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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逕洽欲前往申請之戶政事務所詢問是否有提供該項服務。 按本部開發之電子戶籍謄本,其申辦作業執行完成畫面因考量其安全性,設有3分鐘的時間限制,若您於申辦作業執行完成3分鐘內未點選下載簽章檔案或瀏覽明文資料,連結檔案之頁面將自動失效以至無法顯示網頁。 內政部說,民眾致電「1996內政服務熱線」,接通用按1是語音掛失身分證,按9是專人服務,服務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上班時間,1996會將民眾的案件直接轉到戶政事務所處理,若是下班時間或週末,1996會派案給掛失專員,並與民眾聯繫處理掛失作業。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午2時53分又被發現連線緩慢,內政部解釋,主要因為網路檔案系統忙碌重開所致,網站已於下午3時38分恢復正常,期間戶役政系統均正常運作。 經查該網站並非外傳遭到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 內政部說明,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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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為保障權利人既有土地權益,這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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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4.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應附文件: (一)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詢已提供即時詢息,領(補、換)國民身分證後,即可於本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最新資料。
  •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 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
  •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一)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適用之。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四)規費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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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單位)如須驗證電子戶籍謄本之真偽,驗證碼位於該謄本最後一頁上方共42碼數字及英文字母,亦提供條碼可使用條碼機掃瞄。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 如此歹徒就無法藉著銀行體系,利用你的身份證辦理新開戶或信用卡或貸款之類 …至於其他的麻煩,則可由戶政事務所的「身份證領/ 補/ 換發申請書 」來證明舊有( 原 ) 身份證已遺失作廢。 金融聯徵中心已介接戶政司資訊,民眾掛失身分證後,不需要再另外跟警察局報案,也不需要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遺失紀錄。

  •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 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 二、經查「小」不符上開規定,若有戶政事務所核准民眾使用該字當作姓氏,請民眾提供相關具體資料,以利查詢辦理。
  • 三、監護人有數人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其他未到場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未到場之監護人出具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如係於出境期間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
  •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2.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二、另結婚當事人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載有結婚登記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英文),據以證明。 可以辦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於出境前得提憑國民身分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於當事人出境後,戶政事務所查詢「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當事人出境資料,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2)當事人於出境前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於當事人出境後申辦,應提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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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執行時,多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原有土地。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民眾補辦國民身分證時,可以透過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若於上傳時,出現規格不符情形,請民眾以小畫家點選「調整大小」,再點選「百分比」中之水平及垂直輸入100,將可使相片變大。 按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提供「條碼輸入」及「鍵盤輸入」2種,如無法以「條碼輸入」,請改以「鍵盤輸入」;另驗證碼如無法判讀內容,可再重取驗證碼。 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完竣後,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當事人於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檔存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若民眾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以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時,出現憑證驗證失敗,可請民眾檢視電腦之時間是否與國際時間有差異,若有差異,請將電腦時間調整與國際時間一致。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 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項規定。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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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其他機關能查詢到嗎?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答:因同性伴侶註記尚不屬於戶籍登記,所以其他機關是無法查詢。 但是當事人可另外填寫「同意書」,同意於必要時由其所指定之機關,例如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單位或其他等,得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註記內容,以保障個人權益同時避免個資外洩。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天候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申辦作業,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上揭第1、2、3項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父母,但第3項之文件應再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申請人具備者除外)。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民眾遺失身分證可以在上班時間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或以電話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民眾也可以到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頁辦理掛失;民眾也可以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辦理掛失。 內政部表示,民眾遺失身分證辦理掛失後,之後若要補發,滿14歲須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親辦,準備兩年內拍攝符合規格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印章若遺失可用簽名代替。 又戶長為遷徙登記之申請人與戶口名簿之保管人。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申辦服務

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戶口名簿其他內容不變,僅戶籍地址欄項經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異動時,查詢畫面將會顯示「本戶口名簿發證後,僅戶籍地址欄經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異動。」戶口名簿仍屬有效,是否使用則須視使用機關之決定。 1、但經生父認領者,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由成年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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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五)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六)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 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七)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 ,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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