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79條7大好處
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 民法第179條:…