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主管機關不可不看詳解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就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及「利用」情形有所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等的情況使得為之。 ﹝1﹞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1﹞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資法主管機關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資法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

A 個資法主管機關 因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有限,無法符合現今社會型態,跟不上國際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潮流。 不論就保障人民權利,或是在國際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往來,舊法都顯得不合時宜。 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例,為鼓勵業者建立自主管理,訂有「網路零售業資安基本查核表」提供業者以資安基本防護基礎進行個資安全防護管理,協助業者因應並落實法規要求。

戰爭爆發至今,俄羅斯及烏克蘭政府雙方已經過多輪的談判,但雙方政府並沒有展現出要為了區域和平,而願意妥協的態度。 如果連基本的個資與資安都做不到,那麼高等解決方案的「隱私強化技術」又如何能有應用空間? 如果數位部平時連個資稽核、資安訪視等的行政檢查都鬆懈,那唐部長所稱的「發展隱私強化技術、發達晶片設計與製造」的美好承諾,恐怕實現的機會渺乎其微。

個資法主管機關: 法律彙編

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1﹞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個資法主管機關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者,應先經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前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

個資法主管機關: 執行措施

且測試該等資料備份時,宜於專屬之測試系統上執行,而非直接覆寫回原資通系統,最後,備份資料如有機密性考量,宜加密保護之。 在重要資訊毀損滅失的風險實現時,完善的備份機制將可確保營運持續。 國際討論之焦點多集中於疫苗接種證明為個人健康隱私資訊、具有敏感性質,國家應恪遵保護人權與隱私的法律義務。

數位綠色證明將包含以下資訊:疫苗接種證明(疫苗名稱與製造商、接種數量與接種日期)、檢測證明(檢測類型、檢測日期與時間、檢測中心與結果)、恢復證明(陽性檢驗結果日期、證明簽發者、簽發日期與有效日期)。 安裝防毒軟體、防間諜及防火牆等保護軟體,定期掃毒並時常更新病毒碼,將安全防護設定盡可能設到最高等級。 刑事責任:營利的主觀意圖(如竊取個資販賣等)或未有營利的意思或意圖(如未盡保護責任導致資料遺失等),刑期2~5年。 個資法主管機關 國發會目前除積極與歐盟進行GDPR適足性諮商工作外,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及國際趨勢,自108年8月起推動個資法修法工作,陸續召開多場座談會與公聽會,將持續徵集、整合各界意見,以利後續相關工作之進行。 公司所有處理客戶基本資料的電腦設備,全部置放於國外的區域中心內,因為機器設備不在台灣,所以不受新版個資法的限制。

個資法主管機關: |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個資法主管機關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群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個資法主管機關

數月前引發爭議的「個人資料評議中心」已是前例,如今再被賴清德院長要求設立因應GDPR的「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也並不令人意外。 但讓人遺憾的是,為使政府各部會在GDPR的依循上能有一致標準,國發會固然可能是短期回應國際規範的解方,但綜觀賴清德院長在這陣子的發言,卻全然未有建置「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的意願,而後者,毋寧才是長遠的解方。 ﹝3﹞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1﹞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個資法主管機關: 法規內容

世界衛生組織則指出,個人疫苗接種狀態是健康隱私資訊,需要採取法律與技術上之保護措施。 而本案學生報名資料遭「瀏覽」一節,如駭客除瀏覽外亦對資料進行複製、拍照、截圖、下載、刪除、竄改等行為,則亦可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而不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罪;如有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或42條之罪。 考量資訊科技的蓬勃發展,資通安全威脅與相關議題日趨複雜、多元,本院除針對我國資安法制及相關規範進行研議外,亦持續深入研究各項新興科技與應用之資安法制與政策議題。 同時,為協助公務機關及各界瞭解資安法制議題之最新趨勢與管理作法,十餘年來,本院持續蒐整國內外資安與資訊相關案例,並從法制與管理的角度,對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因應建議與可行作法,供機關與各界參考。

個資法主管機關

但面對壓力,行政院所採取的應對方式,無論是就GDPR的規範內容而言、就國內長遠的個資保護觀之、或就國際組織的參與來說,卻都顯得十分消極。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5﹞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2﹞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A 員工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亦得負刑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A 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主管機關: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解析:為配合不同安全需求,NCC訂定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中,將智慧型手機資通安全等級區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並對各安全等級有不同適用要求及說明。 為了維護營運與資訊系統之可用性,組織對於資通系統應有適當的控制,若因人力、資源、專業之限制而須將部分資通系統、營運維護外包,也應確保委外的過程、監督委外。 我國個資法將6種個資定義為「特種個資」,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個資法主管機關 但法院認為陳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的目的是呼籲大眾重視保母照顧嬰兒不周的問題,並不具有上述之不法意圖。 且公布的姓名及照片也都是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即便被網路文章刊出仍不會使商女之丈夫與女兒的名譽或隱私受到嚴重侵害,因此法院認為陳女的行為並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之要件,做出無罪判決。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2﹞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讀者若是到104人力銀行登錄成為會員,或是到徵才企業官網投遞履歷應徵職務,又或者是到徵才企業進行面試,讀者應有機會事先閱讀到網站上網頁或紙本書面所揭示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

個資法主管機關: 法規資訊

A 不是,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是由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而來,刪除「電腦處理」字眼,擴大了保護範圍。 例如醫院為免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患者的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患者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個人資料的行為,可認為是為了防止患者權益之重大危害。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初級安全等級為智慧型手機基本隱私保護之最低要求,係應提供個人隱私相關之資料安全,包含手機安全性功能和敏感性資料之相關保護,如有蒐集敏感性資料之行為應明確告知使用者。
  • 在招募員工的法律關係下,就業服務法特別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與就業無關之隱私資料。
  •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 解析:根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11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故選項為錯誤。
  • 在篩選欲聘用之人才之前,組織會對應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調查時可能涉及對應聘者的資料蒐集。
  • 聯繫會議得視個資外洩案件或其他個人資料侵害案件議題之情形,不定期召開,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中央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所以特定非公務機關通報對象應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答案為錯誤。 現代人平常上網的時候,常常會需要在網路上留下個人資料,像是加入成為某網站之會員、網購時所填寫之資料或是在社群平台註冊時留下之資料等等。 學習歷程檔案系統於過去亦曾發生類似事件,當時為公版模組發生問題,造成部分學生無法上傳檔案、甚或上傳後消失,相似事件一再發生之原因究竟為何? 結合法律規範與管理來看,政府將標案給廠商後,「是否有適當之監督機制」、「監督內容與方式為何」、「行政部門有沒有專業人員具足夠資訊能力監督廠商」等,均為委外監督的範疇。

個資法主管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資法主管機關: 胡,怎麼說》趙少康紅了,季麟連唱紅歌…國民黨有多少「個人」紅?

因此,面對如跨境電子商務及金融科技(Fintech)等推陳出新之挑戰,完善個資保護機制並邁向國際接軌,指日可待。 個資法主管機關 猶記得上個月,刑事警察局才推出「網安專案2.0」,其原由在於刑事局統計今年度發生消費者個資外洩高風險賣場有80多家,其中只有29%的業者實際委由資訊廠商做專業處理! 刑事局分析,主要原因在於這些電商公司將個資保護與資安成本視為「不具備必要性」。 而由於多數電商業者沒有建置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的能力,故大多委託第三方建立資料庫。 而這些ERP廠商資安能力良莠不齊,故刑事局成立專案,若再有個資外洩,將針對這些ERP廠商進行刑案調查。 法務部為個資法的解釋機關,個資法的條文中亦有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換言之,每一個行業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是該行業別在個資法的主管機關,例如,畜牧業由農委會主管、金屬製造業由經濟部主管、電信事業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但反觀台灣,過去兩年政府在檯面上幾乎是寂靜無聲,彷彿GDPR是地球另一端的事情。 ﹝1﹞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5﹞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