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草案詳盡懶人包
109年11月20日,於法官學院以「有效溝通-對甚麼人說甚麼話」為題,舉辦專題講座,以增進各法院創新推廣、資源連結、形成方案及完善執行之能力,及種子講師因應不同類型聽眾之表達溝通能力。 為期審檢辯專業人員於112年本法施行時,備具新制知能,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預計將自111年起,將國民法官法納列入刑事訴訟法考科命題範圍。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7日邀請國防部長邱國正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對於各界關注政府是否於年底前公告兵役延長事宜,邱國正會前受訪時表示「會…
111年1月21日,於法官學院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前進校園活動種子教師培訓營」(第一期),以深耕校園法治教育,並於校園內推廣國民法官制度。 106年7月6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2會議,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適用之案件類型。 106年7月13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3會議,討論例外不行參審之案件、參審員及備位參審員原則性規定。 106年8月10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6次會議,討論參審員、備位參審員及候選參審員之保護,以及審理程序卷證不併送與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 106年9月21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討論法院命證據開示之裁定、違反開示命令之處理等。
國民法官法草案: 司法院秘擬參審制草案 綠委、民團批「絕對錯誤」
委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以法官與國民法官互動為中心」研究計畫案,藉由模擬法庭觀察與相關實證資料的分析,掌握未來國民法官法實施後實務之運作模式及可能的改變,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制度精進的參考。 刻正委由國立中正大學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案件中各種否認案件之類型研究—以準備程序與出證為中心」研究計畫,從觀察分析模擬法庭之進行、比較法文獻蒐集與分析及焦點團體質性訪談等研究方法,對國民法官未來最常適用的案例類型,建置模組式範本,並以該範本為基礎,錄製為教學影片,以供實務界參考。 司法院指出,這次展覽特別選在已有百年歷史的古蹟司法博物館舉行,分為「國民法官Online」、「國民法官ing」二項展覽主題。 「國民法官Online」將法庭中案件審理過程,以互動形式重現於展區內;「國民法官ing」則是藉由文字、圖像、時間、影音等元素,呈現出國民法官制度的歷程發展。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改會議決議的「國民法官草案」終於出爐了,各界看法不一,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肯定政府開放國民參與審判,願意傾聽民意,但提出四大主題,希望司法院說明。
司法院選擇新制時,是評估執行過程障礙少、成本少、風險少,才暫時沒納入陪審制,國民法官制度若順利上路,經六年實驗期評估後,是否有機會引入另一軌的陪審制? 金孟華(2021),〈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之觀察與評析 ──兼論定型化指令、行為準則以及決策樹狀圖的使用〉,《交大法學評論》,7期,頁21-58。 該項規定:「證人面談時,被告不得在場。」 明文禁止被告於其辯護人與證人面談時在場,惟,被告之憲法上訴訟權保障其有為自己辯護而蒐求有利證據之權利,此項權利當亦包括蒐求人證。 由於我國之辯護人並無調查權,且被告對己涉案事實也最清楚,因此於實務上大多數情況,辯方之證人係由被告基於前述為己蒐求有利證據之權利覓得並偕同前往辯護人之事務所,接受辯護人訪談以確認是否具備證人適格乃至能否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國民法官法草案: 給公民的練習題|2022 國民法官校園模擬法庭種子講師工作坊@台南2022/02/26
本院與國立嘉義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中市立至善國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新豐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 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 另外,適用國民法官法庭的案件,是所犯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據司法院的預估,這樣的刑事案件每年約有600件,恐怕會限縮參審範圍;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也和朝野共識下修投票權制18歲的主張不一。
-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 立法院臨時會本週要處理攸關台灣司法重大變革的《國民法官法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朝野黨團今(20日)繼續協商後續程序,期盼在本次臨時會完成三讀。
108年4月11日至12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辦理108年度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程序及交流座談會。 108年4月11日至1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辦理108年度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程序及交流座談會。 108年4月18日至19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辦理107年度第2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程序及交流座談會。 108年4月25日至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辦理108年度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程序及交流座談會。 108年4月25日至2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辦理107年度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程序及交流座談會。 108年6月18日至20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108年度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準備程序、選任程序、審理程序暨座談會。
國民法官法草案: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而司改團體擔心,國民法官比較不具備法律專業,審理案件時可能會受到職業法官的影響「被牽著鼻子走」。 另外,適用國民法官法庭的案件,是所犯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據司法院的預估,這樣的刑事案件每年約有600件,恐怕會限縮參審範圍;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也和朝野共識下修投票權制18歲的主張不一。 107年1月11日,假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舉行司法節學術研討會,以「實現人民實質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於我國之推動及實踐- 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介紹為主」為題講授專題。 108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108年「逗陣繞法院」廉政宣導活動,向民眾進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宣導。 110年5月7日,於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制度與上訴審審理」專題講座,由國立成功大學陳運財教授以比較法之角度切入,結合國民法官新制,講述上訴審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審理結構,使審檢辯得即早熟悉上訴審於新制即將面臨之變革。 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種子教師研習會」,由蘇素娥廳長主持,以「國民參與審辦制度下審檢辯之角色」為主題,由陳思帆法官、蔡元仕主任檢察官與李宜光律師介紹制度內含及分享模擬法庭經驗,並於研習會結束後,頒發參加證書與參與人員。
李俊俋指出,自2017年8月起,歷經兩屆立院接近4年討論後所提出的「國民法官法」,絕非在野黨所批評的倉促立法,更遑論委員會逐條討論時,在野黨立委幾乎都不在場。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 國民法官法草案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國民法官法草案: 五、 草案第112條規範強度不足,似難與國民法官法案件以人證之調查為審判重心之原則相符:
而且此條文規定,將導致在審理程序詰問證人之前,檢察官及辯護人都必定會要求對造交付提問及證人陳述之書面紀錄或錄音、錄影內容,將會導致審判程序的空洞化。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則主張陪審參審一併試行,並強調在陪審制中,尚未進入評議階段前,法官和陪審員、陪審員之間都不能先討論,這是為了讓每個陪審員可以獨立判斷,不受到他人影響。 國民法官法草案 但司法院參考日本的參審制,仍保留中間討論的程序,極可能造成國民法官心證受到法官影響,可能讓人民參與審判的美意盡失。 108年5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8年「逗陣繞法院」廉政宣導活動,向民眾進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宣導。
- 不過,年滿70歲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老師、在校學生、執行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工作、家庭的重大需要等,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得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本院與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
- 此外,若是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在實務與學術的直接對話中,激發出多元觀點,各種問題與具體建議,都將成為建構國民法官新制的重要基石,讓我國實現實質、多元而深入的國民參與審判,也兼顧公平審判的價值,使國民法官制度真正內化為我國刑事審判的一部分。
-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 此等具體理由,依立法理由所述,例如「未及審酌之資料、基礎事實變更、鑑定人專業性有疑問、鑑定使用之方法有疑問等」,均非欠缺調查權及調查資源之辯護人所能輕易獲悉,是本條規定恐對被告藉鑑定之證據方法為己防禦之權利,設下致其難以行使之障礙。
本院與雲林縣立口湖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高等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基隆市立信義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新港藝術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雲林縣立二崙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基隆市立百福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國民法官法草案: 國民法官法爭議 一次看懂
民眾黨團版本則指出,參審制案件由3名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進行審判;陪審制案件由國民法官9人或12人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判,另法官1人為擔任審判長指揮程序,及於陪審團認定有罪之後,決定被告刑度(非死刑案件之科刑)。 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
立法院臨時會昨(20)日起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草案二讀時已更名為「國民法官法」草案,預計不斷電表決到明(22)日三讀。 總統府副秘書長李俊俋表示,重點不是陪審制或參審制何者為佳的爭議,而是如何讓人民參與審判,才能縮短司法與人民之間的距離。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為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經過二讀的條文包括,確定法案名稱為「國民法官法」,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過二讀通過,確認法案名稱定名為《國民法官法》,由於各黨團皆提出修正動議並登記逐條發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於晚間12時宣布休息,並裁示21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
國民法官法草案: 一、 草案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似非必要:
這個條文的立法理由說明,被告本身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原則上不如檢察官、辯護人的專業,因此不宜在場以免對證人陳述造成不當的影響。 但是,對於案件的事實經過,沒有任何人比被告本人更重視或更了解案情,如果被告本人不能夠在面談證人時在場,就如同過去被告本人不能夠閱覽卷證一樣,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也沒有辦法發現事實真相,更會導致辯護人無法真正提出有利於被告,且有助於發見真相的詰問證人問題。 國民法官法草案 為落實教育訓練,讓審、檢、辯及人民都得以實際理解《國民法官法》之制度,目前政府推行「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尤其值得關注。
109年9月16日,於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法分區說明會」,使審、檢、辯瞭解國民法官新制之內容,俾利「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及各項準備措施順利推展。 109年9月17日,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法分區說明會」,使審、檢、辯瞭解國民法官新制之內容,俾利「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及各項準備措施順利推展。 109年11月17日,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法分區說明會」,使審、檢、辯瞭解國民法官新制之內容,俾利「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及各項準備措施順利推展。 110年3月12日,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制度之理念與法庭實務」(南區場)專題講座,以國民法官法庭運作與常見問題為中心,邀請實務界及學界熟稔制度之專業人士進行演說。 110年4月30日,於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制度之理念與法庭實務」(北區場)專題講座,以國民法官法庭運作與常見問題為中心,邀請實務界及學界熟稔制度之專業人士進行演說。
國民法官法草案: 立法院通過護照正名案 決議強化「台灣」、「TAIWAN」辨識度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本院與天主教恆毅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桃園市立內壢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中市立清水國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國民法官法草案: ‧ 滅絕恐龍!從鍵盤走進法庭 國民法官震撼全紀錄
由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有113條條文),而在野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 民眾成為《國民法官法》案件的刑事被告時,縱使沒有自行委任律師作為「選任辯護人」協助自己,法院也會主動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 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中,最輕法定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會適用《國民法官法》。 就一般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第165-1條規定,是由審判長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說明兩造提出的各項證據內容。 但適用《國民法官法》的刑事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至第76條規定,則是由當事人直接向「他造當事人」、「國民法官」、「職業法官」說明自己所提出的各項證據內容,透過此種「直接審理方式」,達成「發現真實」的目的。 (中央社台北20日電)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要採哪種制度,法界爭論多年,不論是「合審合判」的參審制,還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與否、由法官量刑的陪審制,或是兩制併行,司法界、朝野都有不同意見,立法院臨時會本週將陷入超過百條條文表決的焦土戰。
110年3月9日至12日,於法官學院舉辦「110年第1期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班【第1-1期及第1-2期】」,進行專題式教育訓練。 110年6月15日至18日,於法官學院舉辦「110年第2期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班【第2-1期及第2-2期】」,進行專題式教育訓練。 110年9月6日至9日,於法官學院舉辦「110年第2期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班【第2-1期及第2-2期】」,進行專題式教育訓練。
國民法官法草案: 快訊/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參審制三讀通過
司法院於今日上午舉行國民法官法公布記者會,由許院長宗力親自出席,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法務部蔡部長清祥、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理事長瑞成、台北律師公會邵理事長瓊慧等審、檢、辯各方代表,亦一同蒞臨表達對國民法官法的支持。 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草案,明定年滿23歲以上等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是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立在學學生等,則可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司法院推動參審,認為典型的英美陪審制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意即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 國民法官法草案 此外,原則上不能對於陪審團的判決上訴,所以判無罪的時候,檢察官不能上訴,被害人也不能請檢察官上訴;而陪審團不能達成有罪或無罪一致決的時候,也就是說只要有一票反對或者不願表態的時候,會變成Hung Jury(僵局陪審團),要解散陪審團,從頭再來。 陪審制:陪審員單獨進行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原則上採「一致決」,不參與刑罰的量定;也就是說,由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倘若有罪,再交給法官決定量刑。 法官雖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跟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專業法官坐在一起審判,讓法官可以發揮專業,人民可以把社會的感覺帶進法院,期望判決可以比較符合期待。
國民法官法草案: 國民法官制》被告卷證不送法院 確保法官不帶偏見
本院與亞東技術學院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市立女子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評議程序、宣判)。 本院與高雄市立三民國民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桃園市立青溪國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雲林縣私立正心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明新學校財團法人明新科技大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107年6月13日至14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準備程序、選任程序、審理及研討座談會」。 107年6月21日至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及研討座談會」。 107年6月28日至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及研討座談會」。 107年7月19日至2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及研討座談會」。 107年7月25日至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及研討座談會」。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院與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於109年9月18日將各法院模擬法庭需求人數彙整提供內政部戶政司,並與戶政司人員成立工作群組,控管執行進度。 刻正委由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國民法官制度下刑事責任能力之認定與調查之研究」研究計畫,針對將來國民法官審判下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事項如何進行認定、調查,以及如何讓國民法官理解相關概念的意義並進行討論,提出規範指引。 國民法官法草案 刻正委由國立臺北大學辦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輪次第4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研究計畫案,藉由模擬法庭觀察與相關實證資料的分析,掌握未來國民法官法實施後實務之運作模式及可能的改變,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制度精進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