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79大著數
第325条 关于利息或其它定期给付,如债权人给与受领一期给付之证书,未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给付已为清偿。 二、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之担保最少者,尽先抵充;担保相等者,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 第265条 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第262条 有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领之给付物有毁损、灭失或其它情形不能返还者,解除权消灭;因加工或改造,将所受领之给付物变其种类者亦同。 其租金约定于每期开始时支付者,并应于迟延给付逾二个月时,始得终止契约。 第440条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迟延者,出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于其期限内不为支付,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第433条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应负责之事由,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承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400条 称交互计算者,谓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之交易所生之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支付其差额之契约。 第375条 标的物之危险,于交付前已应由买受人负担者,出卖人于危险移转后,标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买受人应依关于委任之规定,负偿还责任。 民法87: 民法87条 主物と従物 第6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