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勞基法詳盡懶人包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外籍勞工勞基法

依已締結之勞動契約給勞工復職;應給付勞工不可工作期間之薪資、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另應多付至少相當於勞動契約所規定之2個月薪資之款項。 若勞工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領取離職金,並應向雇主賠償勞動契約所規定之半個月薪資與相當於勞動契約所規定之薪資的未事先通知天數應賠償之款項及將職訓費用退還給雇主。 外籍勞工勞基法 雇主應通知試用結果,若試用合格,於勞動契約已約定試用條款者,即依勞動契約繼續履行即可。 試用不合格,則終止已締結之試用契約或勞動契約。

外籍勞工勞基法: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一、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1. (一)、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勵馨外勞庇護中心督導李凱莉指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未詳細規範各領域、部門評鑑委員人數,呼籲相關單位重新檢視公部門、學者、民間團體等代表人數是否平均。

  •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勞動部與衛福部從2018年12月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但調查發現,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雇主主要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占85.6%為主,其次為「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占8.6%。

而此三種工作之來臺資格,則另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處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11種類型之規範、來臺資格、薪資待遇、在臺適用之勞動法規都不同,實務運作仰賴政府就該領域另訂相關規範。 外籍勞工勞基法 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以就業服務法第42到第62條之規定為基礎。 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者,雇主應於前述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勞保局申報。

外籍勞工勞基法: 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

值得注意的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如已依該法規定適用勞退新制者,應優先適用該法,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 僱主支出方面,僱用外勞的成本也不僅限於外勞薪資,各國在引進外勞的同時也會徵收不同的稅或保險費,這也是僱用外勞的成本之一,在僱用外勞前要好好計算一下。 住宿方面,大多數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台灣近年也在修訂外勞住宿的相關法令,希望強化外勞的照顧,避免像是之前物流中心發生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2名泰籍移工殤客死他鄉的悲劇。 您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依我國稅法規定,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繳納所得稅。

至於勞動檢查的問題,遠洋漁業在境外作業時,在國外港口執行公權力是否允許有很大的變數,在國內已實施訪查機制、專業的SOP,訂定時也有請教專家、學者。 漁業署提及我國遠洋漁業已被歐盟發黃牌,個案的發生擔心衝擊到全體漁業形象,較為嚴苛開罰漁民也是依法行政。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外籍勞工勞基法: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嗎?

基此,雇主終止員工勞動契約時間(即員工在職最後日)為107年9月11日,以勞動契約終止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至應預告日數最後1日為107年9月2日,通知當日不計,故雇主至遲應於107年9月1日(含)前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但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勞工之勞動契約期限不得超過工作證期限。

外籍勞工勞基法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外籍勞工勞基法: 適用勞基法外勞3個月內續約年資併計,家庭類依勞雇雙方約定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 勞動部今天發布最新「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結果發現尚未適用勞基法的外籍家庭看護工6月總薪資為1萬9947元,包含經常性薪資1萬7550元、加班費2059元,但每日實際工作時間約10.4小時,且有8成1雇主未規定工作時間。
  •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有關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

故8月27日偕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脊隨損傷者聯合會至勞動部遞陳情書、抗議,希望政府不要再犧牲重症患者與被照顧者的權益,與加重照顧家屬的長照負擔,能夠協助爭取台灣移工雇主爭取應有的權益。 外籍勞工勞基法 後又於9月17日在立法院與勞動部代表,協商與建議勞動部能夠超前部屬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但截至10月18日止,都沒有收到來自勞動部與印尼協商的任何回應與回覆。 因此,許多關心印尼政府片面決定印尼看護工「零付費」的民團代表與需要外籍看護工的被照顧者,今天前往「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表達抗議。

外籍勞工勞基法: 雇主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外籍勞工勞基法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外籍勞工勞基法: 外籍看護「零付費」沒錯!台灣雇主不是弱勢應該負起責任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如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部分以實物給付。 有關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 又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外籍勞工勞基法: 七、 休息時間與休假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外籍勞工勞基法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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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註腳 勞動部(2015),《基本工資調整外籍勞工是否適用?》。 勞動部(2018),《106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外籍勞工勞基法 吳佩芬(2012),《外籍人士享有同等醫療保障》,中央健保局電子報,第213期。 ]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前段:「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外籍勞工屬於「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所以也是全民健康保線的被保險人,詳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外籍勞工勞基法: 勞動法-解析-討論

目前全台灣雇用外籍和護工的家庭高達21萬,且每年幾乎以上萬的人數向上成長,這個現象說明現在的長照人力大量仰賴外籍看護工,台灣人已經很習慣以聘用外籍看護工來解決長期照顧的人力問題了。 另一個是《長期照護服務法》,根據行政院衛福部的說詞,這個法案「確立長期照護機構、長照人力品質的規範,並將長照家庭納入保障規範,並提供支援與津貼,將可造福百萬需要長期照顧的家庭」。 但是在已經三讀通過的《長照服務法》中,卻有一項設計使得這個繼全民健保之後最重要的社會政策,極可能淪為空頭政策。

外籍勞工勞基法: 雇主好像違法怎麼辦? —— 教你如何維護自身工作權益 (檢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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