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調動距離詳盡懶人包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目前遇到一個案例就是調動員工至另一工廠,相同職務內容,只是工作地點不同,且由其住宅至新工作地點不到30公里,因此員工不願過去新工作地點,故意造謠及故意放慢工作速度,並與上司起衝突,公司以公告懲處此員工除了調廠之外,五年內不得參與年終獎金分配。 其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員工)「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前面所稱之「當月投保薪資」,是指由投保單位(公司)按被保險人(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勞保局)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員工)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公司)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調動距離: 勞資Q&A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由於新修之調動原則係建立於勞動契約之下,故建議企業組織應重新審視勞動契約是否有相關規定,確定其合法性、可行性並依據實際需求進行勞動契約之變動、修改。 又新修之調動原則第五項要求,調動需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此項規範更是加重了企業組織之責任,為免企業組織與勞方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建議企業組織與勞方簽立書面勞動契約,並於調動勞工前建立適切評估機制(或事先進行諮詢)與充分溝通,如此一來便能避免產生不必要之風險。 (五)又被告公司在台中僅有聯絡處,其編制只有三人,現有人員亦有三人,且工作性質並不相同,實無法安排原告等人於台中任職,已據被告陳明在卷。 而依被告與原告等人簽立之聘雇書所載,原告戊○○、庚○○、乙○○、辛○○四人之被告係以程式設計師聘用,原告工明華、己○○二人則以系統操作員聘用,有聘雇書影本在卷可稽。 從上面幾個案子我們可以知道,調動是否合法,不是因為雇主有需要就說了算。 不僅契約要事先約定,法院也會看勞工的通勤時間、工作條件有沒有改變、改變的合不合理,以及雇主調動的真正理由是什麼。
勞基法調動距離: 法令專區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基法調動距離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勞基法調動距離: 勞工因不願接受雇主調動工作而離職,雇主要發給資遣費嗎?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D原本在新北市上班,後來雇主因為營業需要而決定收店改在桃園開店,一併將D調往桃園。 雇主說,D如果不願意調動,頂多給予10天薪資要D另謀出路,D不服氣就起訴這個雇主。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李先生,非常謝謝您的說明,原來30公里不是法令規定或實務判決累積,而是自行援用就業保險法規定。
- 雇主雖然接受調解、給予C工資,但卻以C違反公司規則「挑撥、造謠不利公司」而將C降為一班組員,扣除津貼與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