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不可不看詳解
第 19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 (役)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 (役) 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
如役男未抽中正選志願,而其備選志願尚有餘額時,得遞補錄取該備選志願。 但備選人數超出該類別之餘額時,仍以抽籤決定之。 五、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四款所列資格或因素而申請者。 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再參加一般資格之甄選。 第一項第一款之正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主要證照專長為範圍;備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次要證照專長為範圍。 第 23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月將替代役徵集訓練統計表,陳報主管機關。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服役資格
一、本次修正主要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修正傳統男性繼承及負擔家計、女子結婚後與原生家庭中斷關係等刻板印象,及考量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及役男實際家庭狀況,並配合現行實務運作所作修正,合先說明。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2年4月30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第 十四 條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市)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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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自2024年起,配合2005年1月1日起出生之役男恢服1年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制度也將做出相關調整;產業訓儲替代役即將恢復辦理。 1﹑本辦法修正草案刻正辦理法制作業程序,俟送請本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提報本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即可辦理發布生效作業。 第14條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 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替代役之役期配合臺灣兵役制度變革曾經多次改變,但依照《兵役法》須不短於該年次常備兵役現役之徵集或軍事訓練時間。 2017年8月7日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役政署提出「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計畫」研發替代役名額逐年減少,預計最快2021年研發替代役將走入歷史。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預計自2024年起,對20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實施1年常備兵役現役徵集,配合兵役制度改變,同時期出生之役男替代役役期也將相應變更為1年或以上。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申請案件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報告的「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替代役配合方案」,民國94年次以後的役男,申請服替代役,須符合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2類,且役期、薪俸都將比照義務役士兵。 第二十一條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以各類(役)別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市)員額。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其各類(役)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第三款觀察期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會同鄉 (鎮、市、區) 公所實施調查並作成紀錄,於觀察期屆滿後15日內,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將役男各項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4.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
六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
一月三十日。 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
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
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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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兼具符合同一類別專長及志工資格條件者,應最優先服該類別替代役。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各類別申請人數未逾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逕予核定;逾額時,會同需用機關辦理抽籤作業。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 條,本辦法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教育服務役(分屬教育部、僑委會管轄)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與海外僑校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替代役受訓,是指先在成功嶺由中華民國陸軍(1~22梯)/替代役訓練班(23梯至今)教導,以期受訓者能適應剩餘役期的歲月時光。 2013年,因募兵情況不理想,中華民國兵役制度將由徵兵制改為過渡時期替代役,再行全募兵制延後2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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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間會進行役別甄選程序,選定未來服役役別,其後按照役別種類,於軍事基礎訓練結訓後,再由各需用機關於其指定地點進行一至十二週不等的專業訓練。 第167梯至173梯:訓期仍維持為16天,訓練期間不休假,結訓後探親假4天,收假後分發撥交(除家庭因素的公共行政役,延後三天臨時在成功嶺暫時管理,三天後才撥交)。 2018年起,配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全面實施,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全面改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與產業訓儲替代役停止辦理。 2013年,對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開始實施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配合兵役制度向全募兵制過渡,開放常備兵役役男申請一般替代役。 2018年起,配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全面實施,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全面轉服1年替代役;產業訓儲替代役停止辦理。
- 前項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
- 徵選條件非常嚴格:五年內於國際賽事奪牌者、三年內國內賽事奪牌者、在校其間代表中華隊於各種賽事爭光者等嚴苛之條件,如此嚴格的條件只有教育服務役中的專長役(英語專長、中小學教育專長、心理輔導專長)可以比擬。
- 第 8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 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替代役訓練班之管理幹部訓練,由替代役訓練班所屬之幹訓中隊,在近兩週中進行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受訓後掛階為分隊長並撥交至各一般中隊,擔任替代役基礎訓練的訓練和管理工作。
- 前項役男及家屬年齡之計算,應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
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役期為1年、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常備役體位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為4個月。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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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 第 11 條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基於返鄉行程及安全考量,屆退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中午12時以後即可離開服勤單位;若役男服役或設籍於外(離)島或偏遠地區,需用機關考量交通工具或路程等因素,得視實際需要再酌許提前,惟至多以1日為限。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役男於申請規定緩徵原因消滅期限前未畢業者,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畢業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再依意願申請。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 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錄取名額:一般資格:500名、專長資格:100名(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70名、勤務役男30名)。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法規異動
第 7 條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審。 第 8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 9 條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三、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準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第 16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 (鎮、市、區) 公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 (鎮、市、區) 公所轉知原申請人。 經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 二、如認申請案件有疑義,應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如因情形特殊難以核定者,應敘明理由及具體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核示後,依規定處理。 第 17 條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複核,原鄉 (鎮、市、區) 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核。 (二) 核定員額扣減前目具國家考試及格專長證照者錄取名額後,如有餘額者,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納入甄選,其各類 (役) 別申請人數未逾餘額時,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逕予核定;逾餘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二 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第 1 條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條第五項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替代役構想源自於早實行於歐洲國家的社會役,立法院於2000年1月完成《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及《兵役法》修正,內政部於同年8月3日正式徵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 在此之前,國防部曾與內政部協調,擬定修憲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以其他方式服役」,但最終改為將替代役制度納入《兵役法》實施。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十四歲。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 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第一項第二款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服役期限、待遇及限制條件等事宜。 第 4 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政府資訊開放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第 12 條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第 13 條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服役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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