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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水質的常見標準是對應生態系統健康、人類接觸安全及飲用水。 臺灣水土保持,由農復會開始奠基的1950年代、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的1960年山地農牧局年代、由保育利用轉型為水土保持的1990年省府農林廳年代,以及開啟土石流防災及農村再生的2000年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年代。 透過每一個快門的瞬間,保存臺灣這片土地的記憶,也為臺灣的水土保持記錄下每一個重要時刻。 位於新莊的中港大排近幾年來煥然一新,經過整治後,這條原本被人喻為黑龍江的水溝,現在完全是水溝界的女神,醜女大翻身的水溝版啊! 在「中港大排污染改善暨河廊環境營造工程」中,它被分成了綠之生、…
毀損或竊盜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者,除限令修復或賠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水利署logo 水利署logo 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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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
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利用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義務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章有關禁止或應行辦理事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八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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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水利署logo 已停用,請點選「大圖介紹」檢視詳細內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點選「主形象區」檢視詳細內容。 台中市政府水利局繼綠川興大段打造以兔子為主題的「愛麗絲兔之夢」裝置藝術吸引親子同樂,成為民眾打卡的熱門景點後,再於福田水…
- 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
-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補助。
- 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區域內以雙期作田為主,共計12,684公頃,每年種植水稻二次,部分於二期作收割後再種植其他短期作物如南瓜、蔬菜、綠肥等裡作。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另外,吳敦義也特別讚揚榮獲本年度終身成就獎、可謂「台灣自來水事業領頭羊」的劉家堯,感謝劉為台灣自來水事業半世紀來的貢獻與辛勞。 其實,水是個複雜的事物,部分原因是水是地球生態學複雜的媒介。 工業和商業活動(如製造業、採礦業、建築業、運輸業)是水污染的主要致因,農業和城市徑流也將污水帶到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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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地勢自海拔50公尺至750公尺,高低懸殊,由東向西北逐漸傾斜,且河床狹窄,夏季豪雨使水流湍急,易造成取水口嚴重損害,維護經費相當高。 氣候四季溫和,夏季多雨,水量充沛,冬季雨量稀少,水源較為匱乏,年平均雨量1,731公釐,降雨多集中於每年5~9月,平均雨量1,433公釐,約佔全年雨量約82.2%。 「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月眉里大漢溪右岸,主要範圍皆為河川區,西側為中庄調整池,南側為大溪老街文化園區,北側連接三峽、鶯歌老街園區。 園區經過多年自然復育及演替,以得天獨厚的自然生態資源持續蓬勃地發展,為此,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啟動大漢溪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計畫,以尊重自然、環境友善等理念保留園區內數十種珍貴的原生動植物種,如台灣萍蓬草及台灣藍鵲等。 本工程以循環經濟及生態保育為規劃原則,結合生態探索、環境教育及親子共享等理念,打造18公頃的生態環境教育探索園區,為大溪水岸遊憩帶新增一個重要據點,並以1.2公里的慢行路網結合大溪老街、月眉休閒農業區、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及月眉人工溼地共… 水利處也說,這次工作坊的討論成果,將會納入本案後續工程的設計考量依據,落實民意成為城市的主人。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其重要設備之維護。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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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資料集主要係彙整台灣地區現有公告之水庫,包含水庫名稱、水情時間、本日集水區累積降雨量、進流量、水位、滿水位、有效蓄水量、蓄水百分比、水庫出流量、防洪運轉狀態等資料。 本資料庫管理系統所提供之資料,主要為提供給關心台灣地區水庫水情之各界,了解目前水庫最新之水情變化,作為旅遊、經濟建設分析、學術研究、防災防汛及水源調配…等之依據。
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前六項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用水人、一定規模、一定比率、用水計畫與差異分析報告之內容、提送、審查、核定、展期、撤案、廢止、用水情形之申報與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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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在全球氣候條件日趨極端多變的情形下,水土保持與坡地防災領域都將面臨全新的衝擊與挑戰,水保局將不斷以「創新」為根基,致力發展土石流防災智慧新科技,盼達成坡地防減災的具體目標。 同時,公私部門、機構及團體相繼投入農村活化發展,並融合青年創意與在地智慧,促使農村再生創新機。 未來水保局將持續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且不忘深耕環境教育,為守護臺灣人共同居住的這片大地,努力不停歇。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違反實施檢查之行為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因土地開發利用變更或自然因素影響,致出流管制設施之實際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與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差異達一定程度以上者,義務人應申請變更出流管制計畫書;其變更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 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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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 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圍內,酌予減徵。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其它組織NutrientNet為世界資源學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開發的在線營養品貿易工具,旨在調研與水質相關的營養問題。 見為賓夕法尼亞州營養貿易項目開發的PA NutrientNet網站。 在設立標準時,當局要做出政治和科技性決策,決定水要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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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水利署logo 明:董事長及總經理今日至「桃園龍潭區三坑抽水站1350mmSP導水管破管漏水緊急搶修」現場,聽取二區處長說明破管修漏情形及指示加速搶修作業以儘速恢復供水,亦檢討復水後的相關措施。
-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
-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其履行義務,或停止其依法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並得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同時,公私部門、機構及團體相繼投入農村活化發展,並融合青年創意與在地智慧,促使農村再生創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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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興辦水利事業人興辦灌溉事業,應擬定灌溉事業區及其系統,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辦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除農業用水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行為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且未提出用水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開發單位或用水人限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提出用水計畫。 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理運用水資源,得由各該標的用水人,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 其由主管機關興辦者,以該水利事業之管理機關為水權登記總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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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管理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定事業管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管理之。 用水計畫經核定後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應於屆期二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或撤案;展期期限最長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未辦理展期或撤案,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於展期期限實施開發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之用水計畫。 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開發單位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結果調整用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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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方式受季節性水源豐枯影響而有不同,平時以川流式續灌供水,一期作整田插秧期間,適逢枯水期,地面水源常不敷調配,則採取輪灌方式供水並佐以地下水井補給灌溉。 二期作期間水源豐沛,惟多颱風、豪雨等災害,致養護費用偏高。 為促進水資源之有效利用,於區域或農田排水路,施設攔水門或攔水埧,截取迴歸水引灌。 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集污範圍涵蓋蘆竹、桃園、龜山及八德區等6個都市計畫區,共計7,610公頃,處理污水量可達每日20萬公噸,處理生活污水之用戶約25萬戶,全期完成後可提升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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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水利署logo 水權經登記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水權狀時,應層轉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驗印備案。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感不足,臨時使用權得予停止。 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水利署logo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三、海堤區域內,有關使用管理、防洪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有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六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前項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相毗鄰者,主管機關得整合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逕流分擔計畫之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