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3必看攻略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民法823: 民法823條第1項規定: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823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 通常在共有房屋的情況下,法院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再依照變價分割拍賣後價格按應有比例分配給共有人,但若是有意買賣持分房屋的民眾,恐怕要主張原物分割才能順利持分部分產權。
-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所以,因為C是因營業贈與50萬,此50萬必須算入,至於D的因出國留學而贈與,依法律不必算入。 依此算出每人之應繼承金額,C因為是因營業而贈與,所以日後C之應繼承金額必須扣除50萬,D則不用。 數十年貸款經驗幫助了上千位客戶度過資金困難的時刻。 事務所總部座落新竹市區,全台各地皆派駐專員24hr服務,專業團隊提供免費諮詢,省去您寶貴時間與金錢,未過件前絕不收費,直接金主免代辦費用,保證額度最多實拿最多。
民法823: 談「土地分割」與「遺產分割」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823: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限制
當然,不是每一筆土地都能分割,例如耕地、法定空地……等就會有特別規定,甚至無法申請。 另外,如果分割後面積,和原來持分面積相等,也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產生,可以放心申請。 如果分割後產生面積的增減,因為有價金的找補,所以,屆時會有土地增值稅甚至房地合一稅的產生要特別注意。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823: 地役權-效力.取得.消滅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一) 共有物雖得由共有人請求分析,但已經分析,並於分析時約定保留 某部分為各共有人公共之用者,嗣後非得各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自 不得將該保留部分強求分析。 (二) 分析共有物於當事人協議不諧時,如當事人無特約或共有人之不同 意顯無理由者,得以裁判定之。 兩造均係向原共有人購買應有部分,分管分收,不過定耕作之暫時狀態, 既無消滅共有關係之特約,即與分割有間。 縱其中曾有部分土地被水流失 ,亦難謂被上訴人不得請求按應有部分分割。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民法823: 土地共有分割限制-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可分割的期限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共有道路:共有道路分割將有害公益,因此除了分割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 民法823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行政函釋第804條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民法823: 土地新聞專區
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 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 民法823 原審以系爭共有道路,因該土地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駁回上訴人分割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 4.)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經法院判決為原物分割確定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無庸法院另對造協助辦理登記。
他表示,3方購買的甲地號,可以透過土地分割再分為甲、乙、丙3筆土地,再將甲、乙、丙地號分配給A、B、C3人 ,讓3人各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來各自處分時就不會綁手綁腳。 民法823 *貼心提醒:共有物分割主要以「解除共有關係」為主,而非價格平均分配的情況,所以若受分配部分未達原應有比例,就會以原物分配兼金錢賠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又此項共有,應包括由原共有人全體或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之二種情形。 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常因不能合併分割,致分割方法採酌上甚為困難,且因而產生土地細分,有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爰增訂第五項,以資解決。 意即,若民眾身為共有人,遇到部分共有人持分因債務問題被拍賣時,記得要密切注意法院通知,雖不必自己參與投標,但等到有人拍定後別忘了行使優先承購權,才能避免持分落入外人手,甚至遭新的共有人聲請「變價分割」。
民法823: 土地徵收-一併徵收.撤銷徵收.廢止徵收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823: 行政函釋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民法823: 民法名詞解釋 –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亦設有明文。 經查:系爭37、39地號土地,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並均係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法823: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民法823 民法823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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