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6條9大優勢
耿民經過詳細的調查,最終為自己的同行做無罪辯護,但最終,法院對其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多年來,僅在陝西,就發生多起律師被指控偽證的案件,但真正被法律追究的,這是近年來的第一起。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这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的条款,客观上已成为很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业务望而却步的直接原因。 这一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变成了有罪推定,即只要辩方的证人、证据与控方矛盾,最简单的判断就是,必然有一方在造假,而代表国家检控机关的控方一般不会造假,由此就可以推定是辩方有诈,辩护律师就要承担责任。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刑法306條解釋
原因在於本罪中引誘既可以是物質性的利益,也可以是女色、榮譽、許諾工作機會等非物質性利益,總之,必須對證人許以一定的好處。 如果在律師取證中,或者調查證據中,並沒有許諾任何好處,只是進行一些引導甚至誘導,以期取證更規範,更能獲得法庭的認可,都不是本罪的“引誘”。 比如辯護人向證人介紹了某項貪污案件的基本情況後,告知證人如果能證明涉嫌的某筆款項只是用於單位的正常開支,就能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辯護人只想幫助證人回憶案件的具體情況;等等。 在前述情形中,如果律師僅僅使用這些行為和方法,而沒有采用其他威脅或者許以好處的引誘手段,即使存在一定的不規範之處,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6年,陝西省律師平均每年受委託進行刑事辯護的,已經從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此前的6月,張凱等人在重慶代理案件時,受到了不明身份者毆打。
- 这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的条款,客观上已成为很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业务望而却步的直接原因。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当事人的权利,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 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過辯護人因所謂的“誘導性詢問”一審被判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二審被判無罪的案例。 在英美法系對抗性刑事審判中,詢問證人的具體做法是採用反詢問制度。 即先由提出證人的一方對其進行主詢問,再由對方對該證人進行反詢問,再由提出證人一方進行主詢問,以此反覆,直到事實查清。 在普通法的基礎上,英美法系國家就反詢問制度上的主詢問和反詢問設置了若干重要的規則,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誘導性的提問規則。
刑法306條: 刑法306条评析
所以,在一般伪证罪之外,再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是有利于构成要件的明确化,是合理的。 這樣導致的一個嚴重後果是,在刑事訴訟的抗辯制度設計中,擔當查清事實重任、牽制檢察機關公訴權的被告人辯護權,正在嚴重萎縮。 近年來頻頻曝光的冤案,如湖北佘祥林「殺妻」案、河北聶樹斌「姦殺」案,均與律師未能積極有效地辯護、與檢方對抗有關。 有專家認為,所有涉嫌306條的律師,多少都有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也就是不嚴肅、不公正的行為,完全無辜的是少數。 但是,由於沒有建立完善的職業道德規範機制和懲戒程序,使得違背職業道德的律師,就一步跨到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兩級分化,其實也給來自公檢機關的「職業報復」帶來了空間。
我國法院認為,理由是否正當要綜合判斷進入建築的目的、有無急迫的必要性、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來綜合判斷。 指與住宅或建築物毗鄰相連,且四週設有圍障以相隔裡外之土地,該土地不論屬公有或私有,只須設有圍障即為已足,至於該所設圍障之材質構造,究為泥牆、籬笆、鐵絲網、欄木或壕構等,皆無限制。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刑法306條: 相關新聞
因此,为了避免律师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避免刑辩律师“青黄不接”,非常有必要对《刑法》第306条加以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享有一定豁免权这一原则。 結合上文的分析,本罪的“引誘”應與這種在法庭上的“誘導性詢問”不同。 因為法庭上的質證,該證據是否採納由法官結合自由心證決定,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證據,就會排除在本案定罪的證據之中。 《刑法》第306條的“引誘”必須伴隨利益性,如果只是一些誘導則不是本罪的引誘。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306條: 告訴乃論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情況
條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刑法》第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又該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該條第一項之罪係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告訴6月期限 法界:過了就GG
「對我們反映的問題,律師界基本上是有共識的。」李方平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在當事人要求我去調查時,我留了個心,沒有去。但我申請法院,要求證人出庭質證。」耿民回憶說。 「如果是我去找證人作調查,很可能那天抓的就是我。依據的就是刑法306條。」耿民說。 2008年,在陝西省律協的指派下,耿民出庭為兩位被指控偽證罪的律師辯護。 雖然耿民做了無罪辯護,而且至今在他看來,其中一位律師完全是被冤枉的,但已無法改變的事實是,律師閆某最終被判處了緩刑。 耿民介紹,在北京等經濟發達地區,收費標準肯定要高一些。
刑法306條: 淺論刑法上「侵入住宅罪」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刑法306條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因此,与其说是宪法问题,到不如说是一个法律社会学的问题。 是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效果的冲突,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冲突。 本来,蕴涵于第306条的法律目的,是对辩护人、代理人科以不做伪证的义务。 统计表明,新刑法公布后,适用第306条的案件时有发生,说明还是被司法实务所遵守的。 但问题不仅仅时被遵守的问题,而是遵守了以后,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律师不敢办刑事案件,就是怕被司法机关“遵守”第306条。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刑法-名詞解釋 無故侵入&隱匿、留滯&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6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刑法306條 针对性解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刑法306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註釋-侵入住居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誘導性詢問”,是在提問中明示可能的答案,從而強烈地暗示證人按提問者的答案作出回答。 例如,辯護律師問被告:“你根本沒有動那把刀,這是不是事實? 反對誘導性詢問是各種證明體制中對證人詢問的一般原則,其意義在於保證證言的客觀可靠性,防止受詢問人的主觀影響。 在英美刑事訴訟法中,“誘導性詢問”只是在一定範圍以及一定限度內予以禁止。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即使本条和刑法是体系符合的,即使本条和宪法之间是合宪的(有效力),即使本条在现实中是被遵守的(有实效),但本条的效力、实效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却是妨碍了法律职业的一体化(没有效果)。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情況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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