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介紹

(1)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否則,即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因為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旗下的分支機構,所以要由總公司來申請。 分公司的登記都是個別計費,每1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
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

雇主、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
害性化學品。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主管機關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其化學品
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工業單位轉知府內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義

其他特定水土保持區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
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
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雇主應使其保存
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主管機關: 組織架構:

1998年5月25日,新成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2001年5月23日改組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1963年9月美援會改組成「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1973年8月改組為「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1977年12月合併行政院財經小組改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2月25日:計畫行政院下設14部3會1局1處,內政、外交、國防、財政、工商、教育、交通、司法行政、農林、社會、糧食、水利、地政、衛生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和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 第二十一條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
  • 複審作業完成後,即進行製、發卡作業,同時Email通知進度,並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將憑證IC卡寄送至憑證申請用戶。
  • 該支出比例之計算,分母為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分子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10.機關團體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之核課規定為何 ? 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2)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使用財政部核定之「○○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主管機關: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二)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團體對外發起募捐活動,需要具有法人資格。 二、若有收受捐贈,都會要求開收據,進行法人登記時就會編列號碼以開立收據。 三、至於有開立發票、收據與法人登記的關係、社團法人可否不開立發票的問題,則需洽詢國稅局會較清楚細節,此為國稅局權責。 四、大體而言,有進行法人登記的團體其財務運作會比較嚴謹,由社會團體科與法院雙軌管理。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主管機關
、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主管機關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
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主管機關: 事業單位如果有成立分支機構,應向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 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主管機關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 主管機關
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
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
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
上之安全措施。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主管機關: 資訊服務

第六十七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農會辦理信用部業務,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得續聘。 主管機關 四、合併前農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合併後農會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已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證明、通知文件及異議之處理。 農會未依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容辦理公告,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間、方式、內容通知債權人,或對於在前項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之。 二、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以下級農會為會員之農會,變更組織為直轄市農會;基層農會未變更組織區域者,更名為區農會。

主管機關: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 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主管機關

,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主管機關 國產署將持續每半年主動篩選適宜國有土地資訊提供環保團體評估認養,也歡迎各環保團體向該署申請認養國有土地,期望以公私協力方式,共同為環境生態保育付出心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指記載化學品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基本資料、危害特性、緊急處理及危害預防措施等項目之
表單。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第三十九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其必要措施之費用,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

行動水保服務網提供土石流潛勢溪流、山坡地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查定分類、降雨沖蝕指數與土壤沖蝕指數等一站式地號查詢服務。 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河川管理規則:「水防道路」係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份,其寬度為十公尺。 第六十三條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主管機關: 登記前文件

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第四項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主管機關: 營造及工程業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