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7大好處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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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修法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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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本次修訂草案之實質新增或修訂法令約70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公司設立、退出機制及資本制度,明確公司治理主體及其職責,強化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涉及現有及新增章節之內容範圍廣泛,擬退場的台商可特別關注本次修訂對轉股、減資及註銷等退場相關之草案內容,此部分預期將對台商在中國大陸未來之退場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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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法者应通过立法听证、学术研讨等多元途径认真听取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法设计与运行的善意批评与合理化建议,凝聚广泛社会共识,提炼最大利益公因式,画大新《公司法》同心圆。 鉴于现行《公司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憾,建议在强化实体规范之余,充实程序规范,激活公司治理机制与争讼解决机制。 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终审特别程序仅适用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6类案件,笔者建议将股东知情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降低中小股东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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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应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有所体现,做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衔接。 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突出强调企业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能力。 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合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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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在修訂優先購買權機制方面,根據《修訂草案》,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股不再需要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不再要求不同意的股東購買擬轉讓之股權。 而是規定股東應當就轉股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讓股東對外轉股機制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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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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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目记录非必须保存在开曼境内,但若未保存在开曼境内,则每年及在《税务信息权法》 颁布通知或法令要求提供时必须可通过其注册办事处查阅。 回顾我国公司法百年发达史,我国一直采取开放包容、一视同仁、务实灵活的拿来主义态度。 清政府1904年颁布的《公司律》以英国《1856年股份公司法》《1862年公司法》与日本《1899年商法典》为蓝本。 其中,五分之二条文仿自英国,五分之三条文移自日本;而《日本商法典》又以德国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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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企業工會今(30)日前往交通部抗議,批評交通部民航局長、機場公司董事林國顯罔顧專業,以航線來區分航廈,將迫使…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DTTL及其每個成員公司及其相關實體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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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行《公司法》与其承载的四大历史使命存在较大差距,建议立法者突破与超越现行《公司法》的既定框架与思维模式,归零思考,全面修法。 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公司法在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之下,迎来第六次修改。 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打造更具活力的中国市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为预防新旧法之间的真空与脱轨,应保持公司法变革的稳定性、连续性与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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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公司的历次修改而言,始终不渝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改革方向的成功经验与个别规则设计中存在的左右摇摆、忽冷忽热、定力不足的失败教训都弥足珍贵。 1993年《公司法》针对国有与民营公司而设计的厚此薄彼的规则(比如公司债券发行能力与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的不对称)警示我们必须将公司平等原则坚持到底。 2018年《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被滥用的教训警示立法者在鼓励投资兴业时不能忽视交易安全。 归零思考是立法者的重要思维方式,核心在于鼓励立法者解放思想,开动脑筋,自我解缚,摆脱条条框框的思维定势。 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改针对立改废释的立法改革内容,强调立法者全面系统地审视并改革与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核心价值体系不一致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阻碍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抑制股权文化、损害交易安全和制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 但在关注公司法的改革活力时,不能忽视公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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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系统修改。 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 公司法修法 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注意吸收借鉴一些国家公司法律制度有益经验,还适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 做好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正在修改的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并合理吸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成果。 然而《公司法》的五次修改都不同程度存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缺憾,有些制度之间相互脱节和彼此抵触,有些制度设计不符合商业逻辑。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倘根据任何安排配发公司的股份以作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对价并按溢价发行股份,则公司可选择不就该等股份溢价应用该等条文。
  • 《公司法》与《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法人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应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彼此协调,平衡发展。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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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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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法修法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实践中,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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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公司法》继承了欧陆公司法传统,主要借鉴了旧中国1946年《公司法》、台湾地区“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典》。 而2005年版《公司法》从英美法系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20条第3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51条)与一人公司制度(第2章第3节)。 公司法修法 英美信托法框架下的三大制度优势(信托模式的创新性与灵活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义务的严格性)远非大陆法系物权法与合同法所可比拟或取代。 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移植了英美信托制度的精髓,也是对《公司法》的有益支撑。 鉴于英美资本市场比欧陆资本市场更为发达,欧陆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间接融资而非直接融资,我国《证券法》也主要以英美法系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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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公司法修正原擬增訂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最後因考量本項規定恐將大幅增加企業法遵成本,決定本條文不予增訂。 但上市櫃公司仍應留意金管會目前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上櫃公司(估約120家)自明年起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藉以協助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 公司法修法 符合強制設置門檻之公司,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適用辦法規定並配合辦理。 四、允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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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新增:第八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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