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條全攻略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 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 44條 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 ,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 屬本金部分,亦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白話來說,如果你持有的保單有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不保,那保險公司不用負理賠責任,但根據金管會規定,要採取給付慰問金或從寬處理方式因應;而若沒有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不保,保險公司就要依保單條款規定負理賠的責任。
44條: 確診者隔離通知書補發!線上申請流程教學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 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44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 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44條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44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44條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 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44條: 條文內容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44條 至第六項規定。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3日電)防疫保單「陪同隔離」理賠爭議頻傳,金管會今天表示,若民眾取得的隔離通知書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符合保險契約條款規定,防疫險就會依約理賠。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 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 為此衛福部在「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新增隔離書補發功能,讓大家線上就能申請。
-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44條: 申請方式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 、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擇一從重處罰。 防疫保單理賠爭議頻傳,孩童若接觸確診者遭居家隔離,家長為照顧未成年孩童也遭衛生單位開立隔離通知書,金管會先前定調,若未直接接觸確診者、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精神,不符合防疫保單理賠條件。 6.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類推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固然,行政程序法36所定之行政機關之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
44條: 教師法修法》學校不處置不適任教師,將逕送專審會處理並追究校方責任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 ,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 管機關。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 務。 二、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部分(下稱稅捐稽徵法裁倍表)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罰鍰。 一、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下稱營業稅法裁倍表)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5倍之罰鍰。
44條: 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第44條規定,應如何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般來說,居家隔離通知書由各地方政府發放,依據確診者、相關密切接觸者所在縣市負責。 由於國內確診 COVID-19 案例陸續增加,許多民眾沒能即時收到通知書。 為此衛福部在「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新增隔離書補發功能,讓大家線上就能申請。 若近期超過 3 天未收到,不妨現在線上申辦。 上方將記載確診者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及指定處所隔離地址,並註明隔離時間及應遵守的事項。
4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44條: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部分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 之。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 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44條: 法規內容
根據法定傳染病法的第48條,”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修法後將行為罰給予一定的裁量空間,讓稽徵機關可以針對不同情況裁罰,也比較能避免行為罰反倒高於漏稅罰的問題。 而裁罰參考表的制定,以故意或過失作為分野,再將過失之次數以不同倍數認定,亦屬合理。 值得思考的是「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這三種態樣,是否亦應相同評價而為裁處? 另外,故意或過失的認定,可能也將成為將來爭訟攻防的重點。 任何經處理或於移轉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後將欲處理之個人資料之 移轉,僅得於控管者及處理者遵循本章之條件下進行,並符合本規則 其他條文,包括從第三國或國際組織所為之進一步移轉。
為了國際貿易與國際合作,進出非歐盟國及國際組織之個人資 料流通是有必要的。 該等流通之增加已然帶來了新挑戰與有關個人資 料保護之問題。 在 任何情況下,向第三國和國際組織之移轉僅得於完全遵循本規則之前 提下執行。 唯有當控管者或處理者已遵守本規則所定關於個人資料移 轉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之規範,且受本規則所定其他條款之拘束者, 個人資料之移轉始得為之。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 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44條: 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44條: 法規內容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並保存相關交易資料及支付價款證明,以供日後舉證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方可適用免罰規定。 本號判決事實為泰國籍之P女為原告外籍配偶之姊,持觀光簽證在台居留並居住於原告住處,並於原告經營小吃店幫忙收拾餐桌、碗盤,未收取報酬或對價。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 44條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 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44條: 教師法修法》學校不處置不適任教師,將逕送專審會處理並追究校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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