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6大優點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民法婚姻: 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些反同婚法律學者缺乏根據的論點 |劉珞亦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016年,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但是何時能通過,猶未可知。 民法婚姻 大法官認為,限定兩年是因為要讓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但又不能因為立法延宕導致違憲之狀態無限期持續。 民法婚姻 至於選擇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在可以使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受平等保護情況下,由立法者自由決定。 大法官所邀請的六位鑑定人,有兩位法學者陳愛娥以及李惠宗認為不違憲,但法律保障確實有所不足,主張可用同性伴侶法來保障;三位法學者張文貞、陳惠馨、劉宏恩認定違憲,並主張若採同性伴侶法仍無法保障基本權利,應直接修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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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民法婚姻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後稱同婚)合法的國家,得來並非易事,一路荊棘滿佈。 1986年,台灣同運先驅祁家威,開始大聲疾呼政府應合法同性婚姻,並多次申請遭拒。 2000年他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結婚是否違憲,在程序上遭駁回。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1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2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民法婚姻: 大法官詢問
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18-1條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婚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1011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婚姻: 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目前共有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3個主要提案版本,而三個版本的共通點是將《民法》第972條的婚約當事人由「男女」改為「雙方」,並將訂婚年齡及結婚年齡修至男女一致的17歲及18歲。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婚姻: ( 結婚年齡
本案聲請人之二祈家威先生,於87年釋憲失敗;不屈不撓於102年再度申請同婚登記遭拒,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合法。 大法官認為現行狀態違憲,但要給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可是又不能因為立法延宕導致違憲之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貼心叮嚀:Dear 新朋友,歡迎您加入 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眼看2年期限就要過去,眼看2年期限就要過去,行政院會趕緊在今年2月21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後,戰場移到立法院。 民進黨團也在3月5日的立法院會中已將全案送入院會逕付二讀。 以上是同性婚姻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 立法委員尤美女和段宜康表示立法院應該盡快處理草案。
- 司法院於2017年2月宣布併案處理,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於2015年8月20日提出釋憲聲請。
-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婚姻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