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扣繳詳細攻略

事實上,境外電商所賺取的廣告服務報酬,並非全無成本,同時也未必盡可歸於中華民國境內的貢獻,所以即使要求支付者扣繳,也不宜逕以台商支付廣告費數額直接作為扣繳稅基。 當您的事業稍有成長時,FB廣告越下越多時,您的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一定會開始提醒你:記得要開始幫忙臉書廣告扣繳稅款。 儘管心痛又麻煩,但公司遲早應該正視這部分的成本,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 營業人如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但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路平臺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境外電商扣繳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依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電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適用稅率為20%,以可否提供帳簿文據分為2種計算方式,其中淨利率和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須向財政部或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才知道自己可適用的比率。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如買受人為境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則應由買受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營業人」定義: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營跨境電子商務,為我國消費者提供電商服務(即銷售電子勞務),並直接向我國境內自然人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用(營業稅法第2-1條、第6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1條)。

境外電商扣繳: 扣繳專區

另鑒於現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內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逾一定基準(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始須辦理稅籍登記,為使國內外業者間之租稅負擔衡平,爰規定前揭營業人之銷售電子勞務年銷售額逾一定門檻(48萬元)者,始需辦理稅籍登記。 「雲端發票」定義: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第1項)。 公司給付各種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或是付款給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都要記得在給付日起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網路無國界,境外電商提供服務日新月異,消費者使用日益頻繁,如刊登網路廣告、透過國外網路平臺訂房等等,提醒國內營利事業如向境外電商購買勞務,應申報營業稅並辦理扣繳申報。 境外電商扣繳 在所得稅方面,境外電商所收取的報酬,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如果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應於給付該筆報酬時擔任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惟我國業者仍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幫臉書代扣稅款,並提供申報給台灣國稅局扣繳憑單第二聯備查聯給臉書,證明已扣繳稅款。 簡單來說,與跨境電商交易,如果是個人消費者僅須至跨境電商平台下載雲端發票或收據作為憑據,若為雲端發票還可以參與統一發票對獎,而跨境電商須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境外電商扣繳: 國內供應商之稅務

特別注意,當在購買國外勞務時,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亦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境外電商扣繳 然而在實務上,常遇到前述扣繳稅負依據契約約定,轉由給付報酬之我國營利事業負擔之情形,例如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商100元勞務報酬,扣繳20%稅款後,原應給付80元淨額。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扣繳 自106年5月至截稿為止,財政部已受理103家境外電商辦理設籍登記,而截至去年10月底,這些跨境電商自行報繳營業稅共47.76億元。

  • 以台灣業者與臉書合作案例來說,過去我國業者必須要等到臉書提出申請才能適用6%扣繳稅率,否則就適用20%;但新函釋上路後,現在台灣業者可自行申請適用6%扣繳率。
  •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 根據財政部統計,境外電商在台家數已達到123家,其銷售額從2017年460億元逐年成長到2020年1,239億元,顯見在台規模日益增加。
  • 而境外電商銷售對象為國內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則仍採逆向課稅原則,由國內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 在實務上,國稅局明知某些境外電商已經成功申請降低扣繳稅率,但卻透過資訊落差,收受20%扣繳稅額,而罕見主動退稅,形同是國稅局悶聲發財,變相超徵扣繳稅款。

財政部公布資訊只肯作半套的理由,不外認為「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屬於境外電商之租稅秘密,如此一來,人民只能嘗試自行接洽該境外電商,以了解詳情。 跨境電商業者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若以外幣計算電子勞務銷售額的跨境電商業者,應於申報所屬期間末日折算為新台幣來繳交。 例如5~6月為一期,則繳交期限到7月15日,其適用匯率期間為6月30日。 2.「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購買境外電子勞務──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境內之買方(逆向課稅)。 營利事業若購買國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購買國外勞務的買受人,需於申報營業稅申報書時,主動填寫申報並繳納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稅。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

,為便利民眾查詢,稽徵機關業將申請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 跨境電商交易如何課稅一直是財政部的頭痛議題,雖然跨境電商課稅規定在106年5月正式上路,也陸續發布營業稅、扣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接下來介紹的內容是以台灣消費者立場,支付境外電商勞務支出,包含刊登廣告、平台勞務服務……等。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表示跨境電商交易為查稅時的重點查核項目之一,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可能因漏開統一發票或逃漏稅等情事,而被依法送辦,跨境電商業者不但要隨時關注未來租稅制度變化,還要留意各項稅務風險以做出全面的財務策略。 十方廣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完善的記帳和報稅服務,擁有25年專業經驗的會計人員和律師,擅長根據不同公司型態提供解決方案和稅務相關建議,讓境外電商無後顧之憂,全力投入在經營事業上,創造事業高峰。 境外電商扣繳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等),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為我國來源收入;如該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境外電商扣繳

如果您是列印紙本繳款書至超商或銀行繳款,列印繳款書的時候請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 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注意一下提供權利金的外國公司,是否為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其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可以從無所得稅協定國家的20%降到5%~15%(大部分國家為10%),惟亦需事先申請,方准適用。 為有效解決台灣業者痛點,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開放我國與境外電商合作的業者,即日起可自行申請適用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降低稅負成本。 本文認為,雖然國稅局願意邁出關鍵性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但恐怕對於問題的解決,仍是隔靴搔癢。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營業人繳納營業稅與開立雲端發票之應注意事項(台灣)

外國平臺業者: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外國平臺業者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境外電商扣繳 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i)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iv)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2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公司給付所得給境內居住者員工時,應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如果給付對象為「非居住者」或是境外電商,規定就有所不同。 上述實務作法,不僅符合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給付時」之意旨,且公司無須於每次支付款項予跨境電商時分別辦理扣繳,而可於次月匯總上一個月所有之給付後,一次辦理扣繳,此對於經常性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公司來說,當具有減輕稅務遵循成本之顯著效益。 原本幫忙境外電商辦理扣繳的我國企業,如果要適用淨利率或利潤貢獻度等制度,必須由境外電商或代理人提出申請,惟財政部近期放寬後,台企可自行提出申請並適用,有效減輕稅負。

境外電商扣繳

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 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國稅局表示,曾查獲甲公司在2018年12月5日給付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A先生,甲公司誤以為可等到隔年1月31日前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因此直到2019年1月19日才辦理申報,結果被國稅局處以罰鍰。 蓋跨國電商在與台灣公司洽談合作時,多半挾其巨大的市場優勢,會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支付方需足額付費,如有扣繳問題,應由支付方負擔。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扣繳範圍

政府於民國105年起開始制定跨境電商稅率,向跨境電商業者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但跨境電商活動日新月異,政府也針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實施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本篇將說明跨境電商各項稅務如何繳交,並解釋境外電商扣繳方式,以供參考。 二、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者,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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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稅局輔導各跨境電商開立雲端發票的時程表預定如下:美商iVenue(1月1日)、Google Play(3月1日)、Uber和Agoda(7月1日),其他如Apple與Facebook……等上線日期尚未確定,但皆須於108年底前完成雲端發票開立。
  • 原本幫忙境外電商辦理扣繳的我國企業,如果要適用淨利率或利潤貢獻度等制度,必須由境外電商或代理人提出申請,惟財政部近期放寬後,台企可自行提出申請並適用,有效減輕稅負。
  • 所以在民國105年財政部開始推動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重點為無形電子勞務交易,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 上述實務作法,不僅符合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給付時」之意旨,且公司無須於每次支付款項予跨境電商時分別辦理扣繳,而可於次月匯總上一個月所有之給付後,一次辦理扣繳,此對於經常性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公司來說,當具有減輕稅務遵循成本之顯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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