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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重要性」,是指資料本身能不能「間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的程度。 如果該資料經過比對、連結、勾稽,可以達到直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此份資料就具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價值和意義。 如果這份資料,欠缺「關鍵」或「重要性」的價值,無法特定出某一個人,就屬於無用的個人資料,不受保護。 例如:只提出「有一個人有竊盜前科、有心臟病病史」,並不足以認定究這個資料指的是誰,自然就沒有無侵害特定個人隱私權的問題;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在於資料與個人間的相連與識別性,而不是單純資料本身。
A 可以,對於可能是證據的個人資料或檔案,可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則主管機關可採取對企業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強制執行。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個資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資: 個資法系列-公司製作員工通訊錄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此部份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布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布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6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 A 員工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亦得負刑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個資法所稱的「個人」,是指擁有自主決定權的現生存自然人,因其隱私權可能受侵害,所以,往生者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的保護。
A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正式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也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公告,但該法正式實施日期,仍待細則確定後,才公告。 客戶攜帶所購買的家電用品進行維修,並提供個人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在維修紀錄單上,以便維修結果通知。 客戶在取得維修的商品時,要求商家交還維修紀錄單,因上面有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公司所有處理客戶基本資料的電腦設備,全部置放於國外的區域中心內,因為機器設備不在台灣,所以不受新版個資法的限制。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個資: 現代社會個資種類繁多,到底哪些情況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但是內政部並無對外正式說明,在立委關切後不願說明,在立委提出資料後,只說內容格式有差異,近年資網路並無遭駭客入侵洩漏,至於是否經由其他管道洩漏,正由檢調偵辦中。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 在現今的社會中,隨著科技的變遷發展,資訊得以快速流通,存取也更加容易。 但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個資容易外洩、甚至被不當利用的風險。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民眾的個資,常被不法集團利用,詐騙案件屢屢上演,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也就越來越受到重視。 經過多年來的努力、修法,終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今年的10月1日正式上路了,本文將帶您簡單認識何謂個資法,以及介紹簡易的電腦與網路安全,以達到個資防護,學會保護自己與了解自身權益。
個資: TNL 網路沙龍守則
除了蒐集個資必須符合特定目的,蒐集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外,個資當事人也有可行使之權利,包括了查詢、修改、補充個資,要求提供個資副本、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或者要求直接刪除個資,而且這些權利是不得被事先要求放棄或以合約限制的(見圖二)。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二條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該公職人員參選人同樣也受個資法第九條及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的規範。 所以我們都該好好認識一下,這項與個人權益切身相關的重要議題。
由於醫療個資的定義包含了病歷,然而醫療個資依第6條規定屬特種個資,但病歷卻未屬於特種個資,因此行政院將提修法,把病歷也納入特種個人資料的範疇。 個資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 網路沙龍—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個資 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舉例而言,在一則散布猥褻影像的案例中,法院認為男方將與前女友交往時,經女方同意所拍攝的裸露胸部、生殖器官及兩人為性行為的猥褻影像張貼在網站上。 但並沒有張貼照片當事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或其他可以直接特定個人識別性的個人資料,一般人無法單以觀覽照片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識別照片中的人是誰。 除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具有直接識別性外,其他資料必須建立在藉由複數資料群比對而能特定個人、進而導致有個人隱私權遭侵害的危險時,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個人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侵害。 而保護的前提必須在這些資料可以「連結」到資料的主人,才有保護的必要。
個資: 內容—
因此成功的改編犯罪事件作品,往往可以在社會上帶來更多深入又廣泛的討論——什麼是善? 改編自真實犯罪事件的電影並不少見,尤其在好萊塢,例如非常經典的《我倆沒有明天》(Bonnie and Clyde, 個資 1967)、至今仍是美國重大懸案的《索命黃道帶》(Zodiac, 2007)等等。 在台灣也有楊德昌導演的《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A Brighter Summer Day, 1991),就是改編自台灣青少年的真實殺人事件。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主創團隊更為了自真實刑案中取材,大規模的深入研究了台灣過去2、30年的重大犯罪事件,在故事情節、人物建構方面下足功夫。 有了優秀的劇本加持,自然吸引到各方實力派演員加入,包括鳳小岳、林予晞、薛仕凌、施柏宇、王柏傑、李銘忠、陳以文、宋芸樺、傅孟柏、李霈瑜、蔡凡熙等人的華麗陣容一字排開,每一位演員都是一時之選。
個資: 個人資料的「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個資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A 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有了優秀的劇本加持,自然吸引到各方實力派演員加入,包括鳳小岳、林予晞、薛仕凌、施柏宇、王柏傑、李銘忠、陳以文、宋芸樺、傅孟柏、李霈瑜、蔡凡熙等人的華麗陣容一字排開,每一位演員都是一時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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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A 不能任意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的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也必須與蒐集的目的有合理的關聯。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對國際傳輸的定義為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個資法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個資: 國民個資外洩疑有網友險受害!時力提案「內政部一個月交報告」綠委全反對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 A 目前有兩種情況下不受個資法規範: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 惟根據第十一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這段期間也許是因為新法上路,許多民眾對自身的權益仍不熟悉,或是企業本身對於這部法令還抱持觀望的態度,甚至是主管機關,對於自身所該扮演的角色及應擔負的責任,仍然不是那麼清楚。 我們希望從近日發現的一些實例,來解釋一下這些事件背後所牽涉到的相關條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被稱為新版個資法,這是因為早在民國84年間,政府便已公布施行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間距今十餘年之久,因此被稱作舊版個資法,可想而知,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不合時宜。 首先是適用的範圍大為擴張,不再侷限於特定行業以及數位資料,並且加重刑罰,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之多。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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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有限,無法符合現今社會型態,跟不上國際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潮流。 不論就保障人民權利,或是在國際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往來,舊法都顯得不合時宜。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處理與利用個資時,必須於個資法所明訂之特定目的之規定範疇內,並與原先蒐集目的有關聯,不得擅自挪用,並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在第一單元中〈出軌〉擔任女主角的林予晞就在受訪時表示,對戲充滿了期待、興奮之情。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因此,雖然其散布猥褻影像行為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但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 或縱使依據客觀方式進行推測,也無法確定究竟是何人的資料,這些資料就不屬於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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