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56不可不看詳解

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
者,不在此限。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
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
示證券。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民法256: 第 十 章 占有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
銷。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償之效力。
  •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为您介绍劳动纠纷有关举证范围,为您劳动争议集体诉讼提供参考。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民法256: 共有物の分割禁止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256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256: 民法第256条 – 共有物の分割請求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民法256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256: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256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256: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民法256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
、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民法256: 契約成立後卻收不到對價,該怎麼辦?──給付不能的意思與分類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256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民法256: 共有物分割と担保責任

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
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
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二、在本題中,立法者希望簽約時,締約雙方都要小心謹慎。 縱使原物料大漲,導致企業主的成本大增,原則上契約中若沒有約定原物料大漲可以解除契約,企業主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 若單方面解約,必需面對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256: 第 三 節 效力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民法256: 第 二 款 清償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民法256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256: 共有物分割請求にかかる期間は?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
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民法256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民法256: 法律論壇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民法256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256: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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