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必看介紹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理由書)。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至於無權解釋雖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學理解釋所拘束,違反亦不構成違法的效果,但亦有可能為國家制定和修正法律之參考,甚至將其見解納入有權解釋之中,從而自可成為法律的淵源。 二、「法源法律網」全面收錄我國各類法學資料,包含中央及地方之法規、大法官解釋、判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級法院裁判、法律問題座談、中央及地方之行政函釋、法學論著全文…等資料。 已建置完成的資料,逾1,296 萬餘筆,並每日即時更新資料。 收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全部法規、條約協定、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等資料計約2萬餘筆,為最專業、即時的法規資料庫。 此處所稱的國際法一般原則,並不僅侷限在經國內法定程序通過而可直接發生效力的條約,而係包含除此之外於國際上通行的其他條約、公約、宣言、準則、原則、規則、規章、慣例和制度等等的總體。 法源 此等由國際法所建構之價值體系與正義觀,係經由不同文化、溝通過程以及認識模式的中介所產生的結果,可謂為全體人類的「共同需求」與「集體福祉」之具體體現。
法源: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判例為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於日後遇到相同或類似之案件,仍引用此判決而為判決,此一判決即成判例。 法源 判例如經法院反覆援引以為審判,人民對判例即會產生類似法律規範的信念(法的確信),同時法官亦受判例所拘束,此即判例法之由來。 此同樣亦有可能於日後構成法律制定、修正、解釋過程中所參考的素材之一,進而成為其一部分。 在我國,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亦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 法源 經此程序所形成之判例,其本身即具有相當於法律或命令之效力,自可成為法律的淵源。
在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材料渊源,法的制定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引进;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还是习惯以及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 法源 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評估,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評估之基準、方式、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源: 法源判断标准
為使憲法原則性的抽象理念得以具體落實於現實社會生活之中,即有賴法律與命令居中予以具體化,始能將整個憲法的價值加以實現。 因此,憲法實為所有法體系之淵源,所有的法律及命令均須根據憲法所傳遞的理念予以制定、修正或解釋,從而憲法本身的價值亦成為組成法律及命令的素材之一。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為實現其立法目的,其可能授權命令或法律,以為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 法源 換言之,作為母法的法律須產生更多的子法,始能使其立法目的圓滿實現。 惟此等母法產生子法的關係,並不限於法律授權命令的垂直產生關係,尚包括法律授權其他法律的水平產生關係,此時被產生的其他法律,即為源自於母法的子法,二者具有淵源關係,不僅不得牴觸母法,如母法有修正或廢止情事,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 基此,作為母法的法律所欲傳遞的理念與價值,自亦成為組成作為子法的其他法律之素材之一。
該理論將某國家、政權或某具體領域的法律在理論上視為一個整體,可以幫助理解某一國家、政權、某具體領域的法律體系。 第二項服務,應依失能者失能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由主管機關提供補助;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相同性質之服務補助者,僅得擇一為之。 民眾申請前項服務,應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法源: 法學入門(二):法律的法源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 此等自治法規同樣亦有助於將抽象原則的法律予以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以豐富整個法律所欲表達的內涵。 基此,其亦可能於日後構成法律制定、修正、解釋過程中所參考的素材之一,進而成為其一部分。 不論是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所為的有權解釋,或是學者本於學理所為的無權解釋,同樣亦有可能於日後構成法律制定、修正、解釋過程中所參考的素材之一,進而成為其一部分。 換言之,有權解釋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故此部分當然可成為法律的淵源。
學者對於法律所發表的個人見解,原不發生法律效力問題,惟此等見解常有助於法律的制定、修正或解釋,故亦可成為法律的淵源,進而成為其一部分。 世界各國於全球化的時代下乃交往頻繁,各國法制難免相互受到影響。 一些落後的未開發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為使國內法秩序得以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更是紛紛派人到一些已開發的先進國家習取該國法制,並將之引進國土之內加以繼受、模仿制成本國法律,或者於機關或學理解釋之際予以納入考量。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引用”的规范。
法源: 法源
如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具有行为规范的作用,对于一般民事主体其拘束力是不言自明的,但作为裁判规范而言,法院只是可以(而非必须)参照执行,在判决书中也不能加以引用,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指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的规范。
- 至於無權解釋雖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學理解釋所拘束,違反亦不構成違法的效果,但亦有可能為國家制定和修正法律之參考,甚至將其見解納入有權解釋之中,從而自可成為法律的淵源。
- 習慣是指社會上一般人就同一事項長時期反覆為同一行為,並因而對此形成法的確信,確信此等慣行與法律具有同等價值,應該遵守以維持社會的共同生活,而該事項亦為法律所未規定,且並不違背公序良俗,從而由國家對此加以承認使之具有法的拘束力。
- 學者對於法律所發表的個人見解,原不發生法律效力問題,惟此等見解常有助於法律的制定、修正或解釋,故亦可成為法律的淵源,進而成為其一部分。
- 基此,其亦可能於日後構成法律制定、修正、解釋過程中所參考的素材之一,進而成為其一部分。
- 在我國,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基此,為使國內法制得以與世界潮流接軌,實有必要將此納入法律的制定、修正、解釋過程中,使之構成組成法律的素材之一,從而自可成為法律的淵源。 習慣是指社會上一般人就同一事項長時期反覆為同一行為,並因而對此形成法的確信,確信此等慣行與法律具有同等價值,應該遵守以維持社會的共同生活,而該事項亦為法律所未規定,且並不違背公序良俗,從而由國家對此加以承認使之具有法的拘束力。 法理即事物的道理,係根據法律精神演繹出的一般法律原則,以促使社會生活事物更為圓滿及和諧。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或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
法源: 法源法典–大六法版HD
具体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亦称法律的形式,指在某特定國家或政權的法律存在形式。 法源 法律渊源一词发源于古罗马的Fontes juris,普遍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且該概念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學研究中也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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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亦称法律的形式,指在某特定國家或政權的法律存在形式。
- 已建置完成的資料,逾1,296 萬餘筆,並每日即時更新資料。
- 世界各國於全球化的時代下乃交往頻繁,各國法制難免相互受到影響。
- 法律渊源一词发源于古罗马的Fontes juris,普遍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且該概念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學研究中也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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