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5910大著數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
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
  •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民法259: 第 四 章 監護

例如甲贈與三歲小孩乙鑽戒一只並交付之,贈與契約將因乙欠缺行為能力而無效。 此時,乙即因負擔行為無效而自始不存在保有該鑽戒之法律上原因,故應將鑽戒返還予甲。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259: 民法第259条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民法259
時之財產。

民法259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民法259: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因此,某甲寫信給某乙,表示想購買某乙所有之一幅畫,但後來反悔。 此時,某甲只要在信件到達某乙前(或同時),先致電某乙表示其欲撤回購買畫的意思表示,某甲先前信件中表示欲購買畫之通知便不生法律效力。 然而,小夫於回國後並未依約補刷剩餘款項,僅以LINE通訊軟體向靜香表示想要次月15日收到商品,靜香表示需與日本大師及物流公司協調。 甲向乙租屋,約定租期從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甲於租賃契約生效前將一年份的租金一次付清。 然而住進房屋之後,天花板屢屢漏水使得屋子動不動就氾濫成災,甲屢次請求乙修繕,乙均置之不理。

民法259: 表示

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民法259 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民法259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民法259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民法259: 第 二 款 效力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民法259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所謂積極要件,係指「一方對他方為給付,卻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財產之行為」。 民法259 至於「無法律上原因」,即「欠缺給付之目的」,包括「自始欠缺給付目的」、「給付目的無法達成」與「給付目的嗣後消滅」三種情況。 在本專題第二篇,筆者將為讀者們介紹何謂「給付無法律上原因」,並探討相關爭議。

民法259: 5 「債務者」の意味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民法259

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
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民法259: 10 民法259条の趣旨や特徴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民法259: 第 二 款 清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
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
留置權。

民法259: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
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
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民法25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民法259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民法259: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分擔之。

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此為固有意義之違約金,於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關於其因債之關係所應負之一切責任,包括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均不因而受影響。 謹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均負回復契約成立前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仍當從其所定外,其所負義務之範圍,亟應明白規定,以杜無謂之爭議。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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