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9大優勢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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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據此,工資之數額係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協商並議定,此即工資議定原則,固係契約自由所必然,基於保障勞工,此工資議定之自由不得低於政府所訂之基本工資之。
- 112年起,最低基本工資為26,400元,隨著基本工資調漲,民國112年的社會保險的投保級距表已經出爐,如下列表格。
- 至於如何判定是否為經常性或非經常性所得,勞工局還是會依據實際發放的原因來做判斷,而非只依照科目來做認列。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1﹞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工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3﹞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3﹞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 預告工資舊制退休金產假期間薪資職業災害補償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11、民國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依上開規定可知,雇主每月給付之工時獎金、績效獎金或其他給討是否應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計算加班費,端視給付性質是否為正常工時內給付,如非屬於正常工時之給付,自非屬於得以作為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3﹞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5﹞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服務園地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提到的「按件計酬之勞工」,與一般勞工相同,都是受僱於雇主而為雇主服勞務;而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按件計酬的勞工的薪資是以工作的件數累積計算薪資總額,並不是以該勞工為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作區分。 A: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2條第4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74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基本工資訂立的目的是保障底層勞工,例如:打工族、中高齡勞工等。 倘若,公司原本僱用的人員皆高於法定基本工資時,則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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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4﹞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答: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