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8大分析
5.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予扣繳規定。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4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為10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我想這篇新聞稿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應企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條例及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稅案例;延伸閱讀: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台灣人赴海外或往來兩岸經商者不在少數,在海外或大陸地區工作、生活及進行投資的情形也非常普遍。 許多台商不論在海外提供勞務、利用過去海外累積所得進行置產、或在海外進行投資等等,皆可能產生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因此越來越多客戶依規定將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台灣申報納稅,此也有利於個人未來在台灣能有相關財力證明供貸款購屋,或是在台灣能逐步建立財源以支應未來台灣境內其他資金需求。 但是,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及申報方式大大不同,這讓不少客戶在申報時產生許多疑問。 而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正確申報、合法節稅,也是客戶關心的議題。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財政及貿易統計
目前十餘本著作主題涵蓋理財、信託、稅務、保險,應邀演講場數近2千場,連續十年獲得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殊榮。 不過,自2002年兩岸加入WTO後,我國開放直接投資大陸,部分台商經投審會核准,採用台灣總公司、大陸分公司型態。 官員指出,台商課稅型態要看在大陸為子公司或分公司,兩者課稅形態大不同,母、子公司為不同法人之間的盈餘分派,最多只能抵10%。 (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Tohmatsu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並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第三大重點則是扣抵稅額上限,官員表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會併入個人綜合所稅計算,依據納稅義務人所得級距,適用的5%至40%稅率,大陸地區所得也要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稅額,大陸已納稅額扣抵額數,不得超過該所得依台灣適用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額度。 官員指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不過為避免雙重課稅的疑慮,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如果民眾在大陸已繳納的稅額,也可以拿回台灣扣抵。 該局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我國居住者,受僱於某知名電子公司,惟外派至大陸地區子公司服務,所領大陸地區子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係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該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首次取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不知須申報,又其額外增加之海外生活費、伙食費及交通費等,應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中扣除云云。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二、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如同股利所得,權利金匯出大陸地區時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與股利所得不同的是,收取權利金必須是兩岸直接交易,且必須取得當年度之扣繳憑證(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必須為台灣公司),始可在台灣地區抵扣。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已納稅額,皆要留意扣抵上限的規定,倘有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才依此所得金額計算可扣抵稅額。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富邦金控代子公司富邦人壽發布重大訊息記者會稿富邦金控子公司富邦人壽於103年2月取得之「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一小段782地號等6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 未來除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膳養老人6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大陸國務院確定,並提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政府資訊公開
而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9.2 萬元這部份刖是 2022 年報稅時就能適用。 年收入 40.8 萬以下的單身族、年收入 81.6 萬的已婚無小孩頂客族以及收入在 123.2 萬以下、有兩個未滿五歲的四口之家都可以不用繳稅。 這篇幫大家整理所得稅級距總表,讓你一目瞭然所得稅級距,以及比較各項扣除額增加了多少。 想要了解2022 所得稅試算可以參考,2022年所得稅級距與試算,同時想要聰明繳所得稅。 除了大陸、港澳、台灣境內地區以外,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在其他國家與地區所得皆為境外所得,但可區分為租稅協定國與非租稅協定國。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按20%扣繳。 官員表示,雖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無法由國稅局查調所得時提供,不過許多台商或台幹取得大陸來源所得,報稅時也都誠實主動申報,可惜申報金額卻時常出狀況。 因此原則上,如果台籍人士在大陸地區以外並無其他所得,則該台籍人士若已依法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稅,則在台灣,應無再補繳稅額的問題;但是,現行台籍人士的支薪,有部份係由台灣母公司來支付,因此台籍人士若在台灣依法申報中國大陸所得,大概多須補繳稅額(因採累進稅率之故)。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委員會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未遭檢舉或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僅需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都能免於受罰。 官員表示,國稅局處理台商及台幹申報案件時,最常發現的錯誤,就是發現民眾誤以為申報時可以先減除大陸地區已納稅額,沒有以收入總額列報,導致短漏報所得,因而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大陸來源所得,最常見的錯誤申報情形,就是自己將大陸的薪資所得計算完稅,然後只申報完稅部分的大陸所得,偏偏這種做法大錯特錯。
譬如:王大同於民國100年將50萬美金匯入 Double A Co., Ltd.帳戶,民國106年將投資款取回50萬美金,王大同〝認為沒獲利〞所以不用申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企業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若你去年一整年的的捐款、醫療費用支出、人身保險費(上限2萬4)等加總金額不滿12萬元的話,選標準扣除就對了!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扣繳憑單上的姓名必須與台胞卡上的姓名相符,若是以「隱名股東」「出借人」持股出售,則有抵繳台灣綜所稅的困難。
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但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總結來說,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應採行綜合所得稅制度;而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地區,則應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稅籍者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台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因此我國民眾、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台抵稅。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訊息公告
若小賈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29萬元 (D),小賈10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50,000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45,000元,其差額5,000元就是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甲君可申報之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金額,則以5,000元為上限。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陸非居民企業來源於大陸所得,須由居民企業填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企所稅報告表」)並代扣繳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所稅報告表之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為居民企業,惟居民企業往往便宜行事,將納稅人填具居民企業,以致完稅憑證資訊揭露有誤,而無法進行兩岸公認證作業。 三、勞務費:勞務費要分2種情況,若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境外,如同股利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匯出大陸地區時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若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境內,則先要按核定徵收率(15%~50%)計算勞務所得,再按企業所得稅率25%扣繳。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該局呼籲,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憑核認。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關於國內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案例之前已經PO過很多,以下台北國稅局12月4日發布之案例特點在清楚列出所謂的〝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是指大陸子公司利潤匯出時的就源扣繳稅額,而不是大陸子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是一般對此議題最大誤解之一。 台商不僅在大陸地區有大批投資,兩岸的經貿往來更是頻繁,除了有形的貨物貿易之外,無形的勞務或權利金貿易亦屬熱絡。 當非貨物貿易資金從大陸地區匯出時,將產生大陸地區之扣繳稅款;當台灣端認列該收入時,也有台灣之稅負負擔。 上一期專欄文章已就稅務居民認定方式、交換CRS資訊方式、臺商是否兩邊皆將繳稅等議題作說明,本期進一步探討個人所得稅之起徵點、稅率、計算申報、徵收範圍、稅收減免等主題。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相關連結
答: 台灣人民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 至於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申報時,應先取得大陸稅務機關出具之納稅憑證,向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且須留意扣抵稅額上限規定,並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扣抵。
-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若同時符合大陸或境外稅務居民資格,因台陸、境內外稅率不同,我國個人、法人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當地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境內所得;但如果在大陸或境外所得稅負較台灣稅率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大陸公證處所針對完稅證明所出具之公證書,並攜帶台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台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
-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務必按上述規定核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再據以計算可扣抵稅額。 除此之外,大陸地區納稅證明文件也不能直接向國稅局主張節稅,官員指出,原則上台商或台幹在大陸繳完稅後,應先持大陸開立的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取得大陸公證機構承認,回到台灣再經海基會認可後,才可作為抵稅之用;不過就實務上而言,多半台幹申報薪資所得時,雇主會協助處理公證相關程序。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 (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在CFC法令實施後,台商應特別留意營利事業間接轉投資大陸之盈餘扣繳稅款相關抵扣新規定、計算方式與其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次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所得額之計算,應以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準此,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收入,應減除為取得該筆收入所發生相關之成本費用等,才是來自大陸地區所得,得據以計算可扣抵稅限額。
另,有些大陸企業為了資金考量,帳列估計權利金或勞務費用,當年不匯出給台灣公司,待資金充裕時才匯出,造成台灣公司擬抵扣年度取得的憑證非屬當年度憑證,以致無法抵扣。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三、稅額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營利事業已繳納之國外稅額及大陸稅額,可否扣抵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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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綜上,面對CFC制度即將上路,大陸台商除須了解法令對集團整體稅負影響外,亦須考量對於自大陸地區盈餘匯出扣繳稅款回台抵扣規定、計算方式、更正期限、是否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等議題,此皆將影響集團資金運用與稅負成本。 最大誤解之二,所能在台扣抵的上限是〝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依此例,甲公司國內應繳納之所得稅不變+獲配A公司股利所得1,000萬元而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200萬元-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為100萬元;此例中能抵扣的數額最高不會超過200萬。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企業如何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C(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關鍵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境內所得 #OBU #境外公司 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大陸所得不是海外所得,併同的意思就是最高稅率是45%(明年調降為40%)。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台灣公司擬抵扣大陸股利之扣繳稅,須提供第三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財務報表。 台灣稅務機關已考量第三地區出具財務報表的困難性,因此,第三地區之簽證財務報表已放寬得由台灣合格會計師出具即可,惟台商仍常常忽略而未備妥。 常見台商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向大陸公司收取權利金、勞務收入或利息,再以貿易或股利方式匯回台灣,該大陸扣繳稅額非屬抵扣範圍。
數位轉型服務 Digital 面對數位化時代的來臨,我們的使命是協助台灣企業掌握數位化的力量,在當今波動與挑戰不斷的時代中持續創新與茁壯,成為數位紀元的典範企業。 111年 12/30 中市稅局舉辦「我的英雄學院-廉清稅月快樂誠長營」活動 邀請百餘名學子體驗品格成長教育 (臺中訊)為使學子充分了解友善便民、廉政透明之稅務環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於本… 楊永原本是土城工業區裡一個大型模具工廠的員工,前年工廠將營運的觸角延伸到大陸福建地區,而楊永便是去年五月被工廠老闆調到大陸廠的重要幹部之一。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參看以下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中有課處〝漏稅額0.2倍罰鍰〞字眼,就代表案例中加計大陸地區所得且扣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後,台灣應繳納的稅額還更高,才會有漏稅額。 前面的應納稅額24萬元(A)-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2.2萬元。 *這裡提到的〝應納稅額〞是指 台灣+大陸 兩地所得合計後,以〝台灣〞的所得稅率計算,多出來的部分可以抵,不是大陸繳的稅可以抵台灣的所得稅。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 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兩者之課稅方式大不相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個人海外所得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取得大陸地區支援人力收入800萬元,相關支援人力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支出計850萬元,該筆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虧損50萬元,並無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增加其應納稅額,故無可扣抵稅額。 綜合所得稅申報開始,經常往返中國大陸的台商及台籍幹部,申報大陸所得時要注意三個重點。 首先,大陸來源所得應全額申報;第二,使用大陸納稅憑證抵稅,相關憑證必須先由海基會完成驗證;第三,大陸已納稅額扣抵額數,不得超過該所得依台灣適用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