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息間隔詳細資料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就上開疑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持肯定意見,認為只要涉及工作時段之變更,就算不是每週定期更換班次之「輪班」情形,也必須遵守「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 其理由為:相較於每週固定更換班次之情形,臨時性地變換工作時段,其時差之調整更顯不易,對於勞工日常生活作息及身心健康之影響更大,如果因而不受到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之規範保障,顯然輕重失衡。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另外要注意的是,計算退休金、資遣費時,勞工的平均薪資不能將無薪假期間的薪資列入計算,應扣除並往前推計。 筆者曾辦理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的修正工作,少年矯正專法的制定工作也參與了前半段;其間曾參與106年的司改國是會議,… 人口結構、世代正義、權利義務等趨勢使得18歲公民權越來越急迫,在修憲複決公投沒有過關、同意票不如預期的狀況下,… 本周5(12月9日)立法院將協商《氣候變遷因應法》,此案在今年5月,立法院上會期初審通過時並沒有充分討論,只要稍有不同意見條文就保留,…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以及居住型態改變,近年來積極推動各項長者的關懷政策,並將服務傳遞至社區,…
勞基法休息間隔: 民眾提案「休息時間應納入工時」 勞動部:若有待命事實就算工時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故勞工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一家知名輪胎公司近日被員工投訴,工廠為了維持機台24小時運作,將工作分為早、中、晚三班,但員工休息時間都是邊吃便當邊操作機台,用餐時間形同虛設,等於員工根本沒有休息時間。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休息間隔: 《勞基法》二讀通過 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定明文。 本件被告公司係實施「隔週休二日」制度,即原告等每月至少有2個週六須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原告等主張在被告公司每2週工作時間為88小時,其中4小時為延長工時等情,即非無據。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工作時間由上午7點50分至下午5點,午休1小時,再扣除間休時間45分鐘,故原告每日工作時間為7小時25分,雙週工作時間總計約為82小時,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即無延長工時之情形等語。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如果並非「輪班制」的勞工,臨時變換工作時間,是否也需要遵守「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的規定呢? 專業律師根據法院判例指出:法院目前見解並未統一,但臨時性更換工作時間對勞工作息和身心影響很大,如因其身份不符「輪班制」而喪失權益保障,反而有些輕重失衡。 雇主若未經勞工「書面」同意而逕自排定無薪假,進而扣減勞工工資,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得裁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一方面,若勞工不同意放無薪假,卻遭雇主片面實施,可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基法休息間隔: 「鬆綁7休1」、「輪班間隔8小時」 勞動部公布這50種行業可連上12天班
最後,當各版本的修法草案進行表決時,國民黨與親民黨團提出的版本,在民進黨團的人數優勢下都遭否決;而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版本,則順利通過二讀,明訂未來只要雇主只要經工會同意,或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將勞工的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立法院從昨天起,針對《勞基法》修法展開不斷電的跨夜修法審查,剛剛凌晨2點30分左右,二讀通過《勞基法》第34條、由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草案,明訂未來只要雇主只要經工會同意,或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將勞工的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勞基法休息間隔 三、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預告期間將到2月9日,這段期間內將繼續蒐集各界意見,彈性例外適用行業別適用狀況是「非經常性」狀況,後續若確定公告,尚需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林淑芬說,尤其目前國內的醫護人員,有多少人是必須吃安眠藥才能睡覺的嗎?
- 其實人都會有生理需求,因此諸如上廁所、喝水等,雖然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範圍內,也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但還是屬於提供勞務或待命的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註1),這段時間內雇主還是需要支付薪水。
- 勞動部解釋,和交通部、經濟部會商後,認為台鐵、中油、台電、台糖等輪班人員工作有專業性,且新進人員培訓需特定程序及期程,法實施初期,人力一時難以因應增補之工作特性,因此將其納入輪班間隔可縮短的適用範圍,但附加期限,期限屆滿後應符合間隔11小時規定。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 勞動部今天公布最新減班休息(無薪假)統計,實施人數1萬8163人,較上期增加517人。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達到勞工恢復體力的目的,而休息30分鐘是連續的時間,不能拆成3次10分鐘來休息。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勞基法休息間隔: 輪班星人注意!更換班次時雇主應給予多久的休息時間呢?
勞動部説明,為保障輪班勞工權益,避免不當輪班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週休二日新制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明定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應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 考量雇主需適度緩衝期,以調整工時及人力配置,爰該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之。 如果公司因經營型態,實施輪班制的出勤方式,常見如服務業、製造業、醫療業、媒體業等,就必須依勞基法§34Ⅱ規定,在更換班次時,應間隔至少有11小時休息時間,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況才可鬆綁間隔8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勞基法休息間隔: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雇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的規定而制訂。 雖然算出來的工資是9000,但因為無薪假期間的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雇主仍須給付25250給勞工。 勞基法休息間隔 以2022年12月來說,例假日及休息日共9天,當月正常上班日為21天。
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勞基法休息間隔: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可上勞動部網站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本填寫,若要調整協議書內容,注意仍須載明實施前原訂工時、薪資、實施期間、實施方式、減少工時,以及減少工時後實領薪資。 關於媒體報導「輪班須間隔11小時,擬延2019年實施」,勞動部澄清,由於各行各業型態迥異,人力配置及缺口不同,勞動部係蒐集有關部會意見,提供建議予行政院參考;至於施行日期,由行政院頒訂。 「輪班間隔8小時」的例外情形部分,將台鐵乘務人員、台電、中油、台糖輪班人員,及台電、中油、台水搶修人員列入輪班間隔可縮短的適用範圍,其中台鐵輪班人員自3月起到2019年12月底適用,台電、中油、台糖輪班人員自3月起到2019年7月底適用,其他搶修人員則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有明確的區分,而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員工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這段時間雇主不必支付薪水。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指出,上次修法,雖然新訂勞工輪班間隔休息時間11小時的條文,但因為現今複雜的勞動型態,有許多例外狀況難以適用,所以法條中留下「施行時間另定之」的條文,讓新法遲遲無法上路;經過此次修正後,透過更細緻的立法、增加彈性,讓例外狀況經勞資協商同意下可適用8小時規定。 無薪假是暫時性措施,而非永久性,法條規定原則上以3個月為限,若有延長期間的必要,必須重新徵得勞工同意;而若事業單位營運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同意的實施期間已過,就要立即恢復勞工原本的勞動條件,也就是工資、工時應回到原本的水準。 依勞基法§35規定:「連續工作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
勞基法休息間隔: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勞基法第34條第2項「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似仍只適用於「輪班制勞工」。 然而,本文認為前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持相反見解之理由,亦非無理由,故後續是否會被其他法院所採,值得持續觀察。 「無薪假」是「減班休息」的概念,指事業單位因外在經濟環境劇烈變動造成勞動力過剩時,勞工與雇主透過協商而暫時減少工時並導致工資減少。 另一種情況是縮短工作時間來安排休息時間,像是從事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員,或從事高溫、危險、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因所耗費精神更多、體能負荷量較大,每次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調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們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客服人員因工作有連續性須值班,雇主讓其在值班時間內用餐、上廁所的時間,也屬於休息時間,就不受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的規定(註2),但讓客服結束值班後,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雇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 針對本次勞動基準法第34條修正法案輪班間隔時間問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日表示,現行輪班間隔仍是8小時,並非如媒體所述已經是11小時,而本次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後,「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的輪班間隔,才能正式實施上路。
-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而如護理師等三班制的工作,一般工作情況是每日輪一班,每班8小時,每日有16小時的休息;縱使在特殊的例外狀況下,因為調班,如一天排日班以及大夜班,中間休息8小時,但因此卻可換有隔天一整天二十四小時的全日休息,這種狀況也不會成為其常態性的工作情況。
- 中卻沒有找到明確的解釋令,因此為求慎重,我們也另外發函向主管機關詢問,並也得到了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回應。
- 查,廣懿公司工廠從事轉印花加工生產,其流程為:第一工段配墨打色:客戶監工,每次對色約15分鐘;第二工段印刷印花紙:印刷機轉數每分鐘30-40公尺、上下版1支約15分鐘;第三工段轉印、驗布、包裝,轉印機台轉速1分鐘約15公尺。
-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的規定而制訂。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林美珠進一步說,目前經過盤點,認為可鬆綁七休一的行業,就是基於去年9月的函釋的三個例外狀況,考量實際狀況,規定得更為完整,例如新增因應重要運動賽事轉播、在隧道等偏遠地區工作或辦理非經常性的活動與會議等狀況,並沒有廣開後門。 徐國勇21日上午與勞動部長林美珠召開記者會,說明外界較有疑慮的輪班間隔與鬆綁七休一規定。 2.勞工退休金新制: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勞基法休息間隔: 未足額提撥退休金 勞動部去年100企業挨罰逾千萬元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為了讓輪班制、緊急性、連續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較彈性的休息規定,在勞基法§35後段但書有提到,實施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徐國勇表示,未來修法後,週休二日的原則仍不變,要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勞動部同意,認為確實有調整必要時,才會公告放寬指定行業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且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天。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指出,在新法適用下,一般非輪班制工作,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也就是一日有16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即使加班,上限是4小時,一天最高工時是12小時,到隔天上班至少有12小時休息間隔。 而如護理師等三班制的工作,一般工作情況是每日輪一班,每班8小時,每日有16小時的休息;縱使在特殊的例外狀況下,因為調班,如一天排日班以及大夜班,中間休息8小時,但因此卻可換有隔天一整天二十四小時的全日休息,這種狀況也不會成為其常態性的工作情況。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休息間隔 徐國勇指出,如果是3班的輪班制勞工,基本上不會有加班,休息時間每天有16小時;會需要輪班間隔例外8小時的狀況,只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的銜接點」,例如從上午8時到下午4時的早班,換成輪大夜班的凌晨12時到上午8時,中間就只休息8小時,但勞基法有規定一週換一次班為原則,不可能頻繁地換班。
勞基法休息間隔: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勞動部表示,輪班間隔的例外情形包含台鐵、台電、中油、台糖等3情況,「鬆綁7休1」部分以「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特殊」等4項例外為基礎,包含客運業、貨運業、食品製造業、水電燃氣業、製造業、旅行業等共50行業別。 一般公司會在上午上班4小時後,有中午1-1.5小時休息時間,讓員工外出用餐,如文章開頭的案例,讓員工邊吃便當邊工作的情況,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勞基法休息間隔 企業遇到急件須趕工,或因產業型態須讓員工輪班,該如何安排員工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