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8大優點
因此,自由對於富有的人而言,其意義必然大於窮困潦倒者;而窮人想要的平等權,必然是富人心中的痛。 因此,富人的自由權與窮人的平等權,乃天生對立的東西,如何調和即成為今日民主法治國家與社會福利國家,必須解決的要務。 由於平等原則係對比時應該遵守的公式,因此其本身並非目的,平等原則與其他被稱之為原則者,如比例原則、誠信原則等,存有極大的差異性,當絕大多數的原理原理,本身即有完整的、具閉鎖性質的內涵時,平等原則若未與欲進行對比的人、事、物相結合,即失其存在的意義。
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 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 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 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又如同屬與工作權及服公職權攸關之釋憲案例,例如釋字第二O六號、第四一四號、第四九五號、第五七七號等,因屬對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故乃持從寬審查態度﹔惟在諸如釋字第五七五號、第五八三號、第五八四號等,由於涉及既有身分地位之得喪,即屬對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理應採行從嚴審查態度,但釋憲實務在實際運作上卻與從寬審查領域無異。 此外,在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第四七六號等與生命權攸關之釋憲案例,理應採行從嚴審查態度,蓋生命權係所有基本權之前提,既然人身自由應採行嚴格審查標準,作為人身自由前提之生命權自無採行寬鬆審查標準之理,惟釋憲實務在實際運作上亦僅著眼於公益與私益之權衡,認為系爭規定所欲捍衛之公益極為重大,即肯認此等公益應凌駕於私益,而逕予合憲宣告。 至於在手段與目的之關聯程度上,則未加強說理論證,亦未佐以實證資料以為支撐,換言之,只要系爭手段有助於前揭極為重大之公益目的的達成,即可經得起比例原則之檢驗,此等手段選取實與從寬審查領域無異。 比例原則 有關審查密度、審查基準之探討,美國有所謂的合理審查、中度審查與嚴格審查。 「合理審查標準」乃在要求目的須追求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應具有合理關聯﹔「中度審查標準」係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嚴格審查標準」則係要求目的須追求極為重要政府利益,手段須屬必要且侵害最小。 德國則有所謂的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與強烈內容審查。
它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应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比例原则尚无明文规定,但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的立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 比例原則 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比例原則: 行政裁量は試験でこう書け!論述手順をわかりやすく解説!【行政法その15】
「明顯性審查標準」係僅就有無明顯錯誤作審查﹔「可支持性審查標準」係就立法者決定是否合乎事理、可以支持或可以說得通進行審查﹔「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則就立法者所為事實論斷或預測決定判斷是否具有充分真實性或相當可靠性,只要對其判斷之正確性存有合理的懷疑,就可認定違憲。 至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於犯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其使用之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旨在防範取締之後,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具有預防再犯之作用,且無線電臺發射電波頻率所使用之無線電發射機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係屬管制物品,不得任意持有、使用(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參照)。 是上開第六十條有關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沒收規定,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故於各個行政領域均有其體現,其不僅作為行政行為之法則,更是司法機關審查個案判斷與衡量之基準,惟判斷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仍應依個案適用之法律體系,結合社會通念為考量,以符合差別待遇之正當性及必要性。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稱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亦即行政機關一般性反覆繼續進行處理所形成的行政先例,如在人民之間已具有法的確信時,則可承認該具有習慣法地位的行政先例原則存在,行政機關也應受拘束。 羈束行政領域,行政機關應嚴格的受到法律羈束,無行政自由之空間,除此之外,行政機關於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自由行政等領域,即有本原則之適用。 依信賴保護原則,如行政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的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時,則此種行政行為,即不得為之。 此種行為即不得為之係指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或法規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 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比例原則: 自由廣場》日本新安保戰略 凸顯台灣安全的重要
程序法第 8 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並非保障絕對的、機械的形式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故法律或相關機關就個別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作合理之不同處理,並不違背憲法之意旨。
江宜樺強調比例原則,檳榔西施個案並非重大犯罪的現行犯,如果對方不聽從員警勸阻,員警值勤時遇到類似問題,應請求女警支援或由店東出面處理。 1.法律理性(Legal Rationality),亦即手段之選案不得逾越現行法令或慣例即法理之範圍。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概念
如何判斷是否屬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應依據相關資料,就具體事實個案認定,例如:法規、職務說明書、職掌表、簽陳文件、會議紀錄等。 請問「須選擇損害最小方式為之」是說明,為救火而將房子拆除,但房子拆除後若仍無法進入救火,即不符合比例原則。 在我國由於憲法第七條已明訂男女、宗教、種族、階級與黨派的平等,而其中除了種族與階級平等在台灣較不容易成為被渲染的議題外,男女平等、宗教平等與黨派平似乎已成為不可以被挑戰的定律,在此種趨勢下,齊頭式的平等或形式意義的平等,即有可能成為主流,而阻礙真平等的實現。 「遭遇拘束時,想要自由;窮困潦倒時,奢想富裕生活」,乃人之常情。
- 相反的,有關立法事實的認定或預測,其實亦在判斷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手段對基本權是否屬最小侵害、手段所欲限制之私益是否與目的所欲達成之公益有失均衡等考量,或者更真確的說,其實即在判斷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妥適」的關聯性,例如從寬審查領域乃強調關聯程度必須「合理」,從嚴審查領域則要求關聯程度必須「必要且侵害最小」。
- 在行政實踐中,任何一個措施都“多多少少”會有助於達成目的,因此本原則實際很少起作用。
- 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先就權利的平等而言,當多數國民想要獲得相同的待遇時,若所要求者,僅是希望國家一視同仁地拿開她的大手,讓相關人士各憑本事自求多福,則原則上沒有國家資源有限的問題,因而較容易實現;但當民眾所要求者,乃國家資源的分配與享用,則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亦無法輕易把餅做大的情況下,紛擾必多。
- 比例性原則是從“價值取向”上來規範行政權力與其所採取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係的。
- 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
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主體依據比例原則,利用立法者給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對具體行政事務進行斟酌、裁量。 比例原則的運用會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限制行政權恣意。 此外,比例原則也給監督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標尺,對行政腐敗的遏制也會起到很好的作用。 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可以為行政複議或行政裁決提供一個較為客觀、容易把握的判斷標準,並據此做出公正的決定或裁決。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濫用職權”的,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在這裏,“濫用職權”、“顯失公正”的標準就較難把握,而用比例原則這把標尺來衡量,就可以更為容易地做出判斷。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與平等權
目前大法官在違憲審查程序中進行比例原則的操作時,都會引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文:「以上各條(按:指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包括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訴訟權、工作權等在內的權利)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作為比例原則在憲法中的法理依據。 然而,從民國35年制定時起,中華民國憲法的本文至今未曾修改過,尤其是第二章(即第七至第二十三條)的權利義務部分,更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也未有著墨,而在國民政府制憲國民大會制訂並通過憲法本文的當時,比例原則尚未被發展出來,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沒有關於比例原則的相關規定(相同的情況在法律保留原則中也發生)。 不過,比例原則仍為法治國家中重要的原則之一,為了在不修改憲法本文的前提下把源自海外的比例原則引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便利用文義解釋的法學方法,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必要者外」五個字解釋為比例原則、「以法律限制」五個字解釋為法律保留原則,而作為上述兩個重要原則在憲法本文上的法理依據。 自此約略可勾勒出雙重基準之輪廓,且此等雙重基準因僅為一原則性劃分,故不論是依附在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均有其適用。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 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在wood案中,一名反對軍貨交易的活動者在一軍火公司年會外被警察拍照,年會結束後,該活動者的照片被警察保留,該活動者提出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的司法複議。 法官使用比例原則,通過判斷警察保留照片的行為,和預防犯罪目的之間的對價是否平衡來判定。 相較之下,社會福利國家的平等權,對於窮困者而言,固然是分享他人成就,帶給自己喜悅的保障,但糖果經常是包裹毒藥的外衣,過度強調平等與分享,必然帶給貧者、弱者,不思長進的藉口,進而喪失經由努力獲得溫飽與幸福的機會。 因此為避免平等權成為墮落者的護身符咒,形式意義的平等自然不足採,而操作實質意義的平等時,考慮如何激發窮困者向上的意志,也非常重要,必要時,甚至也要將之視為決定是否真正平等的重要衡量因素之一。
比例原則: ( 適當性原則
因此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以及行政法治的日益健全,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的日益完備,比例原則以其內容明確、操作功能強而日益走進中國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中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 此原則包括: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 惟前揭違憲審查標準並非意謂只能僵固的「對號入座」,蓋在從寬審查領域亦有可能因對基本權之限制程度已達基本權核心領域而有從嚴審查之必要性,例如釋字第五九六號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等是。 比例原則 以下即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比例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實務概況,予以更進一步的剖析。 至於在諸如釋字第二六五號、第三四五號、第四九七號、第五一七號、第五四二號、第五五八號、第五八五號等與居住遷徙自由攸關之釋憲案例,釋憲實務在寬嚴態度上則頗不一致。
- 海上執法比例原則研究 圖書簡介《海上執法比例原則研究》是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的一本圖書1內容簡介海上暴力執法一直為國際社會所關注。
-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以確實符合限縮給付之準據為取捨標準,如國民年金發放時的所謂排富條款即是。
-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 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台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台灣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 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台灣地區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依照法規範所評價之事實是否終結與否,可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 前者係指事實完成於新法生效之前,而溯及適用的情形;後者則是事實從發生到完成橫跨了新舊法,而由於事實完成的時間點在新法生效之後,故適用新法的情形。 比例原則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質疑,若員警依法取締衣著暴露的檳榔西施,遭辱罵反制卻遭到懲處,恐怕會影響日後其他員警執勤的心態,並變相鼓勵員警不要取締,如此未來將影響公權力之執行。
比例原則: 原則
若再用其他公共選擇理論學者的觀點來說,法律上所講的「最小侵害之手段」,其實很有可能是『次佳選擇手段』的表現,而非必然是『最佳選擇手段』的展現。 定義: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及行政行為)對人民有所規制,都有一個前提,即須有期待可能。 顧法規課予人民義務,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情境,不能期待人民遵守時,此種義務便應消除或不予強制實施。 行政裁量必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也應避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信用原則」等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其中有關減薪、扣薪的懲罰,可能涉及違反「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22Ⅱ)及「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26)規定,雖然目前法院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可以讓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但行政主管機關通常抱持著反對意見。
而此不論在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違憲審查標準的考量上,均可適用。 充其量只能謂從美國法的角度詮釋乃較德國法更為具體,而較能提供更為明確之操作指引。 既然國內大法官不約而同的將此二國的違憲審查標準加以援引,不妨即將之截長補短,進而融合成為屬於本土的違憲審查標準以為適用。 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
比例原則: 必要性
申言之,在從寬審查領域方面,舉凡涉及專業導向的政策性決定、經濟與社會政策立法、緊急命令及相關措施、非涉基本權核心領域者,由於仍與基本權有關,故可採行德式的可支持性審查標準或中度審查標準,或者美式的合理審查標準。 比例原則 在從嚴審查領域方面,倘若涉及基本權核心領域或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者,則可採行德式或美式的嚴格審查標準。 實則在應然面的考察上,諸如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第四七六號等與生命權攸關之釋憲案例,即應考量到「生命權享有充分保障不僅是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權利之前提,抑且亦為人民身體自由之基本前提」,故在審查標準上即有從嚴之必要性。
比例原則: 憲法名詞解釋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