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職災5大分析
若能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作為職災預防主軸,再以職災各種給付為補償,最後透過職業重建協助勞工重返職場,必使受僱者能在安全環境工作,偶遇職災困境時,能獲得完善的保護及照顧,這就是未來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相關制度最核心的價值。 日《職災保險法》上路後,勞工萬一發生職災不用擔心薪資與投保薪資落差大、兼差打工薪水低,或是剛踏入職場年資短等,都可獲得更適足的保障。 對雇主而言,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大的保障外,雇主也可減輕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本法請領保險給付者,不得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
(一)被保險人不同:「團傷險」之被保險人為員工,而「雇補險」之被保險人則為雇主。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前者係直接給付保險金予員工,無待要保人即雇主之同意。 反之,後者則係給付保險金予雇主,或經由雇主同意後始給付予員工,準此,員工多須與雇主達成和解後,方得申請該筆保險金給付。 (三)給付日數:過去勞保局認定不能工作的傷病給付日數,常較勞工實際請求者短少,即縱使勞保不予給付期間,不代表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 本件最高院的見解,係認部分工時勞工本非每日出勤,因此要求雇主依曆計算,即已超過勞工正常狀態下可獲取之工資,因此要以勞工「可能之工作日數」予以補償,而非單純依曆計算。
勞基法職災: 職業災害是什麼?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一、勞工於其雇主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前到職者,自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起算。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多數雇主會認為,員工上下班途中,根本不在公司內,雇主根本無法指揮監督,這時發生車禍卻要雇主買單,實在不合理。 如果勞工跌倒,是因為地上濕滑,且這是雇主可以事前避免的,那雇主可能除了「補償責任」外,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本案職業工會會員裝修自有房屋,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有行為,非受僱賺取工資,其於裝修自有房屋受傷,核與職災保險給付之規定不符。 被保險人如登記住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例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勞基法職災: 職業災害QA:「通勤職災」是什麼?發生職災時勞工有哪些保障?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投保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保險人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條第1項並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職業傷害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二、 職災公傷病假: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班,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公傷假如何給薪,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的相關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故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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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工作性質如為其原本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例如駕駛員等工作,屬本準則第3條之執行職務;如非在其原經常工作之職務範圍內,而受雇主指派取物、開會、參加訓練、活動等,即為本準則第9條規定之情形,應受本準則第18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之職業災害保險,為新的保險關係,如於再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保險事故,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投保薪資應不併計入再參加職災保險後之投保薪資計算。 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工人,既無一定雇主,工作機會又不固定,其非於本業特定工作地點,從事其本業專長相同之工作,而發生傷害,仍應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被保險勞工居住於雇主所提供之宿舍,因家中有要事於下班後返家,翌日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勞工或其家屬可依個案情況向勞保局申請職保醫療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職災傷病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職保死亡給付。 勞基法職災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熟悉雇主經營心態,並站在勞工階級地位,從勞資雙方的不同視角與社會學的角度,挖掘不同觀點與面向。 中科管理局許茂新局長於開幕致詞時感謝勞動部職安署對中科的支持,也慰勉大家的辛勞。 在疫情影響下,中科管理局與園區廠商共同努力使中科園區今年前八月營業額年增15.4 勞基法職災 %,創歷年同期新高,預估今年全年營業額上看1.12兆元。 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做成鑑定決定時,由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經出席委員投票,以委員意見相同者超過二分之一,決定之。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未改善應按次處罰且勞保局將追繳勞工所領取的給付金額。
勞基法職災: 企業內訓
職業災害之發生,往往猝不及防,常使勞工頓失獲取工資所需之工作能力。 我國為確保勞工於職場上發生災害時,不至陷入經濟困境,對於職業災害之補償機制,乃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即縱使雇主於職災發生過程中未有過失,亦不得免除職災補償義務。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 有關被保險人騎機車上下班途中,因超車時跨越行車分向線致被對向來車撞傷,是否得視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定之職業傷害,應依規定個案就事實情況認定。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者,認為其失能程度減輕,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改按減輕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其失能程度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 前項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
-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一、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保險費或滯納金。
- 在甜甜食品工廠擔任作業員的阿奇,因工作時操作機器不小心手掌被截斷,此意外判定為職災,老闆依法要付100萬元賠償金。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勞基法職災 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由此可見,當職災發生時,法令賦予雇主的責任是很大的。 雇主要賠償員工的範圍除了依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還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金額還可能無上限。
勞基法職災: ① 醫療給付
但已依其他法令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與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 惟過往職災案例中,不乏屬於可事前預防或減輕災害程度者。
- 依上說明,安益公司給付之上開職業災害補償金,自得抵充同一職業災害所生對上訴人之上開損害賠償金額,涂建國、蔡儀龍為其連帶債務人,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就此部分同免責任。
- 德金笑說:「我去實習的時候,是學姊帶著我去,那個服務對象是一個很高的女生,他們家人看到我就說:『哎唷這個居服員個子太小,不行啦!』我學姊趕快跟他們說,沒有沒有,我只是來實習的而已。」雖然一開始因為身型被不看好,但努力通過實習後,德金成功成為伊甸正式的居服員。
- 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係以受僱於不同雇主工作賺取工資或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藉以維持生計者屬之。
- 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 中科管理局許茂新局長於開幕致詞時感謝勞動部職安署對中科的支持,也慰勉大家的辛勞。
-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違反該準則第18條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視為職業傷害。 本案被保險人於職災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所就醫途中再發生事故,如經查明屬實,且無違反該準則第18條重大交通違規情事者,可依勞保相關規定核給職災給付。 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故勞工有接受上述健康檢查之義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明文規定。 勞基法職災 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前揭規定之強制性健康檢查,而於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端板公司與許春恭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就陳順枝死亡之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責任,許春恭既已提存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二百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端板公司得以已給付之二百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元職業災害補償金,抵充上開損害賠償金額。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被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基法職災: ISO 45001:2018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輔導諮詢
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經查,原告係於105年10月17日上午6時22分時許於桃園市新屋區台66線橋下與新榮路口發生系爭事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 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以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
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或再遭遇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失能年金。 但失能程度仍符合原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繼續發給原領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勞基法職災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可控制之危害:這個標準通常是法院用來減輕雇主責任的標準。
勞基法職災: 職業傷害我理解了,但職業病呢?誰來認定職業病?
若雇主有過失責任,勞工還可另外向雇主請求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勞動力減損賠償、精神賠償等。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等,或是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的原因,導致工作者受傷、罹患疾病、失能或死亡,都可以認定為職業災害。 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又將職災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兩類,其中,職業傷害主要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認定,除了執行職務受傷外,許多與工作相關的情境,也能納入職業傷害的認定範圍。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勞基法職災 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職災: ④ 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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