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條詳細介紹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 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 欺罪外更論背信罪。 被告於出賣土地後翻悔不賣,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買 主如因此受有損害,儘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至被告所立之拋棄繼承 書,既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即無偽造可言,亦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39條

且執行法院是否除去執行標的物上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係以該租賃權如存在是否足以降低執行標的之價值而影響抵押權為斷,尚非謂執行法院應就租賃關係是否真正加以判斷。 故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除去租賃權時,僅需就當事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證據作形式上之調查,至該等契約書等是否出於虛偽之意思表示或有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尚無實質審查之義務。 進一步言之,即使執行法院就租賃關係存否已為認定,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當事人非不得再行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是故,執行法院就本件租賃關係之存否,亦僅具形式審查權,要屬無疑(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被告2人向執行人員訛稱前開執行標的存有租賃關係云云,縱有不實之情形,然執行人員因而登載該不實之事項於執行筆錄上,按上說明,乃基於執行法院就租賃關係存否並無實質調查權限,並非因被告2人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所致。

339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規定註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39條 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處分財產而致財產侵害為客觀構成要件。 行使詐術,係指傳達與客觀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相對人陷於錯誤,以其與詐術之行使具備直接的因果關係,若是相對人陷於錯誤並非來自行為人詐術之行使,則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339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1)上訴人提出偽契,對於他人所有之山場杉木,訴請判令歸其所有, 即係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於己,雖其結果敗訴, 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成立詐欺未遂罪名。 上訴人變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事實,係為達其詐得財產上不法利 339條 益之方法,其詐欺未遂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 項之罪名,核與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第一審判決 併列背信法條處斷,原判決予以維持,均難謂無違誤。 按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 若取得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699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詐欺得利罪之成立,祇須一方施用詐術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已足,並非以對方有交付行為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2126號判例意旨參照)。

339條: 詐欺罪的相關法條

至被告陳玲華是否因訛稱前開執行標的存有租賃關係,因此得規避嗣後執行解除占有,並詐使執行法院為拍定後不點交處分,圖牟平白繼續占用他人經拍定房屋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一節。 339條 因執行法院就不動產之使用狀況為形式之調查,執行債權人亦得就執行法院所諭知「不點交」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是被告2人並未因其為虛偽陳述而受有不法利益。 是執行債務人以不正手段繼續占有執行標的,雖足非議,但仍不得謂其因此受有「不法利益」至明,則被告2人所為,核與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以該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37號刑事判決)。 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倘行為人以詐術使人對其所持有之財產發生支配力一時弛緩現象,並乘機取去被害人財物者,由於被詐欺人並未因錯誤進而本於處分財產意思施以處分行為,該物之持有移轉乃由施詐行為人之自身行為所造成,與詐欺罪之要件並不符,自應改按竊盜罪論科。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39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39條: 詐欺罪-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41條(準詐欺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是以,行為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均較普通詐欺為重,爰定為第一款加重事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上訴人素無正業,平日結合同夥,專以竹籌紙牌局賭,從事詐財,其假賭 博之名,行詐欺之實,顯非賭博行為,應構成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罪。 2.上述是刑法背信罪的規定,由法條文義可知,必須小王有委託小明代為處理事務,而後來小明違背小王的委託內容,造成小王有10萬元的損失,這樣小明的行為才算構成背信罪。 指將不實事項透過電腦接收之方法存入其記憶體或以非正常之程式驅動電腦系統之運作,例如:將執行利息扣除之程式夾藏於子檔案中,或未經授權鍵入通行密碼之行為。

339條: 刑法339條: 刑法-名詞解釋 不正方法&收費設備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39條: 相關文章

為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同時遏止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爰第一項增列得併科罰金之處罰規定。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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