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詳解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另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當事業單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13條之規定,採用結清年資方式或者事業 … 請領退休金,新制年資的退休金額則於60歲後向勞保局個人帳戶制中請領。 此外,在勞退新制的部分,勞退新制是由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百分之六到勞工退休帳戶,因此可以領到多少退休金,完全要看退休當時專戶所累積的本金及收益為準。

  • 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 ※以上所列之3種金額(18萬、36.2萬、78.1萬),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調整公告之。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

勞動部最後說明,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與委員們的大力支持,讓法案能順利完成三讀通過,在新法正式公布施行的過渡期間,勞動部會多加對外宣導,特別是關於派遣勞工權益的新規定,將協助企業妥為因應,以保障勞工權益。 (一)違反本條例經處以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至於缺點是每月薪資的1%至6%存入退休金專戶裡,因此當下可運用的收入減少。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退休金理財第一站提供關於退休生活各種理財方面的資訊,不論是已經退休的你還是現在就開始準備未來的退休計畫,都可以從這裡找到你想要的資訊。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政府資訊公開

因此當勞工申請自提之後,每月的薪水將減少1%至6%匯入退休金個人專戶,生活上能夠運用的資金也就隨之減少。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10.請檢附非委任證明書及公司章程、獨資之事業單位(商行、企業社)請檢附公司歷年變更登記表-若有結清舊制年資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及廠長者。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若雇主未給付勞工退休金,將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且要求在期限內完成補發。 當然,如果不清楚該如何計算基數和年資的話,也可以直接使用勞退舊制試算表,填寫工資和到職、退休年份,系統就會自動算出退休金總額。 舉例來說,勞工的年資為28年7個月,選擇勞退舊制,則前15年適用2個基數,後13年適用1個基數,剩下的7個月滿半年,因此以1年計,也適用1個基數。

意思就是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的上限為15萬元,因此勞工最多每年只能夠提繳「15萬元 x 6% x 12個月」,也就是10.8萬元。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樹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 勞動部並再次強調,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勞動部重要政策,這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入法可以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並不會發生勞工團體擔心有鼓勵企業使用派遣的情形,所以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不過,結清年資轉到新制個人帳戶,並不是自己說得算,還是需要符合三大條件:. 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 2010年6月30 …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如何結清舊有的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必須年滿六十歲才能請領退休金,而工作年資(指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一個基數就是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則以1年計。 6.若以勞動部公告自107年4月1日起適用之平均餘命、利率(104至107年之平均數為1.1843%)等資料作為計算基礎,平均餘命20年的65歲勞工請領月退休金,其個人專戶內結算總額每一百萬元可請領之月退休金為4,674元,即每季14,022元。 ⑤ 基上,勞工須有該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其符合或優於同條第3項規定之結清金,始有同條例第13條第2項動支準備金與施行細則第12條移入個人專戶規定之適用。 ④ 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假設勞工的每月薪資為5萬元,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勞工每月的月提繳工資為50600元。 當勞工申請自提6%,則依照月提繳工資50600元、且提繳12個月計算,則勞工1年共提繳了「50600 x 6% x 12」,共36432元進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舊制退休金別忘記 勞工局把關追回退休金近千萬

換句話說,只要許先生領過八十八次,也就是領了七年又四個月的老年年金時,他所領的年金額總計就已超過一次請領的錢(22,455元×88次=1,976,040元>1,975,500元)。 而且萬一許先生領不到八十八次就身故的話,家屬還可要求勞保局退還差額金。 不過,結清舊制年資須符合三項條件:一、勞工於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二、2010年6月30日前轉新制;三、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換句話說,就算勞工在離職(退保)當下並未請領舊制退休金,但仍然可以在5年內向原雇主請領,如果未請領,則勞工局也會在通知並且經過同意後,才會註銷勞工退休金專戶。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3.工作年資滿15年係指實際提繳退休金之總年資滿15年,唯一的例外是,將年資結清金全額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時,舊制年資可以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復依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勞工改選新制,其舊制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基上,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請領係屬終止契約之退休金,非屬上開規定結清之退休金者,並不適用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勞工於請領新制退休金後繼續於原單位任職,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辦理舊制年資結清並將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依上開規定其所採計之舊制年資,始得併計雇主續提退休金之工作年資,如併計後之工作年資滿15年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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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的勞工退休金早於民國73年開始實施,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制定,規定雇主必須要依照勞工每月的薪資,提撥薪資總額的2%至15%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依本會83年6月23日(83)台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釋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7條係參考『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8條及『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第5條所訂定;有關勞工工作年資計算,應指受同一雇主於同一事業單位調動之工作年資為限。」先予敘明。 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非屬於可結清年資之對象。

雖然勞工退休金制度在2005年更改為新制,如果在2005年(民國94年7月)前有參與舊制的勞工,在退休時記得要向公司申請舊制退休金。 這裡將為您說明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查詢方法、計算公式、申請對象,以及勞退舊制的線上試算。 當勞工跳槽,原本在老東家服務的年資,全數泡湯,因此可知工作年資與退休金具有臍帶關係。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退休關注議題

而在了解勞退自提是什麼、稅賦可以節省多少錢後,勞工可以考量當下的經濟狀況能否負擔、以及未來是否需要更多的退休保障。 勞工也可以評估自提的金額該進行節稅、定存、或是投資才能獲得最大的效益,由此思考勞退自提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 回到上一段計算出的36432元為不需要課稅的部分,因此可以算出「36432 x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5%」,大約等於1822元,也就是勞工該年度可以節省1822元的稅賦。 假設該位勞工加上年終的全年薪資所得為70萬元,依據財政部稅賦署公告,70萬元在扣除免稅額(9.2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4萬元)、薪資所得扣除額(20.7萬)等項目後,套用「所得稅適用稅率」,可知該位勞工的所得淨額屬於第一級,所得稅率為5%。 如前所述,勞退自提能夠享有節稅的優惠,勞工自願提繳的1%至6%將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雖然司法實務上不乏有採取勞動部見解之判決(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司法實務判決多數見解還是認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既然勞工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開始起算,即勞工舊制退休金基數計算自不能再以適用勞基法後重新起算一個「新」的15年,否則法規適用上即有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惟若雇主欲援引上開司法實務判決對其為有利解釋時,建議若能提出針對適用勞基法「前」年資相對應之結清規範,亦較符合事理之平。 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退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有關年資結清之規定,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得為之。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年資結清,其標準及方式,該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13條第2項訂有明文,即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勞工所保留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結清金並得自中央信託局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應。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勞工退休金改選新制後,如雇主提前結清舊制年資,合意以較低薪資作結,可以嗎?

1.年資結清金可以全額或部分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惟僅當全額移入時,舊制年資方可併計為新制之工作年資,併計之後達15年者,當請領退休金時,可享有一次領或分期領的選擇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目前正在適用勞退新制(即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但同時保留著勞退舊制(即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的勞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先行結清勞工所保留之勞退舊制年資退休金(以下簡稱“年資結清金”,以與退休金作區別)之謂。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依所填受僱日、適用日、平均工資等估算;估算結果僅供參考,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洽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詢問。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 而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係於勞動契約存續之狀況下針對勞退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作結清,並非更換勞動契約重新受僱,所以其他與年資有關的權益(例如特別休假、預告期間)仍然維持從受僱日起算工作年資,不會受到影響。 1.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因此,勞工在成就退休要件之前,本即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當然無法強迫雇主辦理結清,同樣地,雇主也不能強迫勞工辦理結清。 結清因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爰如勞工將結清金移入個人專戶時已非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則與上開結清規定意旨不符。 查該條例第14條有關雇主每月負擔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規定,係最低標準之規定,如雇主欲調高提繳率,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至於缺點則是勞工自提是自行負擔,也就是這筆錢會從勞工的每月薪資中扣除,不再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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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舊制退休金是和雇主請領的,所以一定要自行請領,五年內都可以請領退休金。 最好的方式和原雇主協調,給你一筆舊制退休金,如果雇主有每月提播退休金到台灣銀行戶頭,退休金仍在,2005年7月1日以後換到新公司後則走新制退休金。 13.非委任證明書及公司章程、獨資之事業單位(商行、企業社)請檢附公司歷年變更登記表-從帳戶支付結清金之勞工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及廠長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爲改善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中,年資必須在同一家企業才能累計的缺點,勞工退休金條例設計勞工個人帳戶,年資可以跟著勞工跑,逐年累計到勞工退休時;雇主則每月最低提繳勞工每月工資的6%到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等到勞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時,即可尤其個人退休金帳戶中領得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時才有向雇主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因此對於改選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沒有為其結清舊制年資的義務,但如勞雇雙方約定依法結清,並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所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之初即賦予勞雇雙方合意結清之法源。 祝福所有企盼結清的勞(資)方,都能跟資(勞)方達成協議,共創勞資雙贏。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之,故該條例規定結清之保留工作年資,僅限於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計給退休金之工作年資;至於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核計,且「自受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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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請問我是在86年9月進公司,之前在94年改為新制,我在公司已滿25年了,公司之前沒結算舊制的錢給我,請問一下我如果向公司提出舊制結清,我可以領多少錢。 昨天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財政部昨天公布「一○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統計發現,年所得超過五百萬元…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在行政院會核定基本工資調漲方案,並表示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預計由十九萬兩千元調增為十九萬六千元,估計有… 1)離職者應檢附勞工離職證明文件(如有人員離職應提出經勞工簽名之離職證明;若無法提供勞工自願離職證明文件,請公司統一出具員工自願離職切結書【表八】,並詳細載明勞工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離職日期、離職原因..等,以利本府查核),並請蓋公司大小章。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舊制勞保退休金和勞保退休金計算基數都試算給你看

至於勞工退休金的部分,許先生到今年七月年滿六十歲時就在公司服務滿十九年,其中有十二年是在九十四年七月勞退新制上路之前,而從九十四年七月到今(一○一)年七月則有七年時間是參加勞退新制。 另外,結清時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是不行的。 3)退休者/資遣者應檢附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第1個月之繳費計算名冊、退休/資遣前6個月薪資清冊、退休金/資遣費發放證明(請檢附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或銀行匯款證明)。 2)退休者/資遣者應檢附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第1個月之繳費計算名冊、退休/資遣前6個月薪資清冊、退休金/資遣費發放證明(請檢附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或銀行匯款證明)。 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提撥至台灣銀行帳戶裡,此帳戶的所有權屬於雇主,因此勞工在退休時,需向雇主提出退休金結清,而雇主也需要在勞工主張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 因此如果勞工曾經離職,或是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就新職,則工作年資需要重新計算。

由條文中可知,通常雇主只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始有給付舊制年資部分之退休金義務,然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勞雇雙方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提前於勞動契約終止前結清。 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其舊制保留年資共有14又1/2年,計有29個基數(一基數代表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故老何可請求公司以不低於其平均工資乘以基數29之金額結清舊年資,惟老何必須等到公司同意事先結清時才能真正領到該部分之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始應予保留:① 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② 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③ 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 具備上開三要件之勞工,始有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勞雇雙方才可依同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年資。 基此,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因其既無選擇新制之事實,本無「舊制退休金年資」與「新制退休金年資」須分段計算之必要,更無涉結清保留年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得改選新制之期限,係於99年6月30日屆滿,並非7月1日。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結清勞退舊制年資簡介/陳垣銘

因此雇主如與勞工約定以低於上開標準為之者,不生該項結清保留年資之法律效果,須依同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仍應予以保留;且雇主應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第53條、第5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從以上二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可以知道,法院對於工作前15年的基數計算,並非係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開始起算,而是以勞工「受僱日」作為舊制退休金基數的計算時點。 最高法院與勞動部函釋最大的差異,是因為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勞基法第55條規定為前15年以每年2個基數計付,而超過15年者以1個基數計付,但然此僅為「計算基數」之規定,其所稱工作年資15年,仍應該回歸自勞工受僱日起算,而非自適用勞基法起算,始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2關於適用勞基法前後給付規定之意旨。

60歲的阿興(化名)去年離開服務了16年的公司,卻不知離職時已經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可以向公司申請舊制退休金。 直到公司以無僱用舊制員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時,經勞工局審核發現雇主未給付阿興退休金,在提醒雇主相關規定後,順利協助阿興領到138萬元退休金。 陳信瑜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 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非屬於可結清年資之對象。 因為許先生參加勞退新制的年資才七年,依法只能領一次退休金,不過今(一○一)年三月十三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修訂,規定如果勞工可以請雇主先將舊制年資結清,並將結清的舊制退休金全額移入個人專戶的話,只要新舊制年資併計滿十五年以上,勞保局就可將專戶累積數額全數依規定計算發給月退休金。

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舊制退休金基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 惟如勞工任職年資橫跨所屬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時點前後,計算方式有不一樣嗎? 一般而言,應以當時適用法令(例如: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臺灣省礦工退休規則)或勞雇雙方約定為準。 但如當時法令未特別規定,勞雇雙方也沒有約定,那應如何計算勞退舊制之退休金基數? 此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實務見解即有歧異,本期週報將以兩方見解論述二方之差異,提供分析如下。 公營事業的純勞工經內部甄試成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即使保留有勞退新、舊制年資,仍不可以結清保留之年資。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申請事業單位結清年資及無適用舊制勞工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在提撥退休金之後,此筆退休金將存入台灣銀行的退休金專屬帳戶裡,由台灣銀行代為收支、保管及運用。 因此,舊制勞工退休金的帳戶由雇主擁有,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就可以向雇主申請提領退休金,雇主就會從該帳戶中提撥。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2項所定「出勤工作紀錄」,其內容應包含覈實記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至分鐘為止,俾核算勞工之工資,據以作為核計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並自即日生效。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也就是說,若勞工新舊制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只要在退休前先跟雇主結清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並將舊制退休金全額匯入個人退休專戶,就可請領月退休金。 5.月退休金:實際上並非每月發給,而是按季分別於2、5、8、11月的月底前發給。 其金額係依據勞工申請時所適用之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及其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等作為基礎的計算結果。 嗣後至少每3年重新計算一次,重新計算時年金生命表及平均餘命不再變更,只就調整後之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前3年之平均數)及個人專戶結算之總金額重新計算月退休金金額。 勞工請領月退休金之後,其專戶內餘額仍繼續分配退休基金投資收益,並享有保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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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歡迎多加利用。 勞動局說,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 結清年資本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美意,惟是否決定結清仍需代勞方與雇主雙方之共同合意,並非勞工一旦對公司提出結清,公司就必須受限制而同意;亦非雇主可單方面強迫勞工結清年資。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相關新聞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制度必須適用公務員法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只有在其事業單位移轉民營時,才有機會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有關勞雇雙方依該條例第11條第3項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係依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標準計給,故其給付之期限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於30日內發給勞工。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事業單位欲辦理結清舊制勞工年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陳瑞嘉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到99年6月30日期間選擇勞退新制並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也可在符合退休條件時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 此外,事業單位必須在所有舊制勞工離職或退休後,才可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如經勞工局審核發現尚有給付舊制退休金義務時,則會要求雇主足額給付後才可領回,藉此保障勞工權益。 108年勞工局透過審查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申請案,已協助勞工追回近千萬元的舊制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舊制結清: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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