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不可不看攻略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本申請書適用無須被保險人簽章變更項目。 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及 … 1、申請保險契約終止者,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本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以保險契約締結契約時據實說明義務為例,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為告知、 隱匿事實或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法律學系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若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 不可抗爭條款(肯定說):有學者主張該項係參考英美法上不可抗爭條款,故應以保險事故未發生,保險人方受2年之限制,若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之解除權不會因2年經過而無法行使。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第64 條.
-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一單元第一章風險管理與保險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16、54、105、106、10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指南針: 保險法第64 條
主題之爭點均屬不可遺漏之部分,尤其在. 14、下列何者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 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 15.依照保險法第105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 … 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依照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 …
不可抗爭條款(肯定說):有學者主張該項係參考英美法上不可抗爭條款,故應以保險事故未發生,保險人方受2年之限制,若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之解除權不會因2年經過而無法行使。 A 核發通訊監察書B 攔停車輛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查證身分C 使用警械D. 有關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預算之敘述, … 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於民國81年曾兩度修正其適用原則為下列何者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遇到解釋爭議怎麼辦
關閉 關於阿摩| 隱私權 |筆記 |103年教師檢定 |最新資訊 |教甄-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筆記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上告知義務(下):告知義務之初探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 …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釋字371解釋主文)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得移請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上公務員 3 下列事項,何者 … 5 下列何種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管收之要件,經大法官解釋已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 … 之規定,下列對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 … 保新契約當時的體況進行健康告知,契約終止後至再投保新保單前之期間,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 倘被保险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6.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之金融機構? 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保險公司可能賠了之後,再來主張因未告知玻璃割傷跟感冒解除契約,但割傷跟感冒也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不影響對價平衡,解除無理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事項?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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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9 工會法允許同一廠場勞工得組織工會,所謂廠場之要件不包括下. 依就業保險法第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被保險人之身分資. 二、 應考人憑身分證件(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之護照正本、附有 … 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 依據保險之特性適用保險法法理之例,如 … 第6、7 點如有勾選,請檢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若無請填寫切結書)、要保人本人(及委託代理人)身分證 … 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投保時針對要保書的問題若未據實回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知情卻未說明、解釋不夠 … 結語:綜合保險法第25條與第64條的規定,違反「告知義務」,不僅會被解除 …
款),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第二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 之地位,也是學者文章量最大之部分,其衍. 生之問題範圍涵蓋告知主體(Q1、Q2)、. 告知時點(Q3)、告知範圍(Q4、Q5)、. 違反效果(Q6、Q7)、解除權行使問題(Q8. 〜 Q10)及義務免除之情形(Q11)等,此.
且之後因為未告知之疾病引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即得引用保險法第64條據以解除 契約。 例如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有氣喘等呼吸系統疾病,之後 … 4.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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