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8大伏位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時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建物原核定用途與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不符之合法建物,應以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之建物用途估價,並就其與建物法定用途估價之差額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日照、通風、位置及形狀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位置、形狀、地形、土壤特性及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及相關條文並無禁止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時委由他人申請、調查、整理必要資料之相關規定。 土地成本就是取得土地之價格總額;那建物的估價則是以興建所需之所有費用來評估成本,包括營造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銷售、管理、稅捐、融資利息及開發利潤等。 對於中古屋的估價,建物估價部分還要考慮折舊,如果是預售或新成屋,則不需考量折舊的問題。 勘估標的資本利息負擔特殊,或土地取得未立即營造施工者,資本利息綜合利率得再就前項規定之二分之一部分調整計算,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一、風險溢酬法: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應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不動產投資之風險性、貨幣變動狀況及不動產價格之變動趨勢等因素,選擇最具一般性財貨之投資報酬率為基準,比較觀察該投資財貨與勘估標的個別特性之差異,並就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管理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加以比較決定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比較法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不動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災變、未來發展趨勢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基礎。 一般估價報告書之鑑定價格種類仍以正常價格為主,若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除作為評估價值參考依據時,除需說明評估限定、特定或特殊價值之原因外,仍需標示正常價格,除讓讀者明確了解不動產估價條件外,更可比較限定、特定或特殊價值與正常價格之差別。 不動產合併能夠創造出合併後不動產之最有效利用時,被合併之不動產常能創造較高的附加價值。 不動產估價是對不動產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估算和判定,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是估價對象在某種估價目的的特定條件下形成的正常價格,它能為當事人或社會一般人所信服和接受,為當事人提供公平可信的價格參考依據。 不動產定價往往是當事人的行為,不動產的最終成交價格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
權利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權利存續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民間習俗及正常市場權利狀態等影響權利價值之因素估計之。 土地開發分析法,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除推算勘估標的之各項費用外,勘估標的包含建物者,應加計建物之折舊提存費,或於計算收益價格時,除考量建物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外,應加計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不動產為對象,由專業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不動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不動產在估價時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或判定的活動。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法規資訊
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應依其類別,考量其生產環境、農業災害、生產技術、生產期間、樹齡大小、生長情形、結果習性、管理狀況及農業設施等因素估計之。 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平均樓層別效用比×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棟建物成本價格占全棟房地總價格比率。 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應視建物特性及市場動態,選擇屬於等速折舊、初期加速折舊或初期減速折舊路徑之折舊方法。 前項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平均經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之。
一、該基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持分可確認其對應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依第一百二十五條或第一百二十六條計算其對應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再扣除該合法區分所有建物權利價值。 抵押權估價,應估計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正常價格,以實際債權額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不動產役權估價,應考慮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之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不動產役權使用性質、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建物價格時,得以房地價格乘以建物價值比率計算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2|價格種類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查估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亦須依上開規定,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之重建單價為準估算重建價格。 至重建價格相當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稱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其計算無須扣除建築改良物折舊額。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 爰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辦理估價,涉有估價爭議時,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可由該管估價師公會協調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懲戒委員會處理,先予敘明。
- 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 指勘估標的未來一年期間之平均客觀淨收益(a),依照當時價格日期的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r(也就是年收租金投報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例如:台北目前普遍的收益資本化率為2~3%,在桃園大樓收益資本化率為3~5%。
- 六、差額法:指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 不動產分割後,其不若分割前之最有效利用,往往使分割後的不動產價值降低,且低於正常價格的水準,此時之評估價格為限定價格。
-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除考量物理與功能因素外,並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與使用狀態,考量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推估建物之賸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 前項土地價格之求取有困難者,得以比較法或收益法計算之,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並考量其與比較標的之樓層別效用比及位置差異作適當之調整。 二、未取得建造執照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時應按相關法令規定下最有效使用之狀況,根據土地之地形、地勢並參酌當地市場狀況等因素估算其可銷售面積。 建物累積折舊額之計算,除考量物理與功能因素外,並得按個別建物之實際構成部分與使用狀態,考量經濟因素,觀察維修及整建情形,推估建物之賸餘經濟耐用年數,加計已經歷年數,求算耐用年數,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潤率計算之。 一、工程造價比較法:指按工程概算項目逐項比較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差異,並依工程價格及工程數量比率進行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相關連結
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本規則所稱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前項樓層別效用比,由全聯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供前項調整之參考,並依市場行情及地方習慣推估之。 勘估標的之資本利息應依分期投入資本數額及資本使用年數,按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分別計息,其自有資金與借貸資金比例,應依銀行一般放款成數定之。 早期不動產知識缺乏的年代,造成很多金融機構對於房地產的逾放比過高(銀行超貸),或者法人不當的處分不動產,以低買高報的方式來惡性掏空公司的資產等,導致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出現。
五、百分率法: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一、情況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特定價格係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特定條件舉例而言,指尚未實現,但基於法令、財務、市場、規劃等可行性分析之開發營運計畫條件。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成本法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資金中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應不高於一年期定存利率且不低於活存利率;借款則以銀行短期放款利率計息;預售收入之資金應不計息。 公平的收益分配製度是經濟運行的基礎和根本保證,對於不動產業來講,也是如此。 在不動產開發經營過程中,其收益分配問題涉及不動產的多元產權主體、多元投資主體。
地價查估係地方政府權責,地方民選首長為減輕民眾土地稅負擔,所查估之地價,通常與市價仍有差距,以此作為執行法院或各行政執行處鑑定不動產價格之基礎,似無法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依據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2條規定,各地公會核發之專業訓練時數不得超過換證時數三分之二。 依據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核發認證時數證明不超過60人。 三、至若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估價報告書時,確有對個別因素調整加以審查、需了解明確標示資訊者,如不涉及對外,且能注意遵守個資法,請各單位本於職權處理之。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本部依上開條文之授權,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以下簡稱查估辦法),特別對「徵收補償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 對於我們在買新成屋以及預售屋的時候,才比較會用「成本法」來評估,或者是在缺乏比較標的物的情況下,才會運用。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七章 權利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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