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8大分析

依國有財產法第61條規定,並參考財政部111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實地查訪計畫,本部於111年10月19日下午赴營建署就該署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進行檢查,其檢查內容含括本年度財產管理自我檢核情形、國有不動產是否依規定辦理登記、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及使用收益情形及國有財產帳等項目,瞭解該署公用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 一、洽詢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標租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下稱標租光電):國產署中區分署(下稱中區分署)109年間評估辦理該新竹市香山地區國有水利用地(非屬濕地範圍)標租光電時,即先函詢新竹市政府(下稱市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管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等主管機關有無不予出租情形及對於標租太陽光電之辦理意見,獲復無意見後中區分署始辦理標租光電,經標脫簽訂標租光電租約。 國有財產署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考量環保團體認養大面積國有土地辦理土地巡管或推動環境教育等工作均需經費支應始能永續運作,該署近期積極媒合銀行業界贊(獎)助已簽約之環保團體,已邀請相關銀行業界及已簽約環保團體召開說明會,協助銀行了解國有土地環境保護認養機制,並由環保團體介紹認養國有土地後促進環境保育之成效。 國產署目前掌握已有部分環保團體獲得公民營銀行明年度贊助經費,尚有部分案件洽談贊助中。 另認養嘉義縣國有土地之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提案「因應氣候變遷下的人鳥方舟計畫~布袋鹽田濕地復育」,獲聯華電子第7屆「綠獎」生態保育領域計畫獎助肯定,也是國有土地推動環境保育之具體成效。 國產署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如果到期仍未聲請登記,地政機關將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

2012年2月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負責之中央公教人員宿舍管理及眷舍處理業務及人員移撥國產局。 放寬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者之權利金評定標準,與專案提供設 Read More… 放寬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者之權利金評定標準,與專案放寬專 國有財產署 Read More…

國有財產署: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 22 點」(英文法規名稱: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Supercies on National Non-public Use Land)

二、承租人依規定申請設置光電設施:承租人依規定及租約約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分別於111年(下同)1月27日及2月21日獲市府同意容許使用及同意設置,原規劃於8月10日進場除草整地續行施工,惟市府於中區分署8月9日列管標租光電案件進度會議中,提出本案土地涉濕地保育區連動區域為招潮蟹重要棲地,建議保留供生態保育使用。 國有財產署 國產署為加速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標售作業,自103年起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辦理公開標售,截至109年底已標脫4,021宗不動產,標脫金額計新台幣37億985萬餘元。 國產署將持續每半年主動篩選適宜國有土地資訊提供環保團體評估認養,也歡迎各環保團體向該署申請認養國有土地,期望以公私協力方式,共同為環境生態保育付出心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 國有財產署 三、國產署同意市府保留土地並主動協商終止租約:市府8月12日函為濕地公園規劃所需申請保留國有土地供撥用,國產署8月30日函復市府同意保留供其規劃撥用作濕地公園。

中區分署為妥適處理租約,多次邀集承租人與市府協商租約處理事宜,終經承租人11月17日提出申請終約後,於11月28日終約點交收回土地。 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簡稱國產署)是中華民國財政部所屬機關,成立於1960年,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清查、改良利用與管理之最高主管機關。 查訪結果顯示本部營建署財產管理業務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督導業務之各級長官與承辦同仁皆戮力辦理各項相關財產管理業務,就自身權管業務務求到位並追求最佳化,足為財產管理之模範。 配合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實務作業,放寬地上權人繳清權利金期限、提出貸款申請期限等,並增加抵押權人資格包括 Read More… 國有財產署 2013年1月1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施行,國產局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部分業務及人員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提高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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