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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協會查詢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但為第二 款或第三款之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一、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委託書可以不用報內政部,但在該次會議之紀錄應載明委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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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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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
-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時,得準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註銷,重新發給。
- 一、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 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協會查詢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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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三、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一、社會團體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於團體名稱冠以社團法人後,該社團法人即為團體全名稱之一部。 二、社會團體已完成法人登記後,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19點,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當選證明書、圖記及其他文書等,毋需更換。 協會查詢 三、故團體登記後,共有2張不同機關核發證書,本部核發之立案證書1張及法院登記核發之法人證書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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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記遺失: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二、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程序:登報聲明作廢(至少刊登一天),刊登內容:「協會名稱、內政部核發之○○○字號立案證書(或圖記)遺失,聲明作廢」,找任一報紙刊登皆可。 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2.報紙 3.本部原核登記證書影本(無可免附);紙本寄至內政部辦理。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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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登記後,團體章程及對外名義,可自行增列【社團法人】文字,如章程,公文,信封,收據等等。 五、團體於完成法人登記後,僅須備1份公文,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檢送至本部備查即可。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 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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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 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協會查詢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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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一、可電洽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詢問。 協會查詢 二、上「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進入首頁右邊「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可關鍵字查詢),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 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 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 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時,得準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註銷,重新發給。 另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整理小組之任務為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故不得再吸收新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