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9大伏位
講白一點,就是父母們還是有勞動力,可以自己出去工作賺錢,但他們選擇退休離開職場。 在沒有收入維持生活(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下,是可以跟子女們請求給予扶養費用。 民法第1084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 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在離婚率提升及社會邁入超高齡化趨勢,但現行法定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規定,在老人無可扶養狀況,則由國家擔負照顧老人責任,國家勢必因社會扶助需求大增導致國家財政支出。
儘管談話過程仍有幾分生澀,但他們對資安研究的熱情、與對沙崙基地培育的感激依舊清晰可見。 不只有許多工作人員穿梭於人群中,積極引薦產業關係人,也有不少高階經理人與組織代表互相交流當前資安產業的發展趨勢、交換不同產業之間的資安需求;最特別的是,還有產業前輩主動與新秀同學攀談,希望啟發年輕學子將創意與業界接軌。 儘管開幕儀式還沒正式開始,但輕鬆熱絡的氛圍已讓這場「嘉年華」有了名副其實的圓滿開場。 於是,以提升產業資安防護能量、培育本土資安人才為核心使命的臺灣指標性資安場域,「ACW 扶養費 SOUTH 沙崙資安服務基地」圍繞人才育成、技術扎根、產業跨域、發展輔導等面向積極推動,扮演著臺灣資安產業及產業資安發展過程的關鍵角色。 扶養費 扶養費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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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條參照)。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參照)。 所以假設你們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是大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在法律上也可能會被認為有扶養義務。
- 或許是因為扶養這樣的女兒實在辛苦,幾年後阿平與阿香協議離婚了,2人約定由阿平單獨監護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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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這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但要注意,若原本就有約定定期支付撫養費,然對方未履約,若五年未請求返還,則對方有可能因時效過了可以不給付。
- 不動產分割、租賃、買賣、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卡債、信貸、私人借貸等債務整合等民事非訟程序…
- 由於收到法院通知,心裡急,於是趕緊打電話來做法律諮詢,陳先生疑惑道:但是監護權已經不在我身上了,我還要負擔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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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本案中,先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該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及衛福部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審酌扶養費的計算標準,並考量小蓉目前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再考量其未來的醫療所需支出,認定小蓉每個月的扶養費用約為1萬2,000元。
沒想到2年後,阿雄跟小雯分手了,就開始違反當初的約定,每個月只匯5,000元給小雯。 扶養費 於是小雯就向法院聲請裁定,請求阿雄給付先前所積欠不足額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以及到子女滿20歲為止每月1萬5,000元的扶養費。 以目前法院實務的裁定來看,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已經約定好每個月應給付子女主要照顧者的扶養費用的話,就以當時的約定為準,除非之後有情事變更,才能請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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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宏表示,在法院還沒判決前,這段時間所代墊的生活費可一併跟對方要,在法院判決勝訴後,還能拿到法院判決書,查扣對方的薪資跟財產,就能拿到代墊的錢跟扶養費。 夫妻若對於養兒育女有規劃,而且感情好的時候,通常對於養育花費,不會有太大的感覺。 但是當面臨雙方離異時,對於各自應該負擔多少扶養費用,就經常會出現斤斤計較的情形了。 」予以調查後,再來做決定,通常如果雙方財力跟收入沒有相差太多的話,會是一人負擔一半的金額,當然如果雙方財力或收入有相差比較懸殊的話,那麼法院是可以做比例上的調整與裁決。 相愛時甜蜜,分開時也好聚好散,了解並約定好子女的扶養費,讓這段親密關係有始有終,也讓孩子的生活獲得最好的保障。
- 「律師,離婚後,我一直都沒有辦法看小孩的話,還要付扶養費嗎?而且如果未來我有新的家庭要顧,根本也付不起對方要求的金額!」在律師自己處理的個案中,很多當事人經常提出這樣的疑問。
- 說到這,大家應該也清楚的瞭解到,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法院確實會斟酌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調整。
- 在此種狀況下,是否可能產生阿義故意認輸只為取得法院免除3子女扶養義務裁定,造成阿義的3名子女有能力卻不願扶養阿義而由國家買單之不合理現象,值得省思。
- 阿平向法院表示,自己罹患身心疾病,目前靠低收入補助維生,經濟狀況不佳,阿香名下卻有不動產,依雙方經濟能力差距,阿香應分擔小蓉2/3的扶養費。
- 另參考父母雙方之收入狀況、經濟基礎、雙方對於子女之照顧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扶養費明細中也可列出子女實際所需支出,再由法官判決雙方應負擔之扶養費比例,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人士進行法律諮詢。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與第1116條之2分別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間」、「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基於身份關係負有扶養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了,與孩子的身份關係並未消滅,雙方均須繼續扶養未成年子女。 (二)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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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如果志明、春嬌結婚後住在天龍國,後來也生了一個女兒,但好景不常,因雙方感情生變,志明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女兒的扶養費用依照上表的標準,就會依2016年臺北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2萬8476元,做為女兒的扶養費用。 這個是許多人慣用的方法,也就是說「你要監護權我給你,但是我一毛都不會付」。 我是不懂這種心態是什麼啦,好像監護權給對方,這個孩子就是路邊撿來的,不再是自己的。 基本上,我會建議最好不要這樣,因為約定監護權以後,很難讓法院更改,但是扶養費卻可以隨時要求對方負擔。 扶養費是小孩的權利,養小孩的大人,無權幫小孩拋棄這種權利,所以,還是可以用小孩的名義跟對方要。 第二與第三種情況,我都會建議向法院請求改成固定金額,因為實支實付的情況很糟糕,根本沒辦法作強制執行。
因此,目前法院實務對於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多數係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作為衡量的基準。 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根據報導指出,勞工朋友平均預估家庭「總月收入」要達新台幣102,210元,才有能力生養「一個」小孩。 換句話說,如果是雙薪家庭的話,每月的收入也得有5萬元以上才養得起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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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部分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較不佳的狀況,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阿義可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3子女分擔扶養義務,若3子女資力相當則均分扶養費用。 但若阿義有民法第1118-1條行為時,阿義的3子女在給付扶養費中可提出抗辯或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訴訟」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 法院即會各自審酌3子女主張事由認定3子女各自應負擔數額或免除責任。 2.扶養義務的發生是在請求扶養權利人不能依自己資產或勞力維持生活的狀況,例如: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就學中之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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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父母雙方負擔扶養費的比例,則是按照彼此的薪資比例來分配,也就是說,賺得多的一方負擔比例會較高。 另參考父母雙方之收入狀況、經濟基礎、雙方對於子女之照顧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扶養費明細中也可列出子女實際所需支出,再由法官判決雙方應負擔之扶養費比例,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人士進行法律諮詢。 扶養費 法院實務 計算扶養費,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作為衡量的 扶養費計算標準,再依照個案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來斟酌加減。 例如,法院會衡量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狀況、是否有特殊疾病需要額外醫療花費等等來做進一步的調整。 而扶養費,則是夫妻雖然離婚,但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為離婚而消滅(註1),也就是說,未成年子女生活上所需之費用,就算是父母離婚了,雙方都仍有義務繼續扶養子女至成年,而這個費用也就是今天要討論的扶養費。
若是未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因為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提出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之訴,在得到確定勝訴判決後,才會有具強制執行的效力,才可以就對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拿到原本對方應該給付的扶養費。 從我們這個案例來看,阿韋與寶如雖於離婚協議書載明寶如無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但是因為未成年子女不是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不受兩人約定拘束,小孩仍可以向寶如請求給付其基於與父母身份關係而生的扶養費用。 也就是說,離婚後阿韋若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以小孩名義向寶如請求給付扶養費,寶如還是要給付小孩扶養費。 此外過去法院實務上也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能協議決定扶養方法時,還是應該要先由親屬會議來決定,或由有親屬會議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如果請成年子女扶養這件事沒有經過親屬會議,父母就直接依民法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判決給付扶養費的狀況,於法即有未合,這樣的訴訟會遭到法院駁回。 本件聲請人許正凱雖未能提出確切之支出單據憑證,惟衡之聲請人年紀尚輕,而父母扶養子女多未留有支出單據,為一般之常情,是此等單據之欠缺不應構成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出扶養費之障礙,可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之數額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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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法院的判決中,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比例,許多時候反而會參考男方、女方的實際薪資收入、經濟狀況進行調整,而不是一定都「平均分擔」。 如果是無法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時,為了顧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官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時,則會經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制定的人均消費標準」或是「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標準,作為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計算依據。 如果將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區是在台灣以外的國家,則在訴訟上要提出當地的政府官方標準。 至於扶養費該如何計算,一般來說法官會以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為依據來衡量,因為未成年子女花費通常較成人低,因此會按照平均消費支出的7成或8成來判決。
如前所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並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免除,是以只要在孩子滿20歲前,都有權利來請求扶養費。 這時候有監護權的一方,只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請法院針對這個問題來做判決。 法官通常會根據主計處統計之「平均每人月消費」金額,並就夫妻雙方經濟能力、孩子實際需求…等客觀情況,來決定夫妻雙方各自對於小孩扶養費的負擔比例。
扶養費: 離婚後孩子扶養費的6種情況 呂秋遠:這一種最容易發財
陳乃慈律師專精於家事訴訟、調解、刑事辯護及告訴代理、民事訴訟代理、智慧財產、非訟案件、勞資爭議、不動產買賣糾紛、契約撰擬及審核、法律意見提供等。 我國現行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然離婚之贍養費請求要件,須為裁判離婚,且因離婚以致陷入生活困難,例如:配偶自結婚後即在家打理家務,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存款,加上年齡已不符合自身謀求職業之期待。 給付扶養費的目的,既然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為前提,若有任何恐影響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況,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都可以進行調整。 扶養費 但若20歲以上子女仍在就學,因無謀生能力,父母對就學子女仍有扶養義務。 因此,並非單純以子女年紀就可明確區分是否負擔扶養義務,仍要回到扶養義務發生的要件做判斷。 若小英的經濟條件確實可以照顧自己及爸爸的生活,因為小英具有扶養能力且爸爸有扶養必要,雖然小英爸爸從未盡到照顧小英的責任,小英依法須扶養爸爸。
,此觀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債務之承擔,非經債權人承認,不生效力自明,是不任親權之一方即被上訴人自不得援引上開協議而為拒絕給付,被上訴人上開所辯,自無足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12號判決)。 這是為求迅速解決紛爭,並節省當事人時間費用,因此應由法院直接依家事非訟程序,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該扶養費給付的金額及給付方法。 夫妻若對於養兒育女有規劃而且感情好的時候,通常對於養育花費不會有太大的感覺。 但是當面臨雙方離異時,對於各自應該負擔多少扶養費用,就會出現斤斤計較的情形了。
扶養費: 贍養費與扶養費的認知!離婚時這些錢得好好算
阿義58歲平時打零工為生,收入不穩定,3名子女已成年且成家立業。 阿義說「律師,我平時自己養自己,我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可是我的3個小孩都有收入跟房產,政府說我辦不過,但3個小孩都沒有給我扶養費,承辦人叫我打訴訟拿證明,可是我真的沒有要跟他們拿錢,怎麼辦?」。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 若由祖父母照顧孫子女情況(即隔代教養),因為孫子女的父母是先順位扶養義務人,所以祖父母有向孫子女父母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權利。 原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
I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言,此時如果父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在法律上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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