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9大著數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舉個常見的例子,多數人都會將配偶指定為受益人,但有過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就會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因此大家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且最後一定要再寫上「法定繼承人」,萬一指定受益人身故,其他法定繼承人也能在不被課遺產稅的情況下獲得理賠金。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保險法規TEST02
若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過世,無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會變成遺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想要避免這種窘境,只要在受益人最末順位加上「法定繼承人」即可。 而從保險法第106條來看,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指定仍有同意與否的權利,如果被保險人不同意要保人對於受益人的指定,那麼該指定不生效力,就可以防止道德危險。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意思是必須有人提出申請,保險公司才會理賠,無論是壽險、意外險或醫療險都是這樣,且理賠時效僅有 2 年! 因此若您有規劃保險一定要讓您的伴侶、家人等第三人知道,以免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的權益。 若您的親人不幸離世,您可以透過國稅局查詢其金融遺產,包括:存款、保險、股票、基金等。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 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按照 我國 保險法 規定 要 保 人 對於 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 不 具有 保險利益 1 為本人管理 利益之人 2 家屬 3 本人 4 債權人在必勝考題(保險法規)的討論與評價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因為保單條款的另外約定,讓該位民眾的繼承人省下一筆遺產稅,不過民眾在投保時也要注意,若保單條款未有上述案例的約定,那麼當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保單就會變成「無指定受益人」的保單,保險金會變成遺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即確定受益人身分,即便是日後因故不再具有繼承權,也不影響受益人的身分。
- 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實務中,在一些融資安排中,特別是涉及固定資產融資的,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就相關的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汽車、房屋等)購買財產保險,並要求借款人轉讓其在該財產保險下的受益權,將債權人列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 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 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
- 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復》,“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鑒於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應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
37對於要保人的敘述何者錯誤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 37對於要保人的敘述,何者錯誤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 … 無法找到符合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 受益人有疑義時 推定誰為受益人 的相關結果。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按照 我國 保險法 規定 要 保 人 對於 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 不 具有 保險利益 1 為本人管理 利益之人 2 家屬 3 本人 4 債權人在何者錯誤?(A)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的討論與評價
54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契約自行使撤銷權當日起無效保險人應計息退還保險費契約自始無效保險人得扣除手續費。 下列何者是旅行平安險與傷害險的不同A保險期間可否因特殊事故延長;B承保時間計算之標準;C除外責任項目;D承保事故;CDACDACBCD。 保險金申請書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保險單或其謄本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失能診斷書。 3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父母每人可扣除額為100萬123萬445萬400萬。 4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1條規定,現行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扣除額為100萬50萬40萬123萬元。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法律教室
下列哪一事件符合「風險」之要件確定損失必然發生的風險過去造成重大損失之風險確定發生,但發生於何時無法預知之風險以上皆是。 民法1144條規定: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例:子女 ) 平分遺產,若沒有子女,則配偶拿一半遺產,父母拿一半遺產。 有些人會覺得,以「事故當下」來看,法定繼承人除了B、C,還有A的子女,因此要由B、C和A的子女來分。 你可能會想:「這不簡單?就是法定繼承人來領啊?」沒錯,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如此,但如果「繼承人比起被保險人先過世」就會有點複雜。 要保人具體指定受益人之姓名,其受益權之認定最為明確。 例如:直接指定受益人人為兒子陳○○、女兒王○○。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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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險法第110條及保險法第111條卻指出應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其原義應是在不增加道德危險的情形下給予要保人適當的權利,以提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動機。 且從保險法第106條來看,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指定仍有同意與否的權利,若被保險人不同意要保人對於受益人的指定,則該指定不生效力,足以防止道德危險,所以有學者認為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較為適當。 17 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A)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
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法律沒有設定受益人這一主體,財產保險的當事人在保單中約定受益人主體,該主體不享有法定權利,對船舶保險金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由於其與不特定第三者相關,所以我國《保險法》對於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處分有限制。 如《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人壽保險之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受益權,若因而致無人受領保險金時,保險人應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人時,應解交國庫。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根據上述司法審判案例,約定財產保險受益人在審判實務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風險,債權人是否可以通過受讓借款人於一般財產保險下的受益權取得保險索賠權或對保險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具有不確定性,對債權人權益的保障並不充分。
-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 9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對於客戶折讓之要求,何者可以接受?
-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上三者皆可。
- 但就算您滿足以上條件,保單卻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就會被列入被保人的遺產計算並將被課遺產稅,因此填寫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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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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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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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發生証明材料不完整的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交材料。 洪淑禎指出,保險公司雖然是一番美意,但由於這項條款並沒有寫明由法定繼承人擔任保單受益人的情況,只限「所有」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抑或適用「其中一位」指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情況,因而會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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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2010年1月12日,同岳租賃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贛H×××××自卸汽車在財保南昌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12.2萬,保險期間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 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景德鎮鴻運運輸有限公司,保單還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同嶽租賃公司。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所謂保險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 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 (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如果明天就要離開,最擔心誰沒有依靠?」投保含有死亡保險金的人身保險,是被保險人留給遺屬的愛,除了規劃足夠的保障額度,更重要的是將保險金要照顧的對象,也就是受益人,填寫清楚。 9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對於客戶折讓之要求,何者可以接受? 要保人親自填寫並簽章如何逃稅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 (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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