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詳細懶人包
五、明知公司之業務活動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 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 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 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稽核人員資格者,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 但其因 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陳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二)公司為要、被保人代洽辦理旅平險案件,有未確實落實所定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核人員,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 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三、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或其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者。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至是否另有稽核人員未能於充任前完成訓練之相關補訓函釋規定乙節,查目前並無初任稽核人員得事後補訓之釋示或規定,仍請儘速完成相關訓練。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 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 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三、會計師查核制度: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 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四、法令遵循制度:設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 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管理階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 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保險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 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 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 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保險業免於重大損失,應 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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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 要求且具適足性。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定。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 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 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保險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三、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保險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名單、最近三年獎懲紀錄、資歷及受訓資料等。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保險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二、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保險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保險業務經驗。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經董(理)事長核定後辦理。 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保險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保險業務經驗。 四、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之資 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五、管理階層能辨識、評估、管理,及控制營運之風險,並保有適足之資 本以因應風險。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公司或銀行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 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 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資訊
保險業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設有以「認證類別」查詢課程之功能,例如:金控/銀行業內稽人員持續進修、保險業內稽人員持續進修等類別。 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營運、財務報導及法令遵循等目標有關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適時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以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 至已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嗣後年度充任為稽核人員者,則充任當年度無須再依上開辦法第20條第1項參加相關研習班課程,惟充任當年度之在職訓練,依同條第2項規定意旨,金融機構應衡酌對該稽核人員施以合理之訓練時數。
- 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含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 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 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 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
- 受查公司或銀行或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前,擔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保險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法令遵循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 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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