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束營業資遣費6大著數
因解僱在法律上屬於最後手段,雇主應盡一切可能避免解僱(資遣)的發生,故雇主若已符合上述狀況進行「迴避資遣型調動」,勞工應不得拒絕,若勞工拒絕可能無資遣費之請求權,但仍得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本部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如有勞基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連結,或電洽本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 如勞資爭議(非只指此次興航事件)於相關勞動法上尚有《勞資爭議處理法》遵循,不管是勞方或資方一造都應遵照爭議程序辦理與進行權益事項之維護。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該法第17條之規定計算。 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 因為2007年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並且溯及到2005年7月1日,所以在2005年7月1日以後,勞工有「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2005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的情況,會適用新制。 另,勞工被迫解僱失業後,除了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做為補償外,如果符合《就業服務保險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時期的經濟所需。 依照勞基法,當雇主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時,雇主必須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讓勞工可以因為資遣費而暫緩被資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