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拋棄繼承全攻略
某甲之父親死亡六個月後,甲收到父親的債權人富邦銀行的催收函,請甲幫父親清償債務,這時甲才知道父親生前有替他人作保,但因父親的死訊甲也是第一時間知道的,所以知悉有繼承權的時間點是六個月前,已超過拋棄繼承規定的三個月內,所以甲這時候僅能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來自保。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保險給付、債權與債務,簡單來說:便是在金錢上與此人完全脫離,無需有任何瓜葛。 拋棄繼承的辦理流程並不繁瑣,欲辦理者不用擔心難度較花費時間,只要記得備妥相關文件至法院辦理,便可成功完成聲請。 不過繼承人請務必記得聲請的時效—於知道可以繼承時的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把握住自身的權利。 若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則繼承人會面臨債權人一一來討債的風險,因為未透過法院公告,繼承人僅得向已知之債權人為清償。 如果實際上是債務大於遺產數額時,繼承人根本抓不出每個債權人實際分配的比例,先來討債的人一定會分得過多,對於後來的債權人,繼承人就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去填補後來債權人應得的受償比例,就已不是真正的限定繼承了,對自己權益保障不足。 民國98年《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與過往繼承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不同。 很多人不禁疑惑:拋棄繼承時效已過不能辦理也沒關係吧? 其實不一定,雖然修法後不像以前需要「父債子還」,但是如果拋棄繼承時效已過不能辦理,而只能選擇限定繼承,多少還是會有一些風險要面對。 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 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第四順位繼承人。 民法拋棄繼承: (一) 什麼是拋棄繼承? 既然有「限定繼承」,還需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那麼就義無反顧的辦理拋棄繼承吧! 雖然現在法律規定全面限定繼承,但是當債權人跳出來向子女求償時,子女可是要一個一個好好證明父親的財產有多少?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備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 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