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1詳細資料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39條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38條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36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37條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民法19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新聞專區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從修正理由中提到一個例子:炮竹工廠爆炸,受害人要證明其有無故意過失很難,例如:去鹽水看蜂炮卻被打到了,要找誰請求賠償? 民法191 民法191 根據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要證明是被哪一家所放的爆竹打到是很困難的,此時危險責任就發生作用了,蜂炮這個活動本身是具有危險性的,因該危險而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民法191 民法191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191: 民法名詞解釋 –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且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對死亡魚體的檢驗分析結果,顯示水產物死亡原因與六輕之火災污染物無關。 民法191 由於申請人及六輕雙方所舉證據均無法證明申請人的主張有因果關係存在的「蓋然性」,該案損害賠償的要求就没有「舉證責任反轉」的適用。 另根據火災當時污染物擴散方向有關的風向資料顯示,污染物並未朝向漁民養殖魚塭方向飄散,此狀況在證據法學上與「不在場證明」相同。

民法191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08條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04條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民法191: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條規定註釋-危險活動責任

第584條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第514-11條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本文先介紹此類型,以下其他類型將於後篇文章中介紹。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解決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並且界定出賠償的範圍。 張谷瑛,《論工作物之「欠缺」與責任歸屬–基於規則原理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15 年 6 月,頁 79 。 身分法上請求權(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第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民法第805條第2項)等。 最常見也最重要的就是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民法191: 民事訴訟事件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78條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民法191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191: 法規名稱:

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增訂第一項,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惟如駕駛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不在此限,以期緩和駕駛人之責任。 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46條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80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 第593條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721條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例如房地產買賣)的移轉登記、變更登記要用「書面」才可以。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1-3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1: 發生車禍要賠多少錢?5大常見損害賠償一次報你知!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 漏水位置在管道間,屬於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出,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54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民法191: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二條規定註釋-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責任

現有第195條第三項之規定,欲維持圓滿狀態之家庭生活,夫妻間身分關係受損可請求賠償慰撫金,即無問題。 例如:未成年子女被誘拐,父母可主張其監護權受侵害而請求精神上損害。 在日本發展出蓋然性理論—只要證明你的損害是由何種物質所引起,證明對方的工廠排放出來的那一種危險物質可以引起損害健康的結果,證明傳播的過程就是從工廠排放,就可請求損賠,為因果關係認定的標準。

民法191

準此,本文將以此條文規定為中心,就其成立要件予以說明,並帶領讀者思考相關爭點。 第一、「非進入4樓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3樓專有部分」,4樓住戶依法有容忍王先生進入其房屋為修繕工程之事實。 可聲請傳訊水電技工(或訴訟中請求鑑定單位鑑定),以證明修繕方法、及進入4樓修繕之必要。 (二)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民法191: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1條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48條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59條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33條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1: 民法第191条

因此,如王先生主張其原將房屋出租,月租2萬元,租期尚未屆滿,惟因房屋漏水不適人居,房客乃提前解約,致王先生受有例如8個月之租金損失(共計16萬元)。 此外,前租約租期屆滿後,亦因漏水未能「以原租金月租2萬元」再行出租,此租金損失亦可請求。 王先生可提出提出租賃契約、提前解約證明,必要時並請房客到庭作證以為憑據(臺北地方法院88度訴字第1994號、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 王先生依前揭民法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等規定,得請求所受損害之賠償,包括:修繕費用及裝潢毀損之賠償,然而請求「價額」多少才合理? 可請水電行、裝潢公司、防水工程公司開立修繕之「估價單」,以供法院參考。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9條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79條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第463條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民法191: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一條規定註釋-商品製造人責任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191: 民法名詞解釋 – 工作物所有人免責條件有三: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80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民法191: 民法名詞解釋 –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中間責任)

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191: 商品的「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如何區分?-林正椈律師、王耀緯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6-1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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