因努力工作 存有積蓄,購置一戶房屋 市值 1,800 萬 登記在自己名下,李美莉 則是沒有工作,專心在家 相夫教子。 不幸後來 因張大明外遇,李美莉 訴請離婚,假設 張大明於離婚當時之現金存款 為 夫妻分配 500 萬,則李美莉 得請求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 為 2,300 萬元。 若無法證明借名關係,另可考慮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相較於前述借名返還請求取回全部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機會取回一半的財產金額,但還需進行細部之扣除計算。 另須注意,財產名義人可能會主張其名下財產是夫妻另一方所贈與,而不列入婚後財產。
若雙方在此步驟時無法協議,恐怕就要透過法官判決才能獲得正確財產分配。 然而,一旦約定了財產的制度,想改變也是可以的,可隨時依配偶的意願,廢止或變更財產制種類,但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改變,也要法院辦理登記,才算合法。 在離婚談「錢 」這件事之前,我們應該先釐清的是,到底法律在夫妻財產制度有哪些規範呢? 目前婚後的財產主要可區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2種。
夫妻分配: 夫妻財務分配: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非簡單僅以拿走一半做分配,首先需要先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而要如何去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會需要提出相關證據,否則依法會推定為婚後財產,當婚前婚後財產分開後,要再扣除婚後債務、無償取得、繼承、慰撫金等,且依資產種類不同也會有不同計算方式。 因此,訴訟離婚而有外遇、家暴或其他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須提出對方有「無婚姻貢獻或分配不公」情形,法院才會在請求剩餘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中依職權做調整或免除金額,當無法舉證時,則僅能依侵害配偶權、家暴或傷害罪等另外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105條規定,夫妻未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離婚後財產分配時就會推定採用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分配: 離婚律師告訴你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法定財產制兼顧男女平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及夫妻共同對家庭的貢獻。 基本上,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 而夫妻離婚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這也是體現夫妻雙方婚後對家庭的貢獻,不管是在外工作或是在內持家,都很重要。 不只是離婚,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 這就是很多人會「聽說」或「誤以為」,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
夫妻分配: 配偶與血親遺產怎麼分?民法有規定
因此,如果對於離婚協議書如何記載沒有把握,建議仍宜諮詢專業律師,讓夫妻雙方的關係透過離婚協議書的專業設計,可以好聚好散、順利邁向離婚後的嶄新生活。 等字句,再逐列詳細內容,如此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一方在協議離婚後另外向對方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另一方面,若約定的分配內容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更可以在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相關程序時,主張過戶原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好處是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等相關過戶稅負。 申言之,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正當基礎,在於夫妻間對剩餘財產有所貢獻、提供協力者,始屬之。 如夫妻之一方未盡心提供家務,為創造收益之一方分憂解勞,亦未自行創造收益,則對剩餘財產之貢獻即有所欠缺,其作為分配請求權人時,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將因此被調整,以求公平。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設計的目的就是認為夫妻結婚後有人主外,有人主內,彼此分工合作,對婚姻期間創造出來的成果理應雙方共享,對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夫)的保障尤其重要。 畢竟主婦(夫)對家庭奉獻了無數心力,就算沒有出去賺錢,家中財富的累積她(他)也有一半功勞。
夫妻分配: 不動產
對此,國民黨候選人王鴻薇再次在發表會上質疑對手,是不是在登記參選時拒絕辯論。 「理想通常很豐滿,現實往往很骨感」,所以衷心建議想要追求自己夢想的年輕朋友,請一定要謹記在年輕時就有財務管理與規劃的概念,當然也要好好投資自己的專業能力,為自己的未來「超前部署」──這不只是為了自己「放膽追夢」的安全網、也是與未來另一半「好好談錢」的基礎。 這些早早開始的準備工作,讓我在婚後相對不會與丈夫「為錢爭吵」、更不會「拿人手短」;也因為有這樣長期的規劃,我才能夠在邁入中年的今天,可以全心投入加拿大法律調停工作、以及我自己熱愛的寫作當中。 以我個人為例,我在 夫妻分配 20 幾歲時,就希望到了中年時期能夠一邊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一邊把自己在中年之前的人生經驗與工作經驗以文字呈現,成為作家。
夫妻分配: 法律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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