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不可不看詳解
上訴法庭審理上訴時,通常由三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但有時則由兩名法官會審。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司法常務官會把文件冊寄交案中各方。 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司法常務官會把文件備妥及寄交有關的各方。 這部分會記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聲明、主張或抗辯,主要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瞭解案件背景和主要的事實,也是讓法官再次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全案的事實。 再審刑事判決書的結構、內容,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與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與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1? 被告應訴後,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並賠償損失3萬元。 強調司法判決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情合理地推導出具有説服力的司法結論,並通過對司法結論的説明與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知該結論是理性裁斷的結晶而非為隨意擅斷的結果。 但是,司法結論的適當與否取決於當事人各方訴訟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論並不能導出普遍適用的必然結論。 因此,司法判決的邏輯性並不等於説法官的論證都要機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邏輯,法律邏輯與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補,相輔相成,不能孤立或絕對化。
判決書: 判決書民事判決書
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説的“法言法語”。 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一般的社會評論,法官要用專業知識在司法判決中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述。 司法審判是各種紛爭的最終解決方式,這就要求法官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 要求法官對於各種紛爭,不論其為宏觀或微觀,亦不論其為抽象或具體,都要運用法言法語將其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
長期以來,由於一些適用於不同類型案件的不同判決的套語的漫延,司法判決愈發變得整齊劃一和單調枯燥。 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倡導司法判決的準確性,以準確而不失個性的司法判決擴大司法和法律在公眾中的影響。 曾任基隆市議會議員、議長(2001年-2007年)、基隆市市長(2007年-2014年)。 市長任內施政評價低落,民調多次縣市長倒數第一,因而國民黨在基隆打下的連續執政於2014年、2018年連續遭到民主進步黨擊敗。
判決書: 法律代表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 判決書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公開審判是憲法原則,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司法判決當然應當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 司法判決是對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結論即裁判結果的證明,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也是對審判程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除法定不能公開的情形之外,判決書應當公開表述案件的審判過程;公開表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情況;公開表述法院對爭議事項的認定意見;公開表述法院對所審理事項適用法律的意見。
- 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但部分新修正的條文要等到2020年7月15日才會生效,本文(寫作時間2020年1月)引用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若未特別註明則以新修正的條文為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 案中每一方均須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與案有關的文件。
- 排期主任會按照指示編定上訴聆訊日期,並把聆訊通知書寄交案中各方。
警察局在壓力下,釋放廖女,過程經監視器錄下,影片被放至Youtube網站上,受到輿論注意與媒體報導,成為新聞事件。 媒體報導基層員警和市民批評市長關說太誇張,難怪(施政滿意度民調)會最後一名。 張18日稱其前述行為是選民服務,他聽說廖女患有精神疾病,若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怕病情惡化,而到場關心。
判決書: TVBS宮鬥鬧上法院 法官勸調解 女主播哭了:被曲解抹黑
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判決書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TVBS主播宮鬥鬧上法院,前主播張靖玲遭解僱,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回復職務,主播月薪6萬多元意外曝光。
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會導致結論的錯誤,即推導出錯誤的判決結果。 其二是指在認定事實和確定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其操作方法與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關條文作為三段論的大前提,將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推導出一個司法結論。 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在進行這種演繹推理之前需要先進行一番歸納推理,即先要蒐集上級法院或本院從前的有關判決,從這些司法先例中歸納出一個一般原則,再以演繹之法將此一般原則應用於具體案件中。 原告人可在獲送達抗辯書後28天內,把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原告人也可在答覆書中列出補充事實,以回應被告人的抗辯。
判決書: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訴訟各方應考慮透過訴訟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調解或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而到最後才將爭議訴諸法院。 調解是一個過程,調解員會在過程中協助訴訟各方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 過去經驗顯示,調解所耗用的費用較少,可以較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 司法機構已發出“實務指示31”,以便訴訟各方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用以回應反申索的答覆書或抗辯書並沒有訂明的格式,但原告人應把任何對反申索的答覆及抗辯於同一份文件中一併列出。
提交狀書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著下來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 案中每一方均須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與案有關的文件。 在以清單形式(見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後,雙方必須容許另一方查閱有關的文件。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應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判決書: 花蓮縣議會副議長潘月霞涉貪 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勞動諮詢委員李貞儀則認為,資方在勞動調解時,沒有提到職務不法侵害,雖在公司內部有調查,但沒有對外揭露,且否認職場霸凌,應是資方善意表現,全案隨著時間演進,很遺憾產生解僱結果。 判決書 若未來法院深入調查內容,顯現在判決書,會辜負資方的好意。 勞動諮詢委員徐國淦認為,媒體工作者降職調動非常態,此案是懲戒性調動,應要小心、給予關懷,主管應充分說明理由讓當事人了解調動原因,事證呈現得具體。
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方向和細節可參考司法院(2019),《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邁入人權實踐之新里程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兩公約之修正條文新聞稿》,以及其附件的條文對照表。 I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判決書 判決書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初字”;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終字”。 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繫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判決書: 判決書刑事判決書
通常而言,由於法律和事實的不確定性,因而裁決結果的公正性標準往往難以界定(當然,違背基本法律規則認定事實、裁斷案件的不在此列)。 也正因為如此,實務界才越來越重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 裁判文書改革應從現實出發,以增強判決的論理性為着手點。 當今社會,司法民主已滲透於審判的各個環節,理性審判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必然要求,增強説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決的內在需要,也是理性審判意識在司法判決上的體現。
一般而言,終審法院判案書在發下後數天才會在HKLII網站上發布。 因此,本頁面在某特定日期或未能列載終審法院所有的判案書。 如需查閱或尚未存入至可供搜尋的HKLII資料庫的判案書,請瀏覽最新判案書之頁面。 II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所謂「主文」就是法院最後所下的結論,所以主文幾乎可說是整個判決最重要的部分!
判決書: 公所秘書酒駕肇逃15天函送 議員控警吃案
本網頁旨在協助法庭程序的各方取得關於他們聆訊日期的最新進展。 至於其他有意關注的人士,他們可根據與法院程序相關的法例(例如《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獲取案件編號以便進行搜尋。 不過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性侵害案件等,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判決書 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刑事判決書也必須記載教示條款,提醒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按照規定提起上訴。 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但不公開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 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
為了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是否還有上訴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在判決書中還必須記載「教示條款」,也就是告訴當事人要如何上訴的記載。 ⑶當事人申訴的,公訴案件應當先列寫原公訴機關或抗訴機關,然後列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或原審受害人)的基本情況。 按照二審程序在審的,應當用括號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如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自訴案件的,應當首先列寫原審自訴人的基本情況,然後再列寫再審被告人的情況。 ⑵因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而提審的案件,先列寫抗訴機關,再列寫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判決書: 當心被報復!「判決書」易洩漏個資 法官教你這樣做
申請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人應把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書送交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上訴登記處存檔。 申請表及如何準備上訴的資料可向高等法院大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 完成上訴通知書的送達程序後,上訴人應在7天內把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書或命令的蓋印文本、一份書面判決理由及兩份上訴通知書呈交司法常務官。 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如無須申請上訴許可,除其他條例或規則另有規定外,上訴人應在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作出後28天內,把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和下級法院。
判決書: 高等法院
2015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張通榮徒刑1年8月、緩刑5年。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收判決書後決定不上訴,全案可望緩刑確定。 除非是重要證人,一般證人人別訊問時資料也會一一唸出,再加上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原告、被告資料通通會寫,刑事案也會有被告資料,想找對方報復很容易。 # 新訂的“實務指示9.3 – 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 於2017年6月12日起生效後,司法機構將會檢討及訂定“定期審訊表內的刑事案件”及“速辦審訊表內的刑事案件”的目標輪候時間。 待審案件表會張貼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上。 排期主任會在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審訊預告表上標明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日期。
判決書: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被告人如沒有律師代表,應立即諮詢法律意見,或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法律援助。 被告人如決定不延聘律師,應在審訊前盡早就答辯作出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則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並連同證人傳票送交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法院登記處存檔。 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的,應當簡要地寫明案件事實,然後對上述事實予以否定,並提出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原裁判部分事實錯誤的,首先應當寫明原裁判正確的事實,並予以認定,然後對原判的錯誤事實逐條予以分析、否定,同時應當對抗訴或申訴的有關事實,進行分析,正確的應當予以採納。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
判決書: 判決書邏輯性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 如你與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或把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 此外,你亦可在審訊中向法官申請按照你們的和解協議條款作出命令。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刑事案件排期法官在收到辯方的排期要求後21天內,會為案件排期審訊及定下審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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