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條第一項介紹

刑事訴訟法 所有條文 – 全國法律網 法律諮詢免費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準備程序主要的任務在於決定該案件所適用的程序,以及進行審理程序的準備工作。 如果被告在準備程序中認罪或自白,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法院可以裁定將該案件依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

251條第一項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1條第一項: 刑法 251 條第一項 刑法修正要點說明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51條第一項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251條第一項: 自訴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251條第一項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條文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51條第一項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51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251條及第313條條文 @ 太平公職考試資源分 …

(二)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仍維持原條文規定範圍。 惟原條文所稱「穀類」、「種子」等物品在定義上易生疑義。 爰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糧食管理法」等規定,修正用語,以臻明確。

爰參照第一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訂對該行為之處罰,避免業者以此方式影響物價,形成犯罪死角。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配合項次調整並作文字修正。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 251條第一項 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逾期 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251條第一項: 散布「假訊息」的刑法責任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1條第一項

法務部「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新聞稿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51條第一項: 相關知識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 而現行犯,依法人人得逮捕之,現行犯逮捕後逮捕人須將該犯罪嫌疑人盡速送至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處。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251條第一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251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251條第一項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251條第一項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51條第一項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51條第一項: 刑法277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251條第一項 – 法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定價:630元 優惠價:95折599元;內容簡介: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 …

251條第一項: 犯罪偵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啟動偵查程序,進入偵查階段。 當然在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後,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原告)與被告。 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

251條第一項: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知識摘要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當事人提出上訴書狀後,第一審法院會先對該上訴為合法性審查。 若上訴不合法,因為此時案件仍未繫屬,沒有訴訟關係發生,故以裁定駁回上訴;若上訴合法,第一審法院則會將案件送交第二審法院,此一「送交」會發生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效果。 若上訴不合法,因為此時訴訟關係已經發生,法院須以判決駁回上訴;若上訴合法,則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251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在自訴中,雖然由自訴人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但自訴人並沒有如同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僅能自行蒐集證據,至多是在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而已。 若檢察官起訴被告或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案件便進入法院,分案由法官承審,正式繫屬於法院。 目前實務上分案方式,是先將案件分給個別法官,由該法官擔任受命法官,負責案件的進行。 若該案件依法可以獨任審理,則會由該法官審理終結;若該案件依法須由合議庭審理,則進入審判程序後,原則上會由該法官所屬庭別的庭長或審判長擔任該案件的審判長,並由該庭的其他法官擔任陪席法官,組成一個合議庭。 251條第一項 合議庭的組織,在通常程序的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3人,第三審則為5人。 犯罪發生後,偵查犯罪之程序即會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包括媒體報導,實務上稱為「剪報分案」)等原因開始運作。

251條第一項: 相關連結

審判程序,首先行調查證據程序,例如詰問證人、提示書證及物證。 證據調查程序是由檢察官依法負舉證責任,將證據提出於審判庭上,使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 由於被告不自證其罪,因此不需負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有權利針對檢方(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舉出反證。 在這個階段,雙方就證據的證明力互相攻防,盡力使法官形成對己方有利之心證。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51條第一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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