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交通違規檢舉懶人包

伍、如您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可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六)檢舉靜態違規車輛:如違規停車。檢舉人可用影片或照片檢舉之。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所提供之佐證資料完整呈現違規車輛(含號牌)、違規事實及違規地點,以及違規日期及時間。 4.簡訊發送僅具告知性質,與後續案件是否成案或是否舉發無關,民眾仍應以收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掛號郵寄送達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主。 1.本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本局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檢具違規證據資料(照片或影片):本專區為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線上系統,須有以科學儀器取得之佐證資料。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5.提出申訴後將交由違規舉發單位重新查證違規事實,並依據舉發單位重新查證的違規事實,有「維持原處分」或「變更處分」的查證結果,其中變更處分將有「撤銷」、「減輕」或「加重」裁罰的可能性,特此先予告知。 6.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交通宣導

六、依交通部函釋,為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檢舉人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本局將要求提供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 5.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局您的個人資料,但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本局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本局將不予處理。 2.您可依您的需要提供以下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或居住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或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其中違規日期請依年/月/日或日/月/年等方式排列(如以他方式排列,請註明);年份繕寫方式,請以中華民國或西元紀年擇一使用。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四)如使用雲端硬碟、轉貼網址提供交通違規檢舉資料,本局將請求另提供實體資料;若無法提供,本局礙難受理。 二、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違反第63條第1項所列條款之1者,駕駛人除繳納罰鍰外,亦同時逕予記點處分,若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逾期未依通知到案繳送駕照將加倍處分,最重可吊銷駕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七、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或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前述情形將請檢舉人補正資料。 2.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請「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駕駛人駕照影本)至本處窗口辦理或利用本處「線上申辦—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填寫及辦理。 3.您同意本局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分、與您進行連絡、提供您本局相關服務及資訊,以及其他隱私權保護政策規範之使用方式。 一、檢舉違規事實如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舉條款,將不予舉發,請依選單點選違規事實及加註敘述,或先點閱「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檢視後再行點選,勿隨意點選以免造成無效檢舉。 6.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同一案件重複提起申訴,經本處已公文查復之案件,依規定不再受理申訴事宜,不服申訴結果應逕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以維權益。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若未收到認證信件,煩請至信箱之「垃圾郵件」查看,並將該信件移至「收件匣」後再點選連結。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如果以上的方法都無法啟動 JavaScript ,請檢查您的防火牆或防毒軟體是否有阻擋 JavaScript 運行。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交通違規處理

本局僅受理本轄(含台61及66等快速公路)境內各項交通違規案件,非屬本轄管轄者請逕向各管轄機關檢舉之。 十一、檢舉動態違規須檢附連續錄影資料,並將違規車輛及違規事實一併拍攝入鏡,車輛牌號、車型及顏色須清楚,以明確佐證避免爭議。 八、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照片、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 四、系統單一檔大小上限為100MB,檢舉人完成資料上傳後,將會收到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所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於24小時內點擊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始完成檢舉程序,由系統進行案件指派工作。 如超過時限未完成確認程序,系統將不予受理,請於法定檢舉時限內重新檢舉。

  • (六)檢舉靜態違規車輛:如違規停車。檢舉人可用影片或照片檢舉之。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所提供之佐證資料完整呈現違規車輛(含號牌)、違規事實及違規地點,以及違規日期及時間。
  • (四)檢具違規證據資料(照片或影片):本專區為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線上系統,須有以科學儀器取得之佐證資料。
  • 二、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 八、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照片、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
  • (五)行駛車輛之違規:如闖紅燈、跨越雙黃線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請使用影片(影片長度足資認定違規事實)檢舉;若以照片檢舉者,請附連續照片以判定違規事實。
  • (四)如使用雲端硬碟、轉貼網址提供交通違規檢舉資料,本局將請求另提供實體資料;若無法提供,本局礙難受理。

4.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局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請求刪除。 肆、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及縮短處理流程,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五、有關檢舉時限7日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1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1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11年1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11年1月7日。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4.提醒民眾,行政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法定30日不變期間向法院提起,上述30日不變期間不因提起申訴而得以順延,另未提起申訴亦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首頁

九、所附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與敘明內容不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規定辦理。 如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時間,或日期、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符,惟檢舉人能確認正確日期及時間者,請至本局各單位臨櫃辦理並舉證說明。 (三)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規定,所檢具之違規證據資料除須具體呈現違規事實、違規日期及時間,且足以認定違規事實,本局始得逕行舉發。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第7條之1所條列之違規事實,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五)行駛車輛之違規:如闖紅燈、跨越雙黃線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請使用影片(影片長度足資認定違規事實)檢舉;若以照片檢舉者,請附連續照片以判定違規事實。 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佐證資料內容符合上揭處理細則第20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要求,即違規地點、違規日期及時間及違規事實,以及違規車輛(含清楚號牌、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桃園交通違規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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