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6大伏位

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機械相關技師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機械相關技師,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8.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頭:彎板機、衝床或成型裝置、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的則,就本租賃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2.2乙方司機必須嚴格按照塔吊操作規程安全操作,制定塔吊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維修保養及各種檢查記錄。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1.5負責提供塔吊安裝、拆卸、使用過程中的用電和電費;提供塔吊使用所需的專線電源及進電配電箱,一次電源箱距離塔吊中心不超過5米,;自行解決吊鉤以下的吊繩及其它吊裝吊具。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以下之操作者是否需考取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照? – 法律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 一、乙方進場前必須向甲方上報本汽車吊相關安全合格證書及操作人員證件(吊車司機操作證),且上報合格證書及操作人員證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第2條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 第113條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 …
  •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
    氣設備有無異常。
  •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吸收運動能所造成之力。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113條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114條第一種壓力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一、從外國進口。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安全帽好熱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第164條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第165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第166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附表四十七),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152條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第17條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2、固定式及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 構造標準第4.3節及第4.2.5 節規 定,吊鉤應設置有防止吊掛用鋼 索等自該吊鉤脫落之裝置。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70條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吊籠,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吊籠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第58條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57條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第55條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所以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手就不可以做固定式起重機的吊掛手。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但水管鍋爐、組合式鑄鐵鍋爐等分割組合式鍋爐,得在安裝築爐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鍋爐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起伏等動作試驗。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第158條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但固定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四)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七)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 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 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
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
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
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
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
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3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七、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無法派指揮人員者,
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 第7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 7.胴體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板、凸緣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
  • 第61條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 八、電壓、電流及其他電氣系統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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