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87詳細資料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民法787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民法787: 第 四 節 共有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民法787: 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八規定註釋-土地特別改良權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之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通行必要範圍」須從安定性與發展性、客觀性與主觀性加以探討,安定性係指過去道路通行事實之延續,即若鄰地已有既存之道路,並未造成過大負擔,則應優先考慮採該現有之通行路線。 而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已陳稱其所駕駛通行之車輛為福特1,600CC之自用小客車(見原審卷第0235頁);而一般自用小客車之車寬均小於2.5公尺,則2.5公尺寬之道路當已足供一般人日常車輛通行之用。 再者,若由被上訴人通行如附圖編號B所示土地,將造成上訴人所有之系爭1314之14土地中如附圖編號A、C部分無法合併利用,致減損該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效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787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787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民法787: 民法777条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787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 是以,包含兩種狀況,即土地四周皆不通公路(袋地);或雖有他道可通公路,但其聯絡並不適宜,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情形,如費用過鉅,具有危險或非常不便(準袋地)者,均包括在內。
  • 民法第850-8條規定: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 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民法787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民法787: 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通行權之限制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 民法787
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3.該案何大哥與其兄弟(除何文昌外)共六人皆為被告,然被告中只有何大哥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理由可不到場之情形,所以本案依原告何文昌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 而是否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應依其現在使用方法判斷。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民法787: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二)被告等人應將土地上之鐵門及圍牆拆除,並應容忍原告何先生在前項有通行權土地通行,不得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妨害通行權之行為。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86 條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787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787: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87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787: 民法787条 認知の訴え 家族法 親族 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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