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95大分析

2亦即申告之內容必須為虛構之犯罪事實或虛捏之應行懲戒事實,3雖不以具詳細之內容為必要,但仍應相當具體,達足以令人認其涉嫌犯罪或違反職務義務,並致該管公務員對特定人之特定行為發動偵查權或懲戒之調查權,方與誣告行為相當,4如僅為泛詞攻擊,或為個人道德之評價,縱於個人名譽有所影響,亦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4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並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 (誣告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同旨95台上2406;95台上1758;93台上2548;91台上3751;92台上6120)1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事後訴之撤回不生影響誣告罪之構成﹞1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祇須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已成立,2於誣告完成以後撤回告訴或自訴,不過犯罪既遂後之息訟行為,與誣告罪之構成尚不生影響。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169: 第7章 犯罪の不成立及び刑の減免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5174號依浙江省縣保衛團各隊編組規程第四條,保衛團基幹隊之組織,係屬保衛團各隊之一,其任務與保衛團同具有偵查盜匪之職權,上訴人意圖某甲受刑事處分,向該基幹隊誣告某甲為匪,自應負誣告之責。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2961號不兼理司法之縣長,仍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不得謂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該管公務員。 刑法169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字第3608號刑法上之誣告罪,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嗣後變更其陳述之內容,與已成立之誣告罪並無影響。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7年台上字第198號被告向檢察官告訴上訴人背信一案,雖於不起訴處分後,復向刑庭提起自訴,但其提起自訴之先後僅發生自訴是否合法之問題,尚難執為誣告之根據。

刑法169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169条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交通事故二次报案后几天立案佛山南海区刑事律师用标准定兴县刑事官司律师怎么收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 新聞上常常看到一般民眾針對他人對自己提起告訴時,不假思索就提起誣告罪之告訴,本所針對誣告這個在實務上常見的犯罪類型,特別撰寫一篇文章說明誣告罪成立之要件。 刑法169 2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而偽證既係在於實現或維持誣告犯罪所必要,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此與被誣告者不受有刑事訴追危險之情形(如行為不罰、無告訴權人之告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等),並非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刑法169: 刑法165条是什么罪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某甲向駐軍誣報某乙為匪,固應成立誣告罪,但某乙因拒捕,被軍隊擊殺 斃命,某甲既未參與殺害之實施,或有其他教唆或幫助情事,則縱使其誣 告之初意,係欲假借軍隊之力,殺害某乙,亦難以共同殺人罪論處。 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 刑法169 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刑法169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三)誣告對象,誣告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始能構成誣告罪,若對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自無由成立誣告罪。 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 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兩淮緝私隊,除關於鹽務緝私外,並無偵查其他犯罪之職權,此於緝私條 例第一條規定甚明,被告向該隊指報某甲為匪,雖屬出於虛構,而緝私隊 既非辦理匪案之機關,即與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要件不合。

刑法169: 刑法学主要研究内容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9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1年上字第2051號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成立要件,故欲使人受刑事處分而申告於無偵查犯罪職務之省政府,根本上不能成立本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6年渝上字第558號教唆他人偽證,雖有時為誣告他人犯罪之方法,然並非誣告罪之當然結果,或構成誣告罪要件之行為,上訴人在縣司法處誣告甲等略誘其媳,並唆使乙等到庭偽證以實其說,其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應與教唆他人偽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刑法169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878號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如對於在法律上不能負刑事或懲戒責任之人而為誣告,則雖有使其受此處分之意圖,仍不能構成誣告罪。

刑法169: 刑法169三款

(誣告與準誣告﹞1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該管公務員,係指有偵察犯罪或有受理審判之職權而 言,而各縣縣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其偵查犯罪之職權,與 檢察官同,乃上訴人等竟虛構某等共同搶劫擄勒殺人等情,具狀向縣公署 告訴,原審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處斷,固無不合。 但 陸軍中之騎兵團團長及步兵獨立營營長所負任務,與憲兵隊長官不同,依 法不能認有偵查犯罪之職權,縱該團營長因上訴人等之請求,越權受理, 致被誣告人受害,自係另一問題,依照上開釋明,該團營長自不能認為刑 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該管公務員,則上訴人等雖以同一虛構之事件,連續向 該駐軍報告,究不能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論科。

刑法169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而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仍無解於犯罪之成立。 1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

刑法169: 刑法169条是几个罪

刑法的基本,交通事故医药保险公司不理赔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2該項陳述,如有經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而具結之情形,即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 備註:本則判例(一)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九一)台資字第○○五九一號公告之。

刑法169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