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法律扶助介紹
2.貴府函詢有關低收入戶溢領生活補助費,惟當事人已遷出國外且名下無財產,如何辦理其收回之補救措施乙案,事涉行政作業規則,乃屬 貴管權限,請本權責自行核處。 2.查就學生活補助費之核發,係為鼓勵低收入戶子女繼續就學,增加就業技能與機會,籍以改善家庭生活環境,惟為避免福利過度,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立高中啟智學校享有公費,可否發給就學生活補助乙節,還請依上開立意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可否發給生活補助費案 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如係未間斷就學之日間部學生,基於照顧低收入戶生活及鼓勵其子女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意旨,應可發給生活補助費。 所送台北市私立華興國中之學生,在校已享受全免費,可否比照在學領有公費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案 本案有關台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對其附設國中部學生所採取全免費之措施,其支出費用來源如非屬公費,自不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在學領有公費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之規定。
2.又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1.配偶死亡。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4.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本案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倘申請人經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自無該條之適用問題。 4.另倘申請人因遭受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須獨自照顧未成年子女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建請 貴府本諸職權給予救助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予以協助。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項規定,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同法第5條之1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前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先敘明。 上開結論依據 貴府所附訴願決定書理由第4點所述,此為訴辯雙方所不爭執,足見在社會救助中加入受基本工資水準之限制,應屬合理。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律
希望這個法律服務中心可以減輕原民鄉親面對國家司法可能產生的文化不利益性,透過這個法扶中心提供比較不一樣、具有文化敏感度的法律服務來減輕原住民族的負擔。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籍立法委員鄭天財指出,法扶基金會對於中低收入戶提供法律服務,勞委會與法扶基金會也合作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讓勞工也能獲得法律服務,但原住民權益的保障卻一直都被忽視。 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置「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稱原民中心),旨在協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對話與調和,以實踐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兩人權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文化權及各項基本權利。
有關縣(市)政府擬依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委託慈善機構代發兒童生活扶助費案 查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至可否委託慈善機構代發兒童生活扶助費一案,法無明定,惟本案因未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似無須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與第3項及第16條規定裉制,本案請依上開意旨卓處。 「原住民」一詞在原運興起後,逐漸為其他參與臺灣社會改革的人士基於相互尊重的原則所接受,1994年的原住民文化會議,原住民一詞第一次為官方(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主辦的會議所採用,而在會議中,當時的李登輝總統在致詞中首次以國家元首的身份在正式場合中使用原住民一詞,同年中華民國憲法修改,「原住民」正式取代「山胞」而在國家法律獲得採納。 1997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是第一部以「原住民族」為名稱的法律, 1999年,陳水扁競選總統時曾與各族原住民代表發表《原住民族與臺灣新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使得原住民族自治於2000年以後成為民進黨政府選舉時的主要口號, 但直至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再度修改,具有民族權意義的「原住民族」一詞方才正式取代原住民,並成為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憲法基礎。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律服務
原民會報告指出,2003年到2008年,陳水扁總統執政期間,行政院提出「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未獲得當時立法院多數席次的國民黨支持,以致未能完成立法。 2008年至2016年,馬英九總統執政期間,行政院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等草案, 國民黨雖在立院席次絕對多數,仍未能完成立法。 夷將.拔路兒指出,原民會自2000年起草自治法案已20餘年,自2003年首次提出後,又分別在2007、2008、2010及2014年提出各種原住民族自治法案版本,送請立法院審議,均因屆期未能續審,合計已5進5出立法院,足見法案推動的艱鉅。 鄭天財指出,原民會日前以行政委託方式,與法扶基金會合作開辦原住民法扶專案,將於今年4月1日起執行,這是繼原住民被告須強制辯護制度後,另一項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措施。
另調增僅供自住之唯一不動產限額,係指申請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自住之唯一不動產,抑或包含應計算人口範圍唯一自住之不動產? 一、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前開條文明定設籍、居住期間及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係避免籍在人不在之福利幽靈人口問題,倘久居國外者亦可請領社會救助,並不符合社會福利公平正義原則,爰參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及地方政府實務經驗訂定,先予敘明。 另按本條文內容開宗明義以「申請時」計算最近一年,亦即最近一年係以申請時為起算日之最近一年。 個案是否符合前開立法意旨實際居住於戶籍,請參考本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一、旨揭「申請人」,按社會救助法(下稱本法)規定,係指申請低(中低)收入戶,倘經審查符合後享有相關生活扶助資格者,並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
原住民法律扶助: 服務時間
如果當事人在偵查、審判中都不曾有律師協助,已經有審判不公平的可能性存在,如果當事人同時又具有原住民身分,基於我國對原住民的特別保護政策,這一類的案件也會被判定成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法律扶助 王慧玲說,預算書是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裡的弱勢族群就業服務事宜,推展社會福利事項,「法律扶助就是社會福利的一環」。
1.本部89年9月30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示: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如係「未間斷就學」之日間部學生,基於照顧低收入戶生活及鼓勵其子女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意旨,應可發給生活補助費。 所述之「未間斷就學」係指無輟學情形;另社會救助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為加強照顧低收入戶學生鼓勵其向學,貴府得本權責自行核處。 有關離婚之單親家庭申請低收入戶,其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會救助法第5條已有所明定,至家庭成員所得之認定,請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一、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及同條第6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前開條文明定審核認定機關、申請人設籍及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係避免籍在人不在之福利幽靈人口問題。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4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家庭財產限額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五、綜上所述,關於各項獎助學金是否列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計算一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參照前揭法規及函示精神核處,以維護弱勢民眾與家庭受救助之權益。
原住民法律扶助: 公告111年7月份公部門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明細表及進用原住民情形彙總表
3.本案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倘申請人未婚生子且並無配偶,自無該條之適用問題。 1.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前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原住民法律扶助 2.各公立及部分私立機構按月撥發低收入戶公費安置院民之零用金,由於其發放對象僅限於低收入戶,應屬社會救助給付範圍,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至零用金經當事人支配使用後如有賸餘且存入個人帳戶者,該筆存款金額得否列計家庭財產乙節,宜由地方政府查證其「確屬零用金賸餘款』無誤後,本於權責核處。
B. Riftin(李福清):《神話與鬼話——臺灣原住民神話故事比較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五、六千年前,與現存原住民族群有直接的血緣關係的民族,先後陸續的由華南或東南亞移居到臺灣島,之後又遷徙擴散到大洋洲群島。 噶瑪蘭族:1991年後山噶瑪蘭人返回宜蘭尋根的活動,1993年開始舉辦噶瑪蘭的豐年祭,1994年爭取族群復名,爭取列為臺灣原住民族群的第十族。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別是以1945年以前的設籍地為準,其時設籍於山地行政區內者及其直系血親為山地原住民,於平地行政區內者及其直系血親則為平地原住民,而僅有山地行政區有保留地(準要存置林野)的設置,平地原住民因沒有保留地,成為早期都市原住民人口的大宗。 1898年,人類學者伊能嘉矩首度提出了臺灣原住民的分類體系,將臺灣原住民分為「4群8族11部」,並說明各族的分佈區域與文化特質。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規資訊
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滿65歲以上仍加勞保,是否應視為有工作能力及其工作收入作計算案。 1.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6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前開條文明定設籍、居住期間及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係避免籍在人不在之福利幽靈人口問題。 另本條文內容開宗明義以「申請時」計算最近一年,亦即最近一年係以申請時為起算日之最近一年。 2.來函所稱,戴○○先生一家原係貴市低收入戶第3款,於101年度總清查時,家庭成員分為2戶且不同住址,並主張分別提出申請低收入戶是否妥適乙節,綜觀本法各條文對於低收入戶申請,並未限制原同戶成員不可分戶;又低收入戶既稱為戶,倘申請人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仍應依前開規定審核認定,似不宜以2戶皆可能調整扶助等級為由,而限制其應合併為1戶提出申請。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為了避免產生判決不正當、不正確的結果,如果你有特殊的「案情」或是「身分」,也可能有特殊保護必要性作為申請法律扶助的理由。 【記者 高金次/新北 報導】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為強化本市快搜部隊城市搜救量能,於111年12月17至19日前往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辦理「111年度快搜…
原住民法律扶助: 公告111年6月份公部門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明細表及進用原住民情形彙總表
1.本法第5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排除不列計工作能力,其立法意旨係為兒童7歲就學後,扶養者應有時間從事工作;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後段規定「…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爰於本款規定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者為無工作能力。 原住民法律扶助 1.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納入該法第31條及第53條之基本內涵,其基本精神仍係一致,均秉持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政府財政負擔考量,針對從未領有政府補助或津貼者之補充性福利措施。 因列有排除條款及財產限制,基本上非屬「普及式福利」(人人皆可享有),亦不屬於「社會救助」性質,係於國民年金開辦前之過渡性措施,以便協助維持長者之基本生活。 2.查上開條文立法理由雖未載明在國內就讀各級學校之定義與範圍,惟本法係屬內國法,其規範對象為國內居民,民眾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尚無法依本法之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另本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亦針對「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不同,而為特別之規定。 3.本案除教育部同意備案之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3所學校外,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學校,均非屬本法第5條之3第1款所稱國內學校。 2.查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家庭總收入指工作收入、資產之收益以及其他收入之總額,是以本案公務人員眷屬喪葬補助費既為薪資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併入家庭總收入列計。
原住民籍立法委员郑天财指出,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对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提供法律服务,劳委会与法扶基金会也合作办理“劳工诉讼立即扶助专案”提供劳工法律服务,而非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及劳工范畴的原住民也应给法律扶助,在101年4月召开会议后,多次与原民会及法律扶助基金会协调,保障原住民权益。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除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外,其實政府也有提供其他法律上的幫助,例如各地政府會提供市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或是各地法院也設有訴訟輔導科,輔導人民在法院進行各項程序。 因此,民眾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案情、資力或身分,獲得不同管道、不同層級的法律幫助。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規異動
三、是以低(中低)收入戶申請人,持我國護照出境,再持他國籍護照入境,致超過2年無入境臺灣紀錄,如戶籍逕為(出境)遷出登記,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未具申請資格,無法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低(中低)收入戶申請。 二、有關扶養能力、工作收入因應兩岸社會經濟差異予以檢討一節,本部每年均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社會救助法及相關事項進行檢討與精進,以落實政府照顧弱勢之美意。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基於工作倫理考量,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有關民眾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其工作收入核算方式,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以基本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的民眾,即有失公平。 因此在本法的立法精神下,有工作能力者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其工作收入至少應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 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兩族總數合計約近1000人,以往被政府歸類為鄒族的「南鄒」。
- 1.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規定:「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提供不實之資料者;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合先敘明。
- 又同法第5條之1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第1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先敘明。
- 日治時期的平埔族群在伊能嘉矩調查後,被確認出來,戶口上多註記為「熟」,即「熟蕃」,後為尊重,正名「平埔族」,與福(福建族,即閩南人)、廣(廣東族,即客家人)、漢(其他漢族)、高(高砂族)都列為「本島人」。
- 当原住民面临法律问题需要作法律咨询、撰拟法律书状、调解法律纠纷、律师代理或刑事案件需律师陪同侦讯等服务,另外可拨打24小时免付费专线查询,或向全国21个分会申请原住民法律扶助服务。
- 然而,因規範原保地移轉的母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律位階太低,過去法院判決往往依據不同法律而出現合法、違法不同見解,使得假人頭買賣仍層出不窮。
- 該等按月撥付之金額,本質上係屬借款人以不動產抵押權向銀行借貸所取得之貸款資金,與一般所稱收入或收益之性質不同。
2.申請人之非婚生子女,其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生父)應如何計算乙節,查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生理上縱令有自然血統關係,但法律上非當然發生直系血親關係,依據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是以非婚生子女須經認領或撫育或其生父與生母結婚,否則在法律上不生父子(女)關係。 倘申請人提供資料有實際困難,建請 貴府本於便民服務精神,協助民眾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財稅電子閘門取得審核相關文件等資料,避免衍生其他社會問題。 3.有關動產與不動產之計算方式,係採取民法應繼分之概念乙節非屬妥適,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倘被繼承人目前仍在世,尚無繼承問題存在,且直系血親列為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係根據民法規定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來,與繼承問題無涉。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法務助理前往部落宣導法律扶助
日舉辦「原住民族人權與法令研討會」,邀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湯文章庭長、台北大學蔡志偉教授分別從原住民族基本法、憲法的精神,以及現行法制度下對於原住民權益保障之趨勢帶領大家通盤認識原住民相關法令,花蓮在地協助原住民案件之法界人士、以及輔導原住民個案之原民家婦中心社工、行政機關人員共八十幾人參加,出席踴躍,顯見大家對於原住民人權之關注。 原住民,不會因為她的薪水較高而不受非原民歧視,不會因為她是立法委員而不受非原民歧視,對原民女性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無所不在。 含沙射影的指控,公開殘忍的誹謗,扭曲抹黑的手段,人身攻擊的殺戮…..歧視無所不在,我需要尋求真正可以為原住民提供協助的單位,來幫原住民。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先前到法扶台北分會申請律師,要提告在法扶服務的律師陳采邑,被批評是濫用資源。 Kolas 6 日在臉書以千字文回擊,她強調,絕無凍結法扶預算、未濫權濫訴施壓法扶接案、拒絕大街罵人 小巷道歉。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
3.貴府函詢市民林00與配偶鄒00獨資經營百草堂青草行,其營利所得及工作收入計算一節,「營利所得」請依前開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至「工作收入」若依事實查證為已就業但無法提出相關財稅資料或薪資證明者,依本法規定可採下列方式認定:(一)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1.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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