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77大好處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