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葉啟洲懶人包

八、九月專心寫各科解題書,對解題書答案有疑惑時,才會回去翻教科書或參考書。 約在九月底寫完各科解題書,接著開始瘋狂讀自己整理的筆記及解題書筆記,考前一週讀總複習講義和好齊好多,補充法研所題目、文章和最新實務見解。 我練習解題書時,絕對不會直接看擬答,而是先看題目,自己在白紙上草擬解題大綱,再對照解題書擬答。

保險法葉啟洲

葉副教授最後說明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相異處,與保險金給付義務是否有過失相抵適用議題;並以德國2008年的修法為例,認為「過失」與「重大過失」之歸責事由均屬主觀承保範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不負有「不使保險事故發生」的義務。 臺南地院為增進同仁法學知能,提升裁判品質,日前邀請政治大學葉啟洲副教授主講「保險法原理、發展趨勢與消費者保護─相關案例分析」,莊崑山院長、庭長、法官、同仁均踴躍參加。 針對國內多家產險公司核保防疫險時,拒絕重複投保,引發民眾及立委質疑。 本書旨在為法律系、保險系學生及保險從業人員,提供一本簡明扼要的教科書,而且是一本輔以圖解的入門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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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解題較單純,不要執著於瑣碎條文,找一本參考書熟悉體系後,搭配張璐解題書練習即可。 可使用王澤鑑老師的《法律思維》一書熟悉請求權基礎體系,練習用「契類無物不侵他」思考題目,功力應該會大增。 我自己初學法律時,就深知「民法為萬法之母」,因此花費非常多時間研讀民法,沒事也會思考一下民法問題(例如:看到鑽石公主號的新聞,開始思考受困其上的旅客是否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之類的,有點走火入魔XD)讓自己愛上民法,對學習民法應該滿有幫助的。 還在學的同學,建議可以上上看民法專題,有助更了解民法背後的思維,我自己在詹森林老師的最高法院裁判、陳忠五老師的民事責任法專題收穫良多,透過專題了解爭點背後的價值觀衝突,就不必死背學說實務見解(而且會開始為民法背後的人性關懷感動)。

  • 其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要件,必須情事變更為雙方當事人不可預見,且依原定效果顯失公平。
  • 最重要的是,我覺得讀書會另一個重大的意義,就是讓自己有同舟共濟、互相支持的夥伴!
  • 考完一試隔天對完答案、確定自己會通過後,與朋友到九份玩兩天,週二開始準備二試。
  • 葉啟洲過去曾在高雄地院擔任過法官,目前除了在政大教書之外,同時也擔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
  • 第二個問題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與除外責任之間的區辨與評價,在實務上一直存在著爭議,而且同時涉及對保險契約條款的解釋。
  • 今年我有和幾個科法所同學組考古題讀書會,每週寫一整天的考古題,輪流帶解題,最後讀書會有半數同學上榜,可見輪流帶領也有一定功效。

最重要的是,我覺得讀書會另一個重大的意義,就是讓自己有同舟共濟、互相支持的夥伴! 暑假期間整天關在家讀書,經常陷入憂鬱絕望中,每週一次的讀書會真的是當時心靈的綠洲,不可或缺。 科法所同學絕對沒時間補全科班,建議好好上正課和課輔,國考前再買總複習來補充新近學說實務即可。 總複習課程我一試幾乎都有聽,二試幾乎都沒聽,只看講義,但很多老師的講義都整理得很棒,所以還是覺得總複習買得很值得。 考前我只有瘋狂看陳楓講義+黃程國解題書,另外黃程國解題書是我心中前三名的解題書,解題之完整程度甚至可當打底書直接閱讀,強烈推薦。

保險法葉啟洲: 台灣將出現「素人法官」?

案例選擇,多以國內實際發生案例為主,部分案例則基於說明上的便利而將實際案例予以簡化或改寫。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金管會預告的保險契約法修正草案,也納入書中予以適當說明與評釋。 葉啟洲強調,他並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上述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因為若保護產險業者而限縮理賠要件的解釋,也不符合保護消費者以及契約疑義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的原則。 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東京海上日動總是與全世界的客戶站在一起迎接挑戰,並持續不間斷地提供最佳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帶給客戶完全的安心與信賴。

保險法葉啟洲

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本書之撰寫係以法律系學生及實務工作者為主要對象,除講述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理之外,更蒐集整理相關案例及判決見解,俾便讀者得以掌握保險法學理在實際案例上的運用成果。 不過,筆者仍然決定酌予修正改版,主要原因是要將「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此一重要議題,摘要地寫入本書。 過去一直沒有把這個單元寫入的原因,在於特約條款雖然在實務上廣為運用,但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過於陳舊,無法跟上比較法與學說上的發展。 但學校的教研事務繁雜,若要照原本計畫完成再撰寫,可能遙遙無期。

保險法葉啟洲: 葉啟洲 保險法實例研習

本書內容包含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海商法、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 本書所倡許多立法之前導理論,並於新修正保險法(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七月九日總統公佈施行)中加以落實,包括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等,亦可作為本書對於我國保險法學發展或有貢獻之一項記錄。 葉啟洲過去曾在高雄地院擔任過法官,目前除了在政大教書之外,同時也擔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 2.商品送達您指定取貨之7-11超商門市後,系統將發送「超商取貨通知e-mail」及「手機簡訊」通知您於7日內前往超商門市取貨,或您也可於本院網站客戶服務網的「購書記錄」內查詢處理情形。

其次,近年來關於人壽保險解約金能否成為強制執行標的的問題,實務與學說上爭議甚烈。 此一爭議涉及解約金是否為附條件債權的基本認知,本書前版雖已略加敘述,但仍有補充說明以及加入新近實務見解與文獻的必要。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法葉啟洲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法葉啟洲: 葉啟洲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 保險法 專題研究 二

● 寒 假:速速寫完期末報告,期末考結束後一週隨即開始準備國考。 ● 碩二下:修民訴、家事、保險法、行政救濟法等+準備國考(大爆炸),共15學分。 ● 碩三上:修12學分專題課,課餘時間念書,週六花一整天在讀書會寫考古題。 購買前請以購買當時銷售頁面資料為準自行判斷,該等資訊亦不得作為向第三人為任何主張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主張市場上有其他更優惠價格之補償或其他請求。 永達保經公布今年1~4月於國內業務通路的新契約保費收入成長54%、服務費收入成長57%。

  • 案例選擇,多以國內實際發生案例為主,部分案例則基於說明上的便利而將實際案例予以簡化或改寫。
  • 但其實這是有例外,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提到如果被保險人其實有在體檢表或是其他文件上簽名的話,還是可以算是書面同意,難以主張契約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 之後這位要保人以保險法規定,主張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全部的保費。
  • 解題書方面,薏偉和喬律師我都有,但個人比較喜歡後者的寫法,推薦喬律師。
  • 曾任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監察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秘書長、金管會人身保險保單審察委員、金融總會副秘書長;研究專長為保險市場、銀行保險、金融控股公司、保險科技與保險監理法規與制度等。

首先,主管機關並沒有這個權限賦予保險人終止權,這需要法律的明文。 其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要件,必須情事變更為雙方當事人不可預見,且依原定效果顯失公平。 他認為,如果只是在防疫措施上視為確診,不能等同於保單上所約定的「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此一理賠條件。 但是指揮中心似乎是同意醫師可以在遠距診斷下,以快篩陽性結果來做成確診的診斷,一旦經過醫師診斷,便可能符合保單的理賠要件,因此影響巨大,這一變化顯然會對於產險業者造成更大一波的衝擊。 保險法葉啟洲 國內本土疫情大爆發,防疫政策也一再改變,5月12日起有條件地開放快篩陽性視為確診,也引發外界關注防疫保單是否有理賠,更讓產險業者頭大。 政大法學院教授、也是保險法專家葉啟洲今(6)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表示,這會對產險業影響非常巨大,也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前述的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

保險法葉啟洲: 保險學

葉副教授接著介紹「保險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審閱期之交錯」,以審閱期規定的積極功能,來說明審閱期規定對不同交易的影響,並比較審閱期與壽險契約撤銷權之關係,進而檢討壽險契約審閱期之妥當性。 葉副教授建議,應將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權」與「審閱期限」分別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前者宜解釋為相對強制規定,使壽險契約的撤銷權具有事後審閱的性質,屬更有利之約定;後者則宜解釋為任意規定。 葉副教授首先介紹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的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規定,並列舉實務上可能面臨之難題,建議應參考提案修正背景及立法理由,從限縮保險人解除權之原意出發,解釋告知義務之違反與解除契約之取向。 事件中的哥哥,關於他父母的罹難,當然是民法上的被害人(民法194、192),所以保險公司替旅行社賠了。 一般情況是要等旅行社賠償責任確定(判決確定),保險公司才對被害人直接理賠(保險法94條2項)。

既未宣布中止修法或提出新版本的草案,本書仍然保留此一附錄以及相關說明。 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裁定案中,也是採取相同見解。 保險法葉啟洲 葉啟洲表示,以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案件為例,有位民眾以自己當要保人,幫父親和兩個兒子投保人壽保險,投保前有體檢,前後保了4年,中間還辦過保單借款和申請快速服務。 之後這位要保人以保險法規定,主張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全部的保費。 保險法有一條帝王條款,就是死亡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同意購買的話,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而讓許多虧損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可以因為非其親簽而主張無條件退還全部保費。 但其實這是有例外,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提到如果被保險人其實有在體檢表或是其他文件上簽名的話,還是可以算是書面同意,難以主張契約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保險法葉啟洲: 作者

關 鍵 詞:故意;過失;過失相抵;除外危險;損害賠償;損害防止義務;全有或全無原則;或多或少原則中文摘要: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在多數國家的保險法上均列為除外危險,至於重大過失行為,各國保險法規定不一,有列為承保危險者,亦有列為除外危險者。 依司法實務對台灣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解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亦為保險人的承保範圍。 此種見解誤以損害賠償來理解保險給付的性質,忽略故意、過失概念在保險法上具有與民法上不同的規範功能,應予釐清。 另二○○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的新德國保險契約法,規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時,應依其重大過失之程度酌減保險給付,與修正前保險人得免責之法律效果不同。 此項修正係為緩和德國法上「全有全無原則」的嚴苛結果,與過失相抵的適用與否無關,亦不具一般性,不應成為我國法解釋的參考。 本次改版仍然是繼續補充司法實務在保險法的最新動態,並補充新的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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