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9詳細資料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民法99: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48年台上字第 1457 號 民事判例

﹝3﹞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民法99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民法99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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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99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99: 第一章  通 則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以上,就保固保證金之法律性質及相關議題,簡單陳述,惟宥於本人非法律專業,見解或有偏狹,未有全方位詳實的論述,如有缺漏未述及之論點,在此致上歉意。 本人自民國90年開始接觸工程爭議處理,回首這15年過程,雖然是土木工程師出身,未學過法律課程,或多或少還是有點收穫,也覺得可以提供參考,也期待各位可以得到一些收穫。 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証明是在發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 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1﹞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如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

民法99: 法規資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 為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解決建築基地使用權源之問題,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出典人不願以時價補償,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爰增訂 民法第 927 條第 3 項 規定。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 政府採購法開標、比價、議價(53.54)、決標、驗收(71-73),只有決標沒有規範決標程序為何,亦未規定廠商在場始得宣布決標,主持人為首長或授權人所指派,首長或授權人自有資格宣布決標(其核定即為宣佈之概念)。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相對人劉權鋒為受監護人劉志宏之次子,為其有繼承權之子女,於法核無不合。 且依民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縱使相對人劉權鋒先前曾有擅自動用受監護人之財產,或以受監護人之名義購車而未繳納罰金及停車費之情,亦無礙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裁定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無違誤(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民法99: 工程技術專案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民法99

「真意」與「相互一致」兩要件之判斷,具有先後流程之關係,法院必須依序決定其內容,先特定各自當事人之「真意」,再從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比對兩者「相互一致」之部分,而不應只將所有要件合併於單一之整體考量決定。 就契約內容之解釋客體,乃契約雙方當事人各自意思表示之「相互一致」部分,而不是單方當事人主觀對契約之目的、動機,此「相互一致」部分為法院所判斷之中性事實,不是法院以其自身價值判斷所認定之適當契約內容。 就判斷時點而言,契約成立後,劃定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當事人後續必須受契約拘束,依契約而履行,當一方當事人事後因該契約內容而受有不利益之結果,也不能回溯否認契約內容,契約成立後之事實(除非涉及情事變更),不影響已成立之契約內容。 因此,法院判斷「真意」與「相互一致」,只能根據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作成契約當時之事實為判斷基礎,以該時點所能得之資料,認定「真意」與「相互一致」之內容。

民法99: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5年台上字第 39 號 民事判決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則對於各合格廠商報價及押標金,於報價有效期內,機關得斟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無須先徵詢各合格廠商意願。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民法99: 第一卷 - 總則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民法99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99: 行政院重大政策

或許會有人提問,既然是解除條件,保固期間內廠商持續辦理保固工作,代表解除條件未成就,此時,廠商可否要求業主返還保固保證金? 就此,本人認為返還保固保證金還須有保固期滿的時間要件,所以完整的陳述,應是保固期滿業主返還保固保證金的協議契約,其解除條件便是廠商未完成保固工作。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2﹞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民法99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民法99: 工程技術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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